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函致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31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明确表明,我方向贵公司购买的货物为:华美GSP药品展示柜,合计总金额为贰万捌仟贰佰元整。由于贵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发货,导致我方未能准时在约定时间收到货物,现对相关事宜告知贵方,望贵司以贵我双方利益为重,给予我司相应经济损失的赔偿,具体情况如下:一、依据《购销合同》中的2.2条规定:甲方按照乙方采购订单通知的时间、数量发货、发货周期为3个工作日,即2018年2月1日货物发出,2018年2月5日货物到达乙方指定地点。现我方实际的收货时间是2018年3月3号(可根据发货单号,向承运单位证实我方实际签收时间)由于贵公司的货物延期到货,严重影响我方的日常经营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500元/天,延期二十一天(以十天的运输期计算),合计人民币金额为:叁万壹仟伍佰元整(¥:31500)。二、依据《购销合同》中的2.2条规定:,若贵公司未按规定时间送达,贵公司应按照货物总价款的双倍赔偿我方的损失,合计人民币金额为:伍万陆仟肆佰元整(¥:56400)。综上述我司要求贵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捌万柒仟玖佰元整(¥:87900);间接、无形经济不予计赔,望贵司及时受理、来复为感!此礼!!!急盼函复!!!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