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挖掘、培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能够吸引各类资源和具有投资价值的中小企业群体,探索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激励和支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包括: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重点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和股权投资项目支持资金。第三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高促中心)组织创新资金的申请、受理、评审、立项、监理和验收等工作。第四条创新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章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管理第五条一般创新项目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在研发或中试阶段、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的项目。第六条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畴,并取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三)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能够吸引各类资源和具有投资价值。(四)企业承担的项目需符合中关村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度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五)使用《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中关村园区企业深度征信报告》。第七条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资助金额原则上一般不低于2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被支持项目实施的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以延长到3年。第八条企业申请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应按中关村管委会发布的当年度申报须知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第九条高促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受理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第十条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评审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专家评审指标包括:企业的发展能力、技术创新性、产品市场和商业模式等。重点考查企业的发展能力及技术创新能力。评审专家须纳入《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库》,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对被评审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第十一条中关村管委会根据评审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并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异议期届满后,应将符合国家创新基金推荐条件的项目向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第十二条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项目各项总体、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合同签署后,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合同要求,适时向被支持企业拨付支持资金额度的80%。待项目执行期结束后,高促中心根据合同要求组织专家验收并上报中关村管委会,验收达标后拨付剩余的20%尾款。项目验收综合评分在65分(含)以上为合格,拨付全部尾款;项目验收综合评分在65分以下为不合格,尾款不予拨付。第十三条在项目执行期间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高促中心的监督、检查,填报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及相关附件材料,并对所提供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项目发生下列情况,合同终止:(一)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二)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三)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四)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转移后,不再执行项目合同;(五)连续两次不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六)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或执行过程中有严重违法、重大欺骗或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第十五条已获得示范区创新资金支持但项目尚未验收的企业不能再次申请当年度创新资金。第十六条合同终止的企业以后不得再次申请;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新资金原则上对同一家企业的支持不超过三次。第三章重点创新项目支持资金管理第十七条重点创新项目是指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对产业或行业具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或关键创新产品的项目。项目主要围绕当年度示范区经济发展领域的重点产业和行业需求,给予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的项目。第十八条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畴,并取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二)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亿元;企业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企业具有较高成长性,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三)企业曾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支持,且项目验收合格;获得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企业优先支持。(四)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支持。(五)企业承担的项目需符合中关村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度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六)使用《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中关村园区企业深度征信报告》。第十九条重点创新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资助金额原则上一般不低于6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本章重点创新项目同样适用。第四章股权投资项目支持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股权投资项目主要依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初创期小企业群体的创新创业活动。第二十二条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畴,已获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内,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二)应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三)管理团队应具有专业的技术、管理人才和相关经验,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共同的经营理念,对市场前景有良好的判断力,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四)企业运作方案合理可行,预期具有较大的市场规模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五)使用《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中关村园区企业深度征信报告》。第二十三条股权投资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在200万元之内,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中货币出资的30%,不控股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鼓励采取包括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在内的多种方式,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投资。第二十四条股权投资项目由高促中心与受托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持有股权并行使股东权利,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创新资金的出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分红权除外。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第二十五条股权投资项目由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推荐,高促中心进行形式审查,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后,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创新资金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并组织实施投资。第二十六条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三)具有较强的行业分析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四)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五)中关村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和委托协议约定事项,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办法、委托协议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选择投资企业。(二)与被投资企业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三)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四)不得将托管资产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擅自将托管资产用于上述方面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关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受托管理机构的赔偿责任。(五)应每半年定期将上半年和全年创新资金投资企业进展情况报高促中心,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告主要包括:受托管理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投资企业经营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六)受托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退出时机进行考察,提出具体投资退出方案和建议,报经中关村管委会同意后执行股权退出。创新资金形成的股权原则上5年内退出,未能如期退出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并适时提出退出方案建议。(七)受托投资管理机构不再继续承担委托工作的,应将所有投资项目的档案资料以及托管资产移交转回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持有,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八)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促中心有权撤销或更换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并上报主管部门,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擅自将托管资产用于其它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度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实际投资额度的3%予以支付,按自然年度进行结算,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九条股权投资项目所得年度分红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给对被投资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比例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第三十条创新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在退出时,可将股权中的一部分优先转让给企业的原始股东、经营管理团队(具体转让比例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转让价格以原始投资本金与本金利息之和定价,本金利息参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剩余部分股权应按照国家有关国资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出。如原始股东、经营管理团队也放弃优先购买权时,创新资金投资形成的全部股权应按照国家有关国资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出。如创新资金投资的项目发生清算、破产等情况,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国资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出。退出的资金应返回中关村管委会,由管委会纳入下一年度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内。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高促中心是创新资金使用的责任单位,应明确资金使用的项目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对创新资金的申请、受理、评审、立项、监理、验收以及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负责。第三十二条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对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第三十三条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同时取消再次申请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创新资金的绩效考评按照《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审计及效益评估监测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6]21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