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改革与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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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毕业论文(设计)改革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研究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在以传统形式毕业论文(设计)为主的基础上,根据学院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办学定位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次改革的重点是改革毕业论文的单一写作模式,实现毕业论文写作方式的多样化,将与专业学习有关的创新性实践成果纳入毕业论文(设计)。第二章改革模式、要求与程序第三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检验大学生学科知识、学习能力、综合素质、思维能力等素质的重要方式。学生仍可选取该方式,相关格式要求参考XX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规范。第四条学院提倡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应用性文体写作。以下三类统称为“应用性文体”:(一)将毕业创作(含艺术类专业学生的设计与创作)列入教学计划的专业,以创作说明取代学术性论文。创作说明需包括实施创作的目的、过程、以及整体构思、艺术或应用价值的评价。(二)提倡以应用性主题为目标的文体写作,如:与专业学习相关的社会调研报告;经济类、艺术类、管理类、文化类策划方案;应用性翻译文本等。(三)依据学生毕业实习情况,按照毕业实习大纲的要求完成2相关设计,其专业设计方案的题目必须与指导老师商定并由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设计必须结合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且该作者在该单位的实习时间不得少于二个月,并由企业签署实习鉴定意见。第五条应用性文体的写作要求(一)毕业论文中的应用性文体写作,每篇字数一般不少于5000字,创作说明字数不少于2000字。(二)为保证应用性文体写作的原创性,作者应提供调研过程中的原始材料(文字资料、照片、影像等)作为附件。(三)应用性文体的写作程序和形式规范与学术性毕业论文一致,应遵照《XX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的要求。第六条创新性实践成果可以替代毕业论文(设计)。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的实践成果的答辩与成绩评定参照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办法执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践成果均可以作为毕业论文(设计):(一)学生在校期间,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论文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且作者第一单位为XX学院,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二)学生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或国家级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参赛作品需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要求。(三)学生申报并获准立项的省级或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结题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成果。(四)学生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发3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且与专业学习相关,并提供不少于2000字的文字说明材料。(五)经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以代替毕业论文(设计)的其它学生实践成果。第七条学生用于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的实践成果选题必须在其专业范围以内,且符合其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专业知识的应用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能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第八条向系提出毕业论文(设计)替代申请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上述实践成果的第一完成者或主持人;四类以上期刊公开发表、署名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二)申请人必须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前完成上述实践成果。第九条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替代的指导和申请工作,采用实践成果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需要在正常毕业论文(设计)组织撰写开题报告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申请时须携带有关实践成果的文字材料和证明材料,并补齐毕业论文(设计)中除正文外的其他相关材料。上述实践成果仅替代毕业论文(设计)正文,其他部分需要按照毕业论文(设计)的格式和要求按时完成。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优先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1)毕业设计已获得国家专利的;4(2)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已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3)论文成果或调研报告被当地政府采用,产生了经济社会效益的。第三章保障监控第十一条制定质量标准。各系根据专业特点及人才培养目标,经过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制定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标准。教师在评定成绩时应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第十二条注重质量监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毕业论文质量监控制度,建立评估反馈机制,体现质量监控的全程性、全面性,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将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提高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第十三条坚持诚信的原则,严禁一切弄虚作假行为。对于任何形式的抄袭或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根据情节轻重,按《XX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处理。指导老师要认真负责,如果学生出现抄袭或作假行为,指导老师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XX学院在校普通本科生。第十五条各系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各专业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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