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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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特征及发展趋势从改革开放初的1980年到2002年底,通过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中国共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424196个,协议(合同)利用外资8280.5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479.66亿美元,有16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就业人数超过2000万。从1984年到2002年的18年间,中国协议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了27.8倍,年均增长率为20.5%,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了36倍,年均增长22.2%。从1993年起中国已连续10年成为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2002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达527.43亿美元,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注:2002全球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前十名国家是:卢森堡(1257亿美元)、中国(527亿美元)、法国(515亿美元)、德国(380亿美元)、美国(300亿美元)、荷兰(292亿美元)、英国(249亿美元)、西班牙(21亿美元)、加拿大(206亿美元)、爱尔兰(190亿美元),由于卢森堡是一特殊小国,所以一般材料中都称2002年中国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一、中国利用国际直接投资的经济特征1.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量不断增加,占世界外商直接投资比重呈波动状态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总体规模从1983年的9.6亿美元到2002年的527.43亿美元,19年间增长了56.58倍,年均增长率达24%。特别是在1992年直接利用外资出现跳跃式突破,由1991年的43.62亿美元快速增加到1992年的110.08亿美元,1993年达到275.15亿美元。1991年和1992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长率分别为152.13%和149.93%,使我国利用外资在规模上上升到一个新的平台,从1994年起虽然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幅回落,但总量一直增加。1993年起,中国成为全球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和世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第二大国,2002年成为全球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中国利用外资占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比重呈波动态势。从1991年占世界比重的2.26%迅速增加到1994年的13.45%,达到历史最高。1995年和1996年稳定在11%左右,2000年出现大幅下降,达到3.2%,成为自1992年以来的最低,与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大幅上涨明显不符,但从2001年开始,又出现大幅上升的趋势。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占流入亚洲的外商直接投资于1994年达到最高值60.5%,目前仍保持在50%以上,占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比重保持在30%左右(注:发达国家是指198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度报告中列入的21个国家,包括:美国、日本、前联邦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爱尔兰、西班牙、新西兰、奥地利、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瑞士和冰岛。为统计方便,将除此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计为发展中国家。1997年以来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年均增幅与世界外商直接投资增长的背离与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有较大的关系,因为在20世纪90年代跨国并购式的外商直接投资成为投资主要方式,而中国国内没有企业跨国并购立法和政策,限制了此类投资的进入。2.发展中国家外商直接投资占主导地位由于中国国内政治经济条件的特殊性和亚洲的香港、台湾、新加坡、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的地缘关系,中国利用的外商直接投资首先从香港开始,随后台湾、新加坡、韩国等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纷纷进入中国,以香港、台湾、新加坡、韩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华直接投资在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一直占主要地位。统计图表表明,在1985年以前发达国家对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占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50%以上,随后一路下降,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比重则不断上升,1992年发展中国家对华外商直接投资占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84.4%,随后其比重出现下降,但目前仍保持在70%左右。发达国家对华直接投资占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由1986年的50%下降到1992年的15.6%的最低点,随后不断上升,目前保持在30%左右。在对华直接投资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中,香港、台湾、新加坡、韩国占主要部分。其中香港的对华外商直接投资一直居主要地位,其对华外商直接投资占全国的比重从1985年的48.8%增加到1992年的68.2%,随后出现下降,但目前仍在35%以上。在1988年以前,香港对中国大陆直接投资占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华直接投资的90%以上,随后台湾、新加坡、韩国等加入对华直接投资,使香港的相对比例下降。但在2001年,香港对中国大陆直接投资占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华直接投资的比重仍保持在50%左右,台湾占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华直接投资的比重在10%左右,新加坡、韩国分别占7%左右。2001年它们占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比重分别在35.7%、6.4%、4.6%和4.6%(注:东盟四国指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在对华进行直接投资的发达国家中,美国、日本、欧盟占主要地位。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三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占全国比重平均20%左右,占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在90%以上,2001年美国、日本、欧盟对中国直接投资占发达国家对华直接投资的93.4%。在这三个发达国家和地区中,美国对华直接投资开始一直保持持续上升态势,到2001年底,其对华直接投资占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比重在10%左右。日本对华直接投资中间出现反复和波动,1999年对华直接投资出现大幅下降,当时占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在7.37%,但2001年又出现大幅上升,比重达9.28%。欧盟对华直接投资总规模一直呈不断增加态势,但在1992年和1993年占全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比重下降,随后逐步回升,2001年占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比为8.92%,而在欧盟对华外商直接投资中,主要投资来源于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荷兰五国(注:欧盟包括:英国、德国、法国、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荷兰、芬兰、希腊、意大利、丹麦、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和奥地利。)。从1992年到2002年底,对华直接投资最多的是香港特区,实际对中国大陆直接投资达2048.75亿美元,占中国合计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45%;第二位是美国,到2002年底其对华实际直接投资达398.90亿美元,占中国合计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8.9%;第三位是日本,实际对华直接投资额达363.40亿美元,占8.11%;第四位是台湾,实际投资额为331.10亿美元,占7.39%。其中对华直接投资的前10名国家和地区占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89.16%,前5名占76.27%,前3名集中在香港、美国、日本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但若将欧盟视为一个整体,其对华外商直接投资也占重要地位。发展中国家对华直接投资主要流向商贸服务和房地产业,占工业制造业的比重较小,且其投资的项目平均规模较小。而发达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投资于资本和技术密集的工业制造业,项目平均规模也较大。如2001年香港的平均项目规模为208.8万美元,台湾为70.72万美元,新加坡为317.03万美元,韩国为74.0万美元,而美国为170万美元,日本为215万美元,欧盟为344.3万美元。3.第二产业特别是制造业成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行业,第三产业利用比重上升,第一产业利用比重下降在投资流向上,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流入第二产业的工业制造业,第三产业利用外资近年呈不断上升趋势,而第一产业则呈下降趋势。到2002年底,我国第一产业共计协议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为12217个,占全国的2.88%,协议资金157.59亿美元,占全国的1.9%;第二产业协议利用外资项目共310279个,占全国的73.15%,协议资金5242.86亿美元,占全国的63.32%;第三产业协议利用外资项目101700个,占全国的23.97%,协利用外资项目平均规模第一产业为129万美元,第二产业为169万美元,第三产业为283.2万美元。4.独资和合资经营方式为主,合作经营方式为辅在利用外资的方式上,以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为主,中外合作经营为辅。截止到2002年底,以中外合资经营方式利用的外商实际直接投资占全国实际利用外资的42.91%,外商独资方式利用的直接投资占全国的36.97%,合作经营方式利用的外资占全国的20.12%。合资经营方式占的比重较大,因为在中国对外开放初期,国外投资者对中国国内投资环境有一个熟悉和适应过程,希望以合资方式与国内企业联合经营,更有利于在陌生的环境中开展业务。当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时,由于其在技术上具有垄断优势,在所有权方面具有内部化优势,不愿意将企业的技术及管理知识外溢,所以大多采取独资新建企业的“绿地”投资的经营方式。由于中国国内目前仍没有对国内国有企业兼并收购的法规文件,所以以股权收购方式的合作经营占很小比重,与国际直接投资的最新发展趋势不相吻合,这与中国的国内政策环境有关。5.外商直接投资主要分布于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20多年来,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区域流向很不平衡,到2001年底,东部地区利用外资的项目占全国的82.66%,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国的87.86%;中部地区利用外资项目占全国的12.39%,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国的8.96%;西部地区利用外资项目占全国的4.95%,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国的3.18%。造成这一严重的不平衡是与中国的区域开放政策、地理区位、文化背景等因素密切相关的。二、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特点1.主动性与非制度性回顾中国对外开放的过程,可以发现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特点:一是主动性开放,二是政策性开放(注:张二震:《加入WTO与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转变》,《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所谓主动性开放就是指中国对外开放在区域选择、程度控制、政策制定、时序排列上都完全由中国自己决定,较少受到国外因素的影响。如在区域选择上基本采取由东向西,由沿海到内地的渐进梯次开放战略,先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积累经验,然后推广到全国,避免了全国各地一哄而起的混乱局面。在开放内容上,引导外资主要流向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行业,带动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在开放程度上,首先以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加工贸易开始,然后进行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最后实现机电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一般性出口贸易。在开放政策制定上,采取适当的贸易和投资保护政策,限制外资企业产品的内销比例,以保护国内市场,同时限制外资进入服务性第三产业和一些特殊行业。在开放时序安排上,将对外开放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紧密结合,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带动开放,使改革和开放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两个不可分割的重要手段。所谓政策性开放是指在对外开放过程中,以对不同地区、行业进行区别的政策倾斜和政策优惠为手段,而不是对所有区域实行体制性的政策的统一。如国家对经济特区、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给予的种种优惠于其它地区的特殊政策和减免税收、降低土地使用价格等外资企业政策。这些政策倾斜为不同区域和不同企业创造了不平等的政策环境,世界经济发展历史表明,这一方法曾为一些先进工业国家所应用,今天也被许多发展中国家所使用。2.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与WTO有关规定存在冲突主动性与政策性是中国改革开放能够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但必须承认中国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世界范围内的多边贸易与投资规则存在严重冲突,如在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中,对外资企业的出口外销比例、产品地产率、技术转让。外汇平衡和外商直接投资行业、区域等都提出种种要求和限制。因为当时中国还不是WTO成员国,国际社会对中国在开放中的政策可以容忍,但在中国成功加入WTO后,过去所实行的一些法规政策就必须作适当调整,主动性将被符合国际条例的被动性,政策的非制度性将被规范的制度性所替代,即中国在开放区域、行业、时间顺序等方面的安排必须在WTO法律框架下进行,对外资企业的种种限制将被取消,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将受到国际社会更多的影响。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在过去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实行的区域性、行业性和内外资企业的歧视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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