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实现制度化的困境及其路径分析1论文摘要: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中,法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对社区矫正在我国试行多年的肯定,也明确指出我国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方向。但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法制化程度还有待提高,犯罪人的权利意识仍有不足,以及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运用欠缺,科技含量低等问题,使其难以在当前条件下深入发展,全面实行,对此建议国家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使社区矫正的任何一项工作运作都有法律依据;创立中国特色的矫正模式和类型;加大社区矫正的适用面,扩大社区矫正的人数比例,以及在管理问题,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努力,以此形成社区矫正制度,才能真正推进我国社区矫正的进展和推广,使其得到长足发展。关键字: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实践困境制度化路径分析1引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美国等一些国家已经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历史。全国最早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区是2002年8月在上海市的徐汇、闸北、普陀三个区所属的斜土、宝山、曹扬三个街道。几乎与此同时,北京市密云县和房山区也展开了对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2后2003年经中央批准,先后分两批在全国18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另有9个省(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先后进行了试点。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议中也提到要“积极推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试点实践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主要任务作出了全面部署。最终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我国行刑方式上的一次进步。社区矫正入刑不仅在我国刑罚史1焦珊珊,烟台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本法硕行政四班,手机号码:18253531886.通信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2号.邮编:264000.Email地址:jssyykl123@126.com.2李润华.社区矫正之实证考察及路径选择[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01):87-88.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配套法律、设施、机构并不健全,在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2社区矫正的发展概貌2.1社区矫正是什么社区矫正自出现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然而,到目前为止,社区矫正到底是什么,有哪些适用范围,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各国依然是众说纷纭,学术界关于社区矫正的界定和适用范围也存在着很大分歧。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杜菲认为,要得出一个社区矫正的官方界定很困难,因为刑事实践、监狱政策、缓刑监督和假释监督的变化,极大模糊了社区矫正与非社区矫正之间一度清晰的界线。特别是缓刑拘留中心、回归中心、军训式矫正中心的使用,更是扩展了社区矫正的界定。3有的国家称社区矫正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在我国,所谓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4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52.2英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起源与发展社区矫正制度早在1960年即在西方国家产生并沿用至今,在美英等西方国家产生良好效果及重要影响,在此以英国为例一同简单梳理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3Evans.DonaldG.Dofiningcommunitycorrections[J].Correctio-nsToday,1996.58(6).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2oo3,7,10.5刘宪权,吴允锋.和谐社会语境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贯彻[A].见: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五届学术年会文集(政治·法律·社会学科卷)[C].上海:上海社会科学研究所,2007:10-11.发展脉络。2.2.1矫正制度的起源英国是近代世界监狱改良运动和刑罚执行社会化的发源地。英国早期社区矫正的思想,萌发于文艺复兴后期。这一时期,人权思想家们反对专制,倡导人权,从人道主义出发,认为对罪犯应当“感化”。17、18世纪,英国刑法学家边沁从功利主义哲学出发,提出“重视犯罪管理成本,以尽可能少的代价来预防犯罪。”英国监狱改良的倡导者约翰.霍华德专注于监狱事业的研究。在他的强烈建议下,英国国会通过了一项狱政改革的法案——由法官指派牧师对囚犯做宗教训诫以感化罪犯。这一改革的方案,开创了由社会力量参与到刑罚执行活动来的先河,标志着刑罚执行活动不再仅仅是单纯的官方意志行为,而是介入了一定的社会力量。2.2.2缓刑、假释制度缓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附条件地暂缓处罚或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缓刑制度的国家,早在中世纪的普通法的司法实践中便允许法官以具结处分的形式释放犯罪人,以犯罪人答应保持善行和保持宁静为条件。英国也一直被视为假释制度的发源地,1790年,英国就曾实行过假释票制度,从1853年初步规定假释制度的《英国劳役法案》算起,英国假释制度已历经一个半世纪的发展。2.2.3开放式监狱在英国监狱改革的浪潮中还曾经出现了一些新式监狱——开放式监狱,这种监狱是相对于封闭式监狱而言的,主要是通过取消监狱围墙,减少对罪犯自由的限制,以增强他们对社会的适应能力。2.2.4针对未成年犯实行大规模的监禁替代措施尽管在这一时期英国在探索监禁制度改良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实现了向社区矫正的迈进,但这一非监禁刑在全国范围内并未大规模推广,到19世纪80年代,英国才开始对未成年犯实行大规模的监禁替代措施,如罚款(相当于我国刑罚中的罚金刑)、感化院制度、假释等。当时英国议会还出台了《儿童法案》以减少对未成年犯的监禁。此后英国对罪犯正式采取大规模监禁替代刑缓刑(也称保护观察)和暂缓监禁。而社区服务刑也是在英国最早发展起来的,即由法院发布要求罪犯完成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的命令。如果罪犯未能按时完成被指派的工作,就要被交付治安法院判处罚款或继续执行原来判处的刑罚。62.2.5非监禁刑进入司法实践领域20世纪初,社区矫正制度在英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已经确立,各种非监禁刑进入司法实践领域。1973年英国就在《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社区服务”刑种,即法官可以判令罪行轻的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72000年英国正式出台《刑事法院判决法(判决)2000》,对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设置、矫正措施、体系、种类、适用作了完备的规定。3社区矫正在中国3.1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发展概况行刑社会化是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也经历了长时间的推广发展。上海于2002年8月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而后这种“社区矫正”模式推广到整个上海市。与此同时,北京、天津、江苏、山东、浙江等省市也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截至2007年9月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5个省(区、市)的130个市(州)、672个县(区、市)、5865个街道(乡镇)展开。2009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最终于2011年“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条文。3.2社区矫正在中国的运行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具体运行步骤,如下所示:3.2.1矫正衔接矫正对象:《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判、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是否实行社区矫正,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文书:(1)判决书或复印件;(2)起诉书副本;(3)执行通知书;(4)结案登表;(5)出监鉴定表;(6)出所鉴定表;(7)假释裁定书;(8)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9)具保书;(10)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6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5.7储洁印,袁泉.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界定及其法律完善研究[J].学理论,2012,(6):39.3.2.2矫正执行谈话教育:办理登记时进行谈话,告知权利义务、宣布各项规定;发放须知:矫正对象人手一册;建档:矫正对象人手一册;制定方案:根据矫正对象具体情况运用多种知识综合分析后有针对性制定;签订协议:与有监管能力的近亲属原工作单位、居(村)委会等签订;公益劳动:对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指定项目,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学习教育:内容——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形式——个别教育、集体教育、培训时间活动等;心理矫正:心理测试、制定方案、实施矫正。3.2.3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管理监督:(1)矫正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管理规定;(2)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每月以书面形式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告思想和活动情况;(3)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时须经县市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4)保外就医罪犯还必须遵守在指定医院就医转院或进行治疗意外的社会活动须经批准等规定;(5)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落实日常监督考察措施。考核奖惩:(1)建立日常考核制度;(2)按月进行综合考核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3)按季进行综合评议,请检查机关派员参加同时做出书面鉴定;(4)上报奖励处罚名单。3.3社区矫正在中国扎根的困境——缺陷3.3.1从法制意识以及现实情况来看,对社区矫正的认同、研究和适用有待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社会化、开放性的行刑模式,在某种意义上,社区建设是社区矫正制度得以存活的社会基础。8就目前来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仍然釆用的是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整体而言社区矫正的运用率极低,社区建设刚刚起步。国人对社区矫正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犯罪分子被判刑后仍然放在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会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8阮传胜.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缘起、问题与完善[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l,(1).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法律对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即上述5类人)苛刻。因此,社区矫正在实际中使用还不是很普遍。这种以监禁为主的刑罚适用模式,有强有力的法律作支撑,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作后盾,使法院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控制较紧,从绝对数字来看,适用社区矫正的仍然很有限。在西方各国大量实行社区矫正罪犯的当今时代,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面极有限,为扩大社区矫正造声势,创条件仍然很有必要。93.3.2从完善法律制度上来看,社区矫正的法制化程度还不高《修正案(八)》删除了公安机关作为管制执行以及缓刑考察、假释监督主体的规定,但并没有在立法上明确谁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美国、加拿大通过设立假释委员会,给监狱管理和社区矫正的执法活动起到一个制度性的监督,我国刑法也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监管的权利与义务,这使得监管工作流于形式。现有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涉及社区矫正法律条文笼统、适用条件过于苛刻,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缓刑、假释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均为“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对犯罪人再犯能力性的预测,这样一种对未来的预测,一种不可知因素作为一项条件列入法律条文中,必然造成法官先入为主的主观偏见,从而限制了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适用。目前在西方各国普遍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区矫正的各项配套措施,对社区矫正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