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金融在香港地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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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澳台靦收IIHongKong,MacaoandTaiwanTaxation71994-2015ChinaINbzi国伊斯兰金融在香港地区的发展及其税制环境侯可峰李木子(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北京100081)内容提要:目前世界上超过一百个国家和地区正在积极开展伊斯兰金融业务,香港作为世界著名金融中心,在发展伊斯兰金融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努力,特别是对关于伊斯兰债券税收方面进行了配套的改革,对巩固香港金融中心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要看到,香港拓展伊斯兰金融并非坦途,机遇与挑战并存。关键词:香港伊斯兰金融伊斯兰债券税制改革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126(2015)03-0062-05一、独特的伊斯兰金融伊斯兰金融(IskmicFinance)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力量,正以蓬勃之势在全球金融市场扮演愈加重要的角色。伊斯兰金融笼统地指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金融活动,具有四个特点:一是无息,即任何融资和投资活动都没有利息,这也是伊斯兰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①最重要的特点;二是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即参与金融活动的各主体对于资本收益共同享有,风险共担是与利益均沾相匹配的,但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伊斯兰金融的快速发展;三是反对投机,即只能投资实体贸易或者商业活动,这就与华尔街风起云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划清了界限;四是禁止投资涉及赌博或酒精等不符合伊斯兰教法的业务。(一)伊斯兰金融的经营模式伊斯兰金融始终将伊斯兰教法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使得其经营模式有别于传统金融。概括来讲,伊斯兰金融的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两类:损益分享模式和非损益分享模式。前者有参与股份制和盈亏分摊制等形式,对应的伊斯兰金融产品包括利润分享协议(Mudaraba)和股本参与协议(Musharaka)等;后者有加价制、手续费和分红制等形式,对应的伊斯兰金融产品包括成本加利润销售合约(Murabaha)和租赁合约(Ijarah)等②。从交易性质上来讲,这些产品均可对应传统金融模式下的存、贷款业务,只是为符合伊斯兰教法而进行了特殊的设计,以达到规避风险和排除债务融资的目的。以目前市场上最为常见的成本加利润销售合约为例®,这实质是一种短期融资行为,是伊①泛指基于西方金融理论的金融业务,与伊斯兰金融对应。②和讯基金.独特的伊斯兰金融[EB/OL].访问时间:2014年8月150。③百前该交易约占伊斯兰金融交易的70%左右。IINTERNATIONALTAXATIONINCHINA|国际税收2015年3期I港澳台靦收HongKong,MacaoandTaiwanTaxationI?1994-2015China斯兰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或发放贷款均可采用的一种交易形式。以资产面为例,借款人可通过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购买合同的形式,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先代借款人购买其所需产品,然后再以成本加上一定利润的价格,按事先签订的合同出售给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出售该资产以立即获得贷款并在需延期支付购买价格的前提下留存现金,也可以持有该资产。①其他产品的交易原理与此相类似,均是关联方之间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以利润或参股分享收益的形式实现借贷利息的替代。(二)伊斯兰金融的税务处理伊斯兰金融独特的经营模式使其与传统金融相比在涉税问题上存在很大差异。伊斯兰金融禁止收取和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所有的交易都只能以商品买卖合同、租借合同及分享盈亏的形式作为存、贷款及投资的回报。同时’伊斯兰金融机构在投资时’所有产品和服务都需以有形资产为基础’即交易的标的物必须基于实物产品或有形服务。这样无论是损益分享模式还是非损益分享模式’其共同点都是主要通过产业买卖及租借的方式令投资者受惠。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伊斯兰金融通常会涉及各种合同(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利润分享合约等)的签订、多重资产的转移及专为投资而设立符合伊斯兰教法的特殊目的公司等事项’即与经济本质相同的传统金融活动相比会涉及一些额外的交易或环节。按照一国一般税收法律的规定,可能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利得税、物业税等相关税项。而传统金融并不涉及基于实物产品或有形服务的直接投资’本身并不需要缴纳这些税金。因此’在普通税务环境下’可能存在对伊斯兰金融重复征税的问题,不利于其发展。目前世界各国一致认为’一国税制不应成为伊斯兰金融活动按照其教法的规范正常进行的障碍。对此,各国有必要对其相关税制做出调整,以确保经济本质相同的金融工具能够得到相同的税务待遇。二、香港伊斯兰金融发展历程2007年10月,香港特首在施政报告中用了较长的篇幅阐述伊斯兰金融问题,强调为巩固香港的世界金融中心地位、多元化发展香港金融业,应大力引进伊斯兰金融业务,并将伊斯兰债券作为排头兵率先发展,这可以算作伊斯兰金融在香港落地的开端。同年11月,恒生银行推出了香港首只伊斯兰基金产品一恒生伊斯兰中国指数基金,并成功募集1亿美元,主要投资于符合伊斯兰教义的、在中国内地和香港运营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大型上市企业股票。2008年1月,香港金融管理局(简称“金管局”与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IFSB)联合举办伊斯兰金融论坛,以促进有关在香港发展伊斯兰金融平台的讨论。会上香港正式申请成为伊斯兰金融委员会会员,这是香港对外宣布决心发展伊斯兰金融的关键一步。同年5月,金管局携手香港贸易发展局等部门前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约旦等伊斯兰国家举办了香港伊斯兰金融推介会。2008年8月,马来西亚丰隆银行正式获批在香港分行设立特区首个伊斯兰银行业务窗口,并推出符合伊斯兰教义的存款产品,这是丰隆银行在海外设立的首个伊斯兰银行网点。为促进伊斯兰金融的快速发展,香港政府不断致力于寻求国际合作。金管局相继于2008年5月、2009年9月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和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就推进伊斯兰金融的发展等合作领域签订《谅解备忘录》。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马来西亚作为全球金融业的主要参与者及伊斯兰金融世界的执牛耳者,能与其深入合作,对香港来说意义非凡,在法律及监管架构、推广培训及教育计划、人力资源与能力建设、经验分享、平台建设以及双方的合约标准化方面,对香港发展伊斯兰金融都大有裨益。2012年3月底,金管局、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及欧洲清算银行联合推出跨境债券投资及交收试行平台,以增加跨境债券交易的交收效率,提升亚洲区发债能力。试行平台的推出,有助于促进海外投资者积极参与香港本地债券市场。2014年,香港伊斯兰金融及有关合作向纵深领域发展。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开始密切联系,以加强两个地区伊斯兰金融尤其是伊斯兰基金发行方面的合作。马方看中香港①熊鹭.伊斯兰金融税制模式简介[J].涉外税务,2012,(12).INTERNATIONALTAXATIONINCHINAI2015年3期国际税收|A港澳台税收IHongKong,MacaoandTaiwanTaxation71994-2015China方面出色的财富管理能力,香港更注重马方在发展伊斯兰金融方面的经验,而在市场方面二者可以共享广阔的资源。2014年4月,金管局与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在香港举办了伊斯兰金融研讨会,香港与马来西亚就伊斯兰金融领域的合作及深化金融联系方面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三、香港促进伊斯兰债券发展的税制改革作为发展伊斯兰金融的第一步,香港政府重点致力于促进伊斯兰债券市场的发展。为此,香港政府在税收方面进行了大力改革,以营建适宜伊斯兰债券发展的税收环境。(一)税制改革的提出及立法准备作为一种重要的伊斯兰金融产品,伊斯兰债券(Sukuk)通过运用资产及各种合约方法,既能产生与传统债券类似的经济效益,又符合伊斯兰律法。但在香港原有法例下,发行伊斯兰债券可能会引起额外的税务责任和不确定性,令伊斯兰债券相对于传统债券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香港政府认为有必要做出相关的法例修订,使伊斯兰债券能够与传统债券享受相同的税务待遇。2009年2月,香港《2009-2010年度财政预算案》中提出要修改或者厘清印花税、利得税、物业税等,以为伊斯兰金融的发展提供一个能与传统金融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同年11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提供的资料中提出了伊斯兰债券的税务豁免事宜。作为立法前的准备,2012年3月29日,香港政府就为推动伊斯兰债券市场发展的《税务条例》(第112章)及《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的修订建议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咨询。在2013年10月的咨询总结里,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详细解答了各方提出的问题,并在日后的税制修订草案中加以集中体现。(二)伊斯兰债券的税制修订2012年12月28日,市场期盼已久的《2012年税务及印花税法例(另类债券计划)(修订)条例草案》①(简称“条例草案”)公布。条例草案在对前期业内讨论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制的基础上,计划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和《印花税条例》(第117章),以为发行伊斯兰债券提供与传统债券相若的税务架构。1.总体修订思路。香港伊斯兰债券税制修订采取类似英国的做法,保持宗教中立,详述相关规定而不提述伊斯兰教义。因此,条例草案以“另类债券计划”而非“伊斯兰债券”拟议税务处理所适用的特殊安排。税制修订的主要原则为:一要确保伊斯兰债券和传统债券享有相同的税务待遇,同时防止伊斯兰债券避税;二要确保伊斯兰债券的发行与香港市场有关。条例草案涵盖最常见的5种伊斯兰债券,即取rah(租赁安排)、Musharaka与Mudaraba(两者均是利润摊分安排)、Murabaha(买卖安排)和Wakalah(代理人安排②)。同时,为保证与时倶进,条例草案赋予财政司司长可通过附属法例的形式修订法例若干部分的权利,使另类债券安排可涵盖其他种类的伊斯兰债券。条例草案参考常见的伊斯兰债券产品的基本特征,订明另类债券计划包括两项安排,涉及发起人、发债人及持债人三方®。一是债券安排,指发债人与持债人之间的安排;二是投资安排,指发债人与发起人之间的安排。上述两项安排只有符合必要的特点及条件,参与各方才能够享受适用于有关安排的特别税务待遇。符合条件的两项安排分别称为另类债券计划下的合资格债券安排及合资格投资安排®。2.债券安排。就合资格债券安排而言,条例草案指明,持债人支付给发债人的发债所得,应当视为发债人向其借入的款项;发债人支付给持债人的票息,应当视作因借款而须支付的利息。为此,《税务条例》和《印花税条例》的特定条文经修订后将满足以下规定:(1)符合资格的常规债务①②指发债人委托发起人为代理人,代其管理取得的资产,借以产生投资回报。③典型的伊斯兰债券结构涉及三方:发起人、发债人及持债人。发起人是需要资金的一方,他们会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由该公司担任发债人发行伊斯兰债券,向持债人(即伊斯兰债券持有人)筹集资金;发债人即伊斯兰债券的发行人,会运用发债所得资金购取资产,并安排在债券年期内有关资产的管理,借此产生入息或收益来支付票息给持债人。当债券到期时,发债人会处置余下资产,并支付赎债付款给持债人,赎回债券证书。④合资格债券安排必须符合“合理商业回报”“债券安排作金融负债”“与香港关联”等5项条件;合资格投资安排必须符合“发债人作转付者”及“投资安排作金融负债”两项条件。具体含义详见条例草案。IINTERNATIONALTAXATIONINCHINA0畤|国际税收2015年3期I港澳台靦收HongKong,MacaoandTaiwanTaxationI?1994-2015China票据享有的税项宽减和豁免,同样适用于在合资格债券安排下发行且可交付转让的另类债券①;(2)就合资格债券安排下发行的另类债券支付给持债人的票息,会获得与传统债券利息相同的处理,即可根据《税务条例》的规定申索扣除;(3)将对非居港者来自传统债券交易的某些利润可获税务豁免的规定扩大到合资格债券安排下的另类债券;(4)与传统债券类似,合资格债券安排也不得视为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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