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修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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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住宅装修须知为了加强对城镇住宅装修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根据《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第141号市政府令)有关规定,现将居民住宅装修中的有关注意事项、相关规定特告知如下:一、住宅装修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损坏、拆改房屋原有公用、共用管道,降低使用效果;4、拆除或改动柱梁、混凝土承重构件;5、拆除窗间墙;6、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7、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8、改变外立面格局;9、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10、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住宅装修涉及开凿墙体和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或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等住宅装修行为,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住宅装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和装修时间等内容,发给住宅装修许可单。住宅使用人必须在领取住宅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住宅装修申请、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违反该项规定的,住宅使用人未申领住宅装修许可单擅自进行住宅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住宅使用人系单位自管房或私房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的,应当先征得住宅所有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四、住宅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装修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进行装修。违反本规定,住宅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没有按照确定的装修内容进行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装修人在对住宅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住宅装修严禁占用共有公用部位,损坏共有公用设施设备。装修材料堆放不得占用共公通道。以及其他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六、住宅装修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七、装修住宅造成毗邻住宅所有人、使用人财产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八、住宅装修发生纠纷时,当事人既可向所在地社区、房产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装修人应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或有营业执照的家装企业进行住宅装修,并签定《杭州市住宅装修施工合同》(推荐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名词解释:1、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2、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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