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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培训课件主讲人:唯美目录CONTENTS1合同的定义和特征2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效力4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定义和特征1合同的定义定义:《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解析: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应界定为除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以外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CONTRUCT合同的法律特征主体目的基础非身份性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这一特征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民事主体单方的意思所决定,而合同则是双方或多方民事主体的合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是具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的,即订立合同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平等主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构成的基础。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协议。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结婚、离婚以及《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以及继承法上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是属于身份上的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并非合同法上所称的合同。合同的订立2合同订立主体和合同形式法律条文:《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订立主体要求: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订立主体合同形式合同订立主体和合同形式法律条文:《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合同的订立方式25314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十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合同的成立时间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事实成立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的效力3合同的生效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生效时间: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联系及区别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后的其中一种结果。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生效。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则合同一旦成立便能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构成要件不同联系主要区别(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联系及区别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不同主要区别(2)赔偿范围不同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因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且仅限于直接损失。合同的生效,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的效力情形(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效力确定:一方(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无效的结果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类别合同无效的结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五十九条法律后果合同的主要条款4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即是指合同的签署主体:如果签约主体是个人(自然人),应填写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或常住地地址,以及电话号码、邮箱等联系方式;如果是公司、企业等,应填写注册登记的名称、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联系人)、电话号码和传真等联系方式。依据填写的当事人信息能够确定是哪几方进行的交易,并进一步确定合同中权利的享受和义务承担的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就合同事项进行沟通时,需要依据联系信息进行口头联络、发送函件等;在合同发生纠纷时,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能够及时沟通处理,准确的当事人信息能够确保相关法律文件的及时送达。释义作用(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信息应完整、准确、清晰:如果签约主体是个人(自然人),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上载明的姓名全名、地址或常住地地址,能够联络上个人的电话号码(手机和座机应尽量全部填写)、常用邮箱等联系方式;如果是公司、企业等,应填写营业执照上注册登记的名称全称、注册地址和/或主要经营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联系人)、电话号码(联系人的手机和企业座机)和传真等联系方式。例一: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甲方:鼎盛文化乙方:XXXXXXXXX分析:此处出现使用名称简称的情形。本劳动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甲方:承德鼎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乙方:XXXXXXXXX分析:作为劳动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应填写完整。具体要求举例(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填写名称或姓名时:企业以商号、简称、业内通称等方式填写;填写名称时出现错别字等情形。个人以艺名、简写名称、曾用名等方式填写;漏写身份证号等信息。填写住所及其他联系方式时:企业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同的,只填写企业注册地址;仅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却无有效的联系方式;仅填写手机号,不填写座机,因员工离职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沟通时,无法取得联系。个人户籍地址和经常居住地不同时,仅填写户籍地址,导致无法及时联系;在填写联系方式时,仅填写手机号码,没有填写座机,导致手机号码更改时,无法及时取得联系。常见问题(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释义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设备、生产资料、演出器械、货币与有价证券等。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演员的演出服务、导演提供的服务等。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主要类别(二)标的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完整、准确、无误。对于标的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质量、技术标准、生产厂家、保质期等都要约定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出现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全面、准确,对劳务工作、工作成果的具体内容应详细列明。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翻译名称要符合行业内通用名称)、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例一:具体要求举例本合同购买的产品为饮料,单价为_____元/瓶,共计____瓶。此条款中未列明饮料的品牌、每瓶规格的ML或L等数量单位,尤其是保质期未列明。如果有更大的包装单位,如箱、盒等也应列明。例二:乙方作为演员为甲方提供表演服务。此类描述过于简单,应列明表演的角色、表演时间和内容。(二)标的常见问题关于有形财产:产品的品牌未列明清楚;产品的保质期未列明;遗漏产品的技术标准;货币的币种、汇率的确定。对工作成果的具体要求未列明。关于无形财产:授予的具体权利和期限未列明。劳务:对劳务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方式要求未列明,如:演出的具体方式、角色等。工作成果:(三)数量释义具体要求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当事人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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