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犯罪数额是与犯罪行为相关联并以货币形式表示的经济利益数量,它对我国刑法中许多罪名的定罪量刑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法中犯罪数额的立法与司法是两个相互联系的范畴,也是理论研究所应关注的领域。理论界中大多选取立法或司法认定的一个层面进行犯罪数额的研究,在研究更有针对性的同时难免造成立法和司法的割裂。从立法和司法的两个层面展开犯罪数额的研究,从理论出发最终回归到我国刑法中犯罪数额的制度与运行层面上。通过相关的分析工具,梳理出我国犯罪数额在立法和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难题,最终通过制度修改或重构以实现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和概括性、立法稳定性和司法可操作性的和谐与平衡。基于此,本文以如下的思路展开研究:引言一、犯罪数额基本概述(一)犯罪数额的概念1.数额的含义犯罪数额的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上大家有争议,司法实践中的看法也不一致,在具体应用上也较为混乱。1但是,“数额”这个词在我国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却占有比较重要的位置,许多条文和罪名都不同程度的与“数额”相关。如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销售数额最低五万元。又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现代汉语字典》的解释,“数额”即一定量的数目,数目即数量的多少。可见,从语义上分析数额与数量并无区别。可是,我国现行刑法将“数额”与“数量”分开使用,由此分析,在刑法词语中,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如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用词为“数量”,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用词“数额”不同。由此可见,刑法中规定的“数额”,用于表示财产价值,是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的某种物品经济价值量。2刑法中“数额”与“数量”的共同之处在于:不管是前者表现的经济价值量,或是后者表现的物品的数量,都是通过某种计量单位具体、明确地表示某种事物的多少,即语源学“数额”的本义,从而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所以,笔者认为,在刑法中数额与数量是同质的,两者都是试图从“量”上说明某种物质的规模,实际上就是指代其社会价值,只是“数额”侧重于将物品折算为货币的价值量,数量侧重于物品的自然存在量,二者都在于说明其“质”的规模。2.犯罪数额的定义及特征刑法中的数额,一般被称为犯罪数额,对于犯罪数额的认识,刑法理论认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王昌学主编:《市场经济犯罪纵横论6》,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2参见《现代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⑴犯罪数额是指现金及财物折算成现金的一定数目的标志。3⑵犯罪数额的概念应当表述为具有定罪量刑意义并与犯罪行为相关联的以货币形式表示的经济利益数量。4⑶犯罪数额是指表现为货币或财物的犯罪对象的经济价值的货币金额。5⑷犯罪数额可表述为:受经济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并以人民币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利益数量。6⑸犯罪数额是指以一定标准计算的财产的数目,也就是货币或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的数目。7⑹犯罪数额是指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或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大小,并以财物、物品的价值或数量表现出来的与犯罪相关的数额,既可以包括犯罪对象的数额,也可以包括犯罪对象之外的其他与犯罪相关的数额,但数额应当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这一点则是共同的。8⑺犯罪数额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言,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的货币价值并不能确切的反映该对象所代表的犯罪客体的社会价值,因而就难以一概用现金表现或折算成现金的数目,进而准确地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广义的犯罪数额既包括财物本身的货币价值,也包括维系某种财物存在的经济关系、经济秩序的宏观价值。狭义的犯罪数额则仅指犯罪行为指向的犯罪对象的货币价值。9⑻犯罪的数额就是犯罪行为指向的并对之施加影响的财物数量标志。10笔者认为,这些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犯罪数额是否包括数目、数量。第(1)种观点有广义的犯罪数额倾向,与刑法规定的实际不符。例如放火罪造成公共设施的损坏、故意伤害罪造成被害人的医药费损失等,这些都可以折算成一定数目的现金,但显然不属于犯罪数额的范畴。第(2)(3)(4)种观点则将犯罪数额界定为某种物品的经济价值或经济利益的数量,认为刑法中数额与数量不同,数额强调的是犯罪对象的经济价值的大小,数量是指犯罪对象的客观数目,并不直接反映经济价值。数额只体现财物货币价值,不包括财物的具体数目。至于数额与数量的关系,前文已作了分析,在此就不再赘述。第(5)种观点认为数额既包括财物的货币价值,也包括财物的具体数目。第(6)(7)观点相对宽泛,认为犯罪数额就是一定货币或财物的数量,包括“物品数目”。第(8)种观点将犯罪数额限定为财物数量,将货币金额排除在外,实属不妥。刑法上的犯罪数额或者直接表现为货币金额,或者可以换算为货币金额,或者表现为某些物质的具体数量。由于数额与数量具有同质性,因此,笔者认为:犯罪数额是指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能够反映该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以货币或者其他计量单位为表现形式的某种物品的数量或者其经济价值量。11(二)犯罪数额的分类3谢宝贵、张弯:《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31页4张勇、高新杰:《犯罪数额问题研究,《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第29页。5刘华:《论我国刑法上的数额与数量》,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6(第二卷)》,1998年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74页.6刘德琴、孔德琴:《论经济犯罪数额的概念》,《法学评论》1991年第1期,第46页。7童伟华:《数额犯若干问题研究》,《华侨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1年第4期,第57页。8张瑞辛:《经济犯罪的数额对定罪量刑的作用》,《法律科学》,1990年第2期,第29页。9王晨:《诈骗犯罪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10张瑞辛:《经济犯罪的数额对定罪量刑的作用》,《法律科学》,1990年第2期,第29页。11基于犯罪数额的定义,犯罪对象涉及数额!数量的故意犯罪,笔者将其统一称为“数额犯”,不再严格区分数量犯与数额犯全文也基于此展开。刑法理论界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犯罪数额进行了分类。主要由以下几种分类:1.开放性数额与封闭性数额开放性数额也称概括性数额,是指刑法对于某些犯罪的数额要件不规定具体数值或者数量标准,而使用概括性语言,需要由法官或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对数额加以明确的数额。开放性数额在立法上明示了数额在某些犯罪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而是采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重大损失”等概括性语言描述的数额犯形态。我国刑法中的数额犯绝大多数属于概括性数额犯,这是我国数额犯的主要立法形式。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首先,以“数额较大”为基本构成要件。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是我国开放性数额犯的主要立法形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刑法中有42个罪名以“数额较大”为其基本构成要件其中,独立使用“数额较大”为定罪条件的罪有34个,将“数额较大”与其他情节并列或者作为选择要件的犯罪有8个。这些犯罪基本上集中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其次,以“数量较大”为基本构成要件。相对于以“数额较大”为基本构成要件而言,以“数量较大”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在刑法上比例较小。据统计,我国刑法中有6个具体罪名使用“数量较大”为其基本构成要件。它们主要是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和毒品犯罪,因此全部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最后,以“数额巨大”为基本构成要件。我国刑法中有7个罪名以“数额巨大”为基本构成要件。这7个罪名中,有4个罪名以发生数额为依据,有3个罪名以所得数额为依据。12封闭性数额又称明确性数额,是指刑法规定了明确且具体的数额标准的数额。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的数额标准是“销售金额5万元”。在此类数额犯中,数额的标准是明确的,这种明确性仅指数额的本身,因此也可以称之为明确性数额“封闭性数额”。不管是普通公民还是司法机关对它的理解都不会发生分歧。我国刑法有4个罪名以封闭性数额为构成要件:5刑法6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该罪的数额标准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第153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罪,规定该罪的数额标准是偷逃应缴关税5万元以上;第201条的偷税罪规定其数额标准是偷税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税额比例的10%以上;第203条的逃避追缴欠税罪,规定的数额标准是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等等。132.实行数额与结果数额行数额是指犯罪行为所指向并赖以实施的金钱与物品的数额。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实行数额表现为以下几种:(1)非法经营数额;(2)虚报注册资本、虚报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3)非法募集资金数额;(4)伪造型犯罪的数额;(5)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6)诈骗财物数额及持有型犯罪的数额;(7)挪用数额;(8)侵占数额等,实行数额出现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与特定的犯罪行为密不可分。14它客观地反映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是定性处罚的主要事实依据。结果数额,则是指通过实施犯罪而非法所得或损害公私财物的数额。非法所得额是指通过犯罪行为使行为人实际获得的非法利益数额。如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获得的金钱数额等。损失数额则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数额。如生产假农药、12赵威:《数额犯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5年4月印行,第100页。13唐世月:《数额犯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14陈正云:《经济欺诈犯罪的界限与认定》,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80页假药、假化肥,给生产遭受的损失。理论上讲,损失数额又可分直接损失数额与间接损失数额。前者指国家!集体或公民的现有财产因犯罪行为减少或丧失。后者则是国家、集体或公民的现有财产数量因犯罪行为减少或丧失,所造成的受害人借此财产所应当得到的财产数量的减少或损失。直接损失表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现实危害量,而间接损失则表明犯罪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量。我国一般将直接损失数额看成是犯罪数额,对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间接损失是量刑的参考情节。3.基本数额和衍生数额基本数额和衍生数额的区分,是借鉴马克昌教授对犯罪构成的分类作出的划分。所谓基本数额,也即独立数额15,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犯罪数额是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的数额。这里的基本数额可以是纯正数额,也可以是不纯正数额。所谓衍生数额,又称为加重数额或减轻数额16,是指在基本刑罚上因出现法定数额要求而加重或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数额。如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这里的“数额较大”即为基本数额,“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即为加重数额。没有“数额较大”这一基本数额,敲诈勒索罪就无以构成;而没有“数额巨大”这一加重数额,则不能加重处罚。又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即属于“情节型加重数额”,“情节较轻”的数额标准即属于“情节型减轻数额。同时可以发现,衍生数额的存在是以基本数额为基础的,没有基本数额便无所谓衍生数额。衍生数额只能存在于具有两档或两档以上法定刑幅度的犯罪构成之中。其本质上是对基本刑罚的一种加重刑罚或减轻刑罚。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