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浮国税调研2007年第8期云浮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编发签发人:邓国庆云浮市税务学会秘书处浅谈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存在问题及建议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根据企业的整体经营状况计算应交所得税,体现了“多赚多交纳,少赚少交税”的税负公平原则。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加强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方法,促进了企业依法依规纳税。然而由于汇总机构与其成员机构的地域差异、业务差异和会计水平差异等因素影响,加上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机构庞大、管理层次多和会计财务处理程序复杂,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较大,容易造成管理的漏洞与税款流失的隐患。在新兴县国税局管辖范围内,比较大型的采用汇总方式缴2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中在石油、金融保险和邮政电讯等行业,都具备了独立的银行账户、独立建立账簿与独立核算盈亏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人的三个条件。它们在当地生产经营过程中能正常地获得收入,正常地结转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同样正常地形成利润及应纳所得税,通过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的应交所得税合并汇总缴纳。这种管理模式便于企业内部的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业务和财务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但从执行情况看,这种管理模式逐渐显现出各种弊端,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也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一、汇总纳税成员单位目前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迎合财务考核指标,随意调整会计科目。汇总纳税企业为了加强对下级单位的财务管理,根据集团的经营战略与投资方针,通过设立利润增长、成本控制等财务考核指标,并与下级单位的奖金与福利挂钩,达到增效减耗的目的。下级单位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根据上级部门财务考核指标的要求,人为控制各个财务科目,将本该在本科目反映的数字挤占到其他没有指标限制的科目加以反映,违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虽然上级单位采用日常管理办法监督与控制下级单位的财务核算,但是有限监督力量与众多监督对象的矛盾十分明显,同时存在都是“自家人”的思想,采用“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方式得过且过,有时甚至帮助下级“补锅”,出现了一级瞒一级的畸形现象。随意调整会计科目,导致财务报表3严重失真,给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二)纳税调整不规范,会计处理“偷工减料”。汇总纳税成员在填写年度申报表的过程中,只对简单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涉税事项进行了调整。而比较复杂的涉税事项,如各项减值准备、接受现金及非现金资产捐赠、递延资产的摊销,受到会计水平与人力不足的因素影响,或是不进行调整,或是预提一个没有确定的调整对象“其他调整项目”。下级单位设立“其他调整项目”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一是由于税款由上级统一汇总缴纳,不用自己掏“腰包”,与自己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二是可以应付税务机关,若税务部门检查出应补交税款时,通过该数字抵减。设立“其他调整项目”的做法,隐蔽性更强,不仅损害了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也不利于企业依法诚信纳税。(三)经费统拨“包干”,难以核实费用支出。汇总纳税的成员单位,只能报销如水电费、电脑耗材等日常支出,没有独立的经费。为了加强管理,减少支出,企业集团对下属单位的部分经费不实行实报实销,多采用预拨资金制进行核算,统一核定个人费用、公共费用,各分公司在费用定额内使用,超支自行负担,节约不再上交;对大额费用或偶然支出,由总公司直接安排。因此,采取这种核算方式,下级单位账务无法反映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申报的税前扣除项目没有相关资料可供核实。4(四)企业与员工关系复杂,计税工资范围模糊。200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应付工资的列支对象予以了界定,明确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都属于企业的工资开支对象,改变了以往临时工工资不计入计税工资的做法。传统上,企业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国家编制范围内的合同工,与企业直接签订合同的临时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人才资源的流动,出现了企业通过劳务机构雇佣临时工的现象。这类临时工与劳务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劳务中介结构委派到企业工作。这种临时工的计税工资究竟是在劳务中介公司还是企业集团列支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与劳务公司同时把临时工的计税工资作为各自企业所得税的抵减项,这种做法有重复列支的嫌疑。另外,如何确定这类临时工的计税期限也存在疑问:在企业工作了几天的临时工却按一个月提取计税工资,存在着虚增成本的现象。二、完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一)加强自我控管,规范财务核算。企业的各个财务科目应真实地反映企业发生的相关业务,不能根据集团上级财务指标随意人为控制。集团上级部门要从源头抓起,要深入基层控管下级财务,把依法依章处理财务的原则灌输到每一个员工,特别是成员单位的领导层,大力推行领导负责制,保证工作措施贯彻到位。(二)控制汇总纳税,加强业务培训。5汇总纳税成员单位通过纳税调整损害集团利益的做法追根究底在于税收的缴纳未同本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所谓“不是自己口袋中的钱就不心疼。”这就使得一些注重眼前利益的成员单位仅从本企业的小利益出发,不考虑整个汇总纳税企业利益这个大局。因此,应严格控制对企业汇总纳税的审批,减少汇总纳税企业,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税务管理,以此来增强这些成员单位的责任意识与守法意识。同时,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单位的税收培训力度,使其财务人员在精通财务的同时还熟悉税法,在年度申报时需要提交纳税调整的明细项目。(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原始凭证合法真实。成员单位对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加强财务管理,减少成本支出的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财务规定。成员单位要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凭证列支费用。当实际支出凭证的金额大于下拨单金额时,按下拨单金额列支;当支出凭证的金额小于下拨单金额时,按支出凭证的金额列支。(四)加强部门合作,明确计税工资范围。针对目前企业人员用工流动频繁、员工数字难以准确统计的现状,建议将企业可税前列支的工资同企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或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挂钩起来。按照税法和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工资薪金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担负代扣代缴和为其雇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基于这些强制性规定,可以将6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与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员工视同其企业的员工,作为计税工资的计算基数;企业没有为其办理的,不能作为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费用处理。这样,不仅便于合理确定企业的员工,准确计算计税工资,并且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保险保障制度与提高个人所得税申报率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五)各级配合互动,健全监督管机制。针对部分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财务软件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情况,建议各级国税机关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联系,达成共识,取得支持,理顺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机制,对确需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地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对能实行就地管理的,尽量不实行汇总纳税,能由监管地行使的权限,就应尽量交由监管地办理,以减少管理上的漏洞。(六)充分利用纳税评估等手段,了解企业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税务机关应充分了解此类企业的资产规模、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企业改制等情况,重点掌握好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产品种类、规格,以及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成本核算、纳税情况及资金运作等状况。一方面,掌握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或资金往来,防止企业在月末调节销售收入或进项税额;另一方面,掌握关联企业之间产生的共同费用,防止企业人为地分摊共同费用,影响当期税金。7(七)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日常管理和申报资料的审核。监管地国税机关要像对待本地纳税企业一样,加强对监管企业的税务登记和发票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认真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上下级税务机关在企业的申报数据和汇总纳税数据方面实行共享。此外,国税机关还应加强对监管企业的纳税检查,规定每年进行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面,所有汇总纳税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可将此项检查列入年度专项检查的一部分,检查处理结果在各级税务机关间要相互传递。(八)要依托信息化来加强所得税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在现代技术条件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已离不开信息化,将现代科学技术引入所得税管理是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必由之路。当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都相继开发了一些所得税管理软件,这些软件各有所长,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上级国税部门应及时对这些软件进行甄别,取长补短,做好整合完善工作。此外,还应进一步挖掘征管系统的功能应用,不断提升信息化建设在所得税规范化管理中的效能,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水平。(作者:新兴县国家税务局陈惠民)(责任编辑:梁发期联系电话:0766-8936839)8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主题词:文秘工作企业所得税合并汇总缴纳调研本期发:省局办公室、省局科研所、市委政策研究室、市经济发展研究室、市社科联(共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