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DesigncodeforresidentialbuildingsGB50096—1999(2003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42号)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布修定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经此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2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1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套型dwelling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卧室bed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起居室(厅)living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使用面积usable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2.0.9标准层typical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2.0.10层高store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2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13平台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0.14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5壁柜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16吊柜wall-hung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2.0.17跃层住宅duplex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2.0.18自然层数natural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2.0.19中间层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buildingof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oftower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tallbuildingofapartment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3走廊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权的水平交通空间。2.0.24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2.0.25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3套内空间3.1套型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表3.1.2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2)一类234二类345三类356四类468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4共用部分4.1楼梯和电梯4.1.1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4.1.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4.1.5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4.1.6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①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②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④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4.1.7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4.1.8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4.1.9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5室内环境5.1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5.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5.1.3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的规定取值。表5.1.3住宅室内采光标准房间名称侧面采光采用系数最低值(%)窗地面积比值(Ac/Ad)卧室、起居室(厅)、厨房11/7楼梯间0.51/12注:1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2本表系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它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3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5.1.4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采取通风措施。5.1.5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5.1.6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6建筑设备6.1给水排水6.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6.1.2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中于50k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6.1.3住宅室内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宜为300~35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6.1.4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6.1.5给水和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分户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表。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6.1.6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6.1.7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6.1.8高层住宅的垃圾间宜设给水龙头和排水口。其给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水表,并应采取冬季防冻措施。6.1.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0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