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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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PART01总则PART02术语PART03基本规定PART0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PART05室内空调PART07室内环境PART08建筑设备PART06公共部分01总则01总则1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3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4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02术语02术语01020304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套型: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起居室(厅):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厨房: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卫生间: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过道: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壁柜: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层高: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02术语05060708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中间层: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走廊: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联系廊: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地下室: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半地下室: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附建公共用房: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03基本规定03基本规定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2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3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4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5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0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04技术经济指标0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04套型总建筑(m2/套)技术经济指标05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02套内使用面积(m2/套)03套型阳台面积(m2/套)04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规定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5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2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13404套型总建筑面积的规定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12304住宅楼的层数的规定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04此套内使用面积计算的规定输入您的1.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4.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6.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05套内空间5.1套型原规范条文: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表3.1.2套型分类【要点说明】新规范:取消住宅套型分类的概念。原规范的3.1.2条关于套型分类和套型使用面积标准的内容基本已经失去了对商品房市场中大面积住宅套型的约束力,同时又不能适应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市场中对小面积住宅套型的需求。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5.1套型5.1.2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要点说明】经过对原规范一类套型最小使用面积的论证和适当减小,重新规定了套型最小使用面积。原规范规定的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虽然组成空间数不变,但因为综合考虑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所以将原规范规定不应小于34m2下调为不应小于30m2。明确了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提出了采用兼起居的卧室的最小套型,不应小于22m2。5.2卧室、起居室(厅)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原规范:10㎡);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2(原规范:6㎡);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2。5.2.4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原规范:12㎡)。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原规范:应大于)。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5.2.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15.2.25.2.35.3厨房输入您的5.3.1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原规范: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5.3.2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5.3厨房输入您的5.3.4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要点说明】本条为原条文修改厨房设计时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会造成管线、表具、排气道固定在不恰当的位置,住户实际使用时或改造时都将带来极大不便。因此实施中需要设计人员严格按洗、切、烧操作流程排列次序设计洗涤池、案台和炉灶,或预留相应位置,以形成连续的操作台,方便使用。本条新增强调排油烟机的位置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设备顺利安装,才能最有效地发挥排气效能。5.3.5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5.4卫生间5.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原规范:3m²)。5.4.2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原规范:2m²);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原规范:2.5m²);3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新增);4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新增);5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2。5.4卫生间5.4.3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要点说明】本条为原条文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直接开向厅或厨房的这种布置方法问题突出,诸如“交通干扰”、“视线干扰”、“不卫生”等,本条规定要求杜绝出现这种设计。中小套型住宅设计中易出问题,一定要做好“前室”的设计。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要点说明】本条为原条文拆分的强条本条规定是基于卫生间是多水空间又是污物多的空间,也是用水装置、管道最多的空间而规定的。上下两户情况下,只允许两户的卫生间上下对位布置。此条的目的是有利于管线集中布置,减少管线长度;防止对下户造成污染;也防止上户卫生间维护,对下户其他生活空间造成影响。本条规定中去掉原条文中的后部分是基于如下的原因:其一,目前出现很多跃层、复式住宅,使得一户占有上下两层空间,为了使此类住宅在空间的划分和组合上有更大灵活性,本次修改对于跃层、复式住宅内的卫生间不作限定。其二,在本户内卫生间出现问题时,是由本户承受,不涉及邻里,不产生矛盾。5.4卫生间5.4.5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要点说明】本条为原条文拆分原3.4.4条文为部分强条,部分非强条。在跃层住宅设计中允许将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或餐厅的上层,尽管在使用上无可非议,对其它套型也毫无影响,但因布置了多种设备和管线,容易损坏或漏水,所以本条要求采取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减少或消除对下层功能空间的不良影响。另外要特别注意:第8.2.6条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即使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上方时,排水管道也不得穿越卧室5.4.6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5.5层高和室内净高5.5.1住宅层高宜为2.80m(原规范:普通住宅)。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5.5.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5.5.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5.6阳台5.6.1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原规范:应设)。5.6.2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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