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1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职责与卫生应急管理南昌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处长曾学桦2006年9月6日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2一、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国内交通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3•相关的法律、法规:《刑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涉及刑法的问题有:高法、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污水处理标准》及各种传染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疗卫生用品辐射与灭菌消毒质量控制标准》《血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4二、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的沿革1950年10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同年,卫生部制定了《种痘暂行办法》;1955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传染病管理办法》,对传染病进行了分类管理;1978年9月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家犬管理等传染病防治和管理的法律制度;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届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原《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发布。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实施宪法规定的保护人民健康的重要法律之一。使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从行政管理走上了法制管理轨道。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疫情的报告和公布第四章控制第五章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6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九章8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7三、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解析(一)两大意义:提供了传染病防治长期稳定发展的法律保障将成为公共卫生的基本法律保护的利益多样化调整的领域多元化(二)三大体现:体现了科学的发展观体现了行政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平衡体现了管理与服务并重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8(三)四大亮点:强化预防功能高度重视公民权利的保护法律救济权(隐私权、人格权、生活权、物权)三个体系建设成为政府的法定职责公平透明原则得到积极贯彻(四)五大突破:突破传染病防治中,部门机构职责不分、层次不深的老问题,优化了传染病防治职责突破了疫情报告模式,对疫情信息渠道实现了多样化突破了传染病防治是纯专业、纯技术观念,对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实行法律救济。突破了卫生部门的局限性,强化了保障措施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突破了政府及部门失职、渎职不受处理的局面,建立了全面严格的法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9(五)《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的总体思路为了提高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整体水平,保障公民的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针对传染病防治存在的问题,总结我国传染病防治的经验,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在总体思路上突出了以下几点:第一,突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设定传染病监测制度,提高预防传染病的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治疗,防止传染病扩散;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防止医院内感染等方面的责任,并在传染病防治的报告、治疗、控制等各个环节,贯穿“预防为主”这条主线,防止传染病疫情扩散蔓延。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10第二,完善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规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增加了政府各部门、各有关机构之间的疫情通报制度。同时,对疫情公布的主体、渠道、形式和原则作出规定。第三,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针对不同传染病的特点,并根据各级各类专业机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规定严格控制疫情扩散的各种措施。第四,设专章规定传染病的救治工作。通过对医疗机构接诊、分诊、救治、转诊、保存病历资料的规定,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以防止在传染病救治过程中发生医疗内交叉感染。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11第五,加强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为了解决目前一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经费紧张的问题,修订草案设专章规定了传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政府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经费,做好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物资储备。第六,做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传染病防治一方面涉及对患者的救治和公民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涉及对传染病扩散的控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据此,本法规定了保障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明确规定公民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根据上述总体思路,本法规定了有关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公布、控制以及医疗救治和保障措施等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12(六)从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特征看依法防治传染病的必要性1、从法律实施看,为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传染病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利于对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有利于加强开发社会资源,有利于保证传染病防治稳定持续的开展,特别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新的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应急事件的应对,更有其重要意义。2、防患于未然,灭病于未发,可大大减少因传染病的发生、流行造成人民身体健康的危害和经济损失。从法律功能看,将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强了法的生命力。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133、疫情报告是获得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信息的手段,是把握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供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防治对策的科学依据。SARS疫情初期的应急处理问题之一,是信息不畅通。新的《传染病防治法》在信息管理上,规定了法定报告责任人、报告病种、报告渠道和时限。并要求建立完善的全国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强化医疗机构的信息沟通,防止医疗机构交叉感染,疫情扩散。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14(七)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增设的主要内容传染病分类管理制度政府的职责的法定化三个体系建设的法定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的明确医疗机构职责的明确新闻媒体宣传职责的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及医学院校职责的明确公民义务的确定预防接种制度和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确定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15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增设的主要内容法律救济制度的确定传染病预警制度血液制品管理制度艾滋病防治制度与传染病有关生物安全制度大型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制度疫情通报制度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监督内容及程序的确定保障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16(八)传染病分类管理是这次修改传染病的重点之一。我国专家拟定了一个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病种的初步标准1、甲类的标准:发病率高,治疗延误时引起病死率高,在人间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流行时需要采取强制性隔离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甚至采取封锁疫区或者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的烈性传染病。属国际检疫传染病。2、乙类的标准:发病率较高,引起高病死率或者高致残率或者高致畸能力,但传播能力有限,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需要采取计划性疫苗接种、义务性公共性检查并治疗传染源或对传播环节进行系统控制等社会性控制工程的传染病。3、丙类的标准:对社会和人民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需要开展主动性系统监测以掌握流行情况,需要建立和改善控制措施、开展防治的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17病种分类,由35种增加到37种,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将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将传染病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将原来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将原来乙类传染病中的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调整为丙类传染病。在本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外的其他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18四、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职责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19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20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21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22疫情控制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23医疗救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