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相關稅費住宅相關稅費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工程受益費公證費、鑑證費印花稅、房屋租賃所得稅房屋交易所得稅住宅的稅費種類取得住宅的稅費持有住宅的稅費租售住宅的稅費贈與住宅的稅費印花稅係屬憑證稅依印花稅法第七條由立約人貼用印花稅票習慣上由買受人負擔者居多稅額為公定契約價值的千分之一房屋交易所得稅由出售人就公定契約價值一定比例(各縣市不同比例每年2月財政部均會公布)申報為所得額後,併入該年度的總所得中予以課稅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權人設有典權者-典權人共有房屋-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對他共有人有求償權)出租-由承租人代繳,抵扣房租房屋稅稅率以房屋現值為課稅基礎住家用房屋-1.2﹪非住家用房屋,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2﹪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房屋稅之徵收程序開徵日期係由省市政府以命令定之,目前是每年5/1開徵至5/31依過去政府會計年度一年一次,即自前一年7/1起至當年6/30止為當年度徵收期間應納稅額每年變動原因增建房屋未申報經發現而增加房屋坐落路線地段調整率變更房屋標準單價重行評定現有房屋折舊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未依規定申報房屋現值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者,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房屋之標準價格,核定其房屋現值其因而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照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未依規定期限繳納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每逾兩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地價稅課稅範圍屬地主義已規定地價地區之土地,除在農業用地使用時間符合課徵田賦之規定外,按申報地價依法課徵之財產稅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土地所有權人設有典權者--典權人分別共有--共有人公同共有--管理人地價稅代繳限制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占有人代繳稅基公告地價申報地價申報地價總額累進起點地價地價稅一般稅率地價總額在累進起點以下--1%超過累進起點5倍以下--1.5%超過累進起點5-10倍--2.5%超過累進起點10-15倍--3.5%超過累進起點15-20倍--4.5%超過累進起點20倍以上--5.5%地價稅優惠稅率自用住宅用地--0.2%國民住宅用地--0.2%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建築使用--0.6%未作使用或分離--免稅地價稅稽徵程序開單徵稅:按地價歸戶冊及地價異動通知資料核定納稅義務基準日:8/31繳納期限:11/1至11/30開徵期間:1/1至12/31曆年制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申請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22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申請書向各分處免費洽取土地增值稅課稅範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按其土地自然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土地為有償移轉-原所有權人土地為無償移轉-取得所有人土地設定典權者--出典人土地增值稅代繳限制土地所有權移轉,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依法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依法拍賣之土地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100)-改良土地費-已繳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公告現值總額土地增值稅稅率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前次移轉現值但未超過一倍-40%一倍以上未達二倍-50%二倍以上-60%優惠稅率-10%土地增值稅稽徵程序申報移轉現值:30日內繳納期限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售舊地購新地之退稅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1持有土地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移轉之土地部分,得抵繳應繳之土地增值稅以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額5%為上限每繳納一年地價稅,得抵該土地應繳土地增值稅1%(繳納半年者,抵0.5%)售舊地購新地之退稅1新購地價超過原出售地價或被徵收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即買價≧賣價–土地增值稅二年內重購土地可退其不足交付新購之地價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7公畝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無營業售舊地購新地之退稅2最高不得逾原出賣之增值稅額買賣無先後,亦即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須為自用住宅用地(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出售地與新購地之地價,以各該次計徵增值稅之地價為準退稅後五年內不得再移轉或變更用途,否則追繳原退還稅款契稅課稅範圍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契稅納稅義務人及稅率類型納稅義務人稅率買賣買受人6%典權典權人4%交換交換人2%贈與受贈人6%分割分割人2%占有占有人6%契稅稅額計算核定單價×(1-經歷年數×折舊率)×路線調整率×面積=契價(房屋現值)契價×稅率=應納稅額契稅稽徵程序申報:契約成立30日內核定:15日內審查完竣繳納: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30日內繳納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契稅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兩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