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职能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二节WTO的基本原则第二章WTO的宗旨、职能和基本原则第一节WTO的宗旨和职能一WTO的宗旨二WTO的职能一贸易无歧视原则二贸易自由化原则三贸易可预见性原则四促进公平竞争原则五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一WTO的宗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扩大商品、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保证并促进发展中成员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建立更加完善的多边贸易体制。第一节WT0的宗旨和职能二WTO的职能第一,促进各项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第二,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第三,管理和解决贸易争端;第四,审议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第五,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合作;第六,对落后成员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第三节WT0的职能第二节WTO的基本原则第二章WTO的宗旨、职能和基本原则第一节WTO的宗旨和职能一WTO的宗旨二WTO的职能一贸易无歧视原则二贸易自由化原则三贸易可预见性原则四促进公平竞争原则五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第二节WT0的基本原则1贸易无歧视原则:(1)最惠国待遇(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关系成员方一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1含义及形式WTO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所有成员都处于平等的地位。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任何优惠待遇应立即无偿地给予缔约第三方。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缔约方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以对方给予为条件补偿。最惠国待遇2在贸易中的适用在货物贸易领域的适用根据《1994年GATT》,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某一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①进出口关税和相关费用;②进出口、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等方面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③进出口的规章手续;④征收税费的方法;⑤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⑥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提供、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最惠国待遇2在贸易中的适用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根据《GATS》,每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当立即无条件地以相同待遇和相同交接方式给予其他成员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GATS与GATT1994相比,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且适用于服务产品的提供者,而后者不能。最惠国待遇2在贸易中的适用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品方面的适用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品协定》(TRIPS),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和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最惠国待遇2在贸易中的适用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的适用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任何成员都不得维持或采取歧视进口产品的投资措施,也不得维持或采取限制产品进出口数量的投资措施。最惠国待遇3原则的例外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①一般例外:成员方为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与安全所必需的措施;有关黄金或白银的进出口的有关措施;为保护本国文物、不可再生资源所采取的措施等。②国家安全例外:成员方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动。③对发展中成员方的差别和优惠待遇:④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⑤此外,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的报复措施,诸边贸易协议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对于不加入协议的成员也无约束力。最惠国待遇3原则的例外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品领域的例外最惠国待遇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四个要点第一、自动性:立即和无条件第二、同一性:受惠标的必须相同第三、相互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第四、普遍性: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国民待遇1含义成员方保证给予其他成员方的公民、法人和商船在本国或地区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法人和商船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只有当国外的产品、服务或者知识产权进入一国市场之后才有效。也就是说,国民的产品、服务、知识产权支付了进口关税之后,才能享受在进口国的国民待遇。并且调整或者改变进口关税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2在贸易中的适用在货物贸易领域的适用根据《1994年GATT》,每一成员对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①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②规章管理;③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国民待遇2在贸易中的适用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根据《GATS》,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享受的待遇;但这只适用于该成员方做出公开承诺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而且以该成员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列的条件和限制为准。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不是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国民待遇2在贸易中的适用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品方面的适用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品协定》(TRIPS),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国民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待遇,但以该成员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协定承担的义务为前提。国民待遇2在贸易中的适用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的适用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任何成员都不应使用与GATT1994的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不一致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国民待遇3原则的例外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①一般例外:为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成员方可以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②对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政府,国民待遇不适用。③此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从《WTO协议》生效5年内,发展中成员方可以对国内产品进行补贴,最不发达成员方可延长至8年。国民待遇3原则的例外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品领域的例外《GATS》将国民待遇作为成员方谈判的具体承担的义务,而不是必须遵守的一般义务。《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有关国民待遇均有例外规定。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例外由于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的经济发展差异,国民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范围很广。国民待遇4国民待遇原则的三个要点第一、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第二、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的待遇;第三、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关系最惠国待遇强调的是“外外平等”:保证外国间的待遇平等。市场准入方面国民待遇强调的是“内外平等”:保证外国产品和国内产品的平等。进入市场之后区别联系二者都是建立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且最终都是为了减少和消除贸易障碍,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第二节WT0的基本原则2贸易自由化原则:(1)货物贸易自由化(2)服务贸易自由化通过谈判逐渐减少贸易障碍,促进贸易的扩大。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货物贸易自由化1削减关税GATT成立后共主持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削减了关税。WTO成立后,工业品的关税削减在5年内完成,农产品关税的削减发达成员在6年内完成、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完成,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名称时间地点主题关税削减程度第一回合第二回合第三回合第四回合第五回合(狄龙回合)19471949195119561960-61日内瓦日内瓦日内瓦托尔奎安纳西关税关税关税关税关税平均降低35%平均降低35%平均降低15%平均降低20%平均降低15%名称时间地点主题关税削减程度第六回合肯尼迪回合第七回合东京回合第八回合乌拉圭回合1964-19671973-19791986-1993日内瓦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东京关税、反倾销、关税、非关税与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平均降低35%平均降低33%平均降低40%货物贸易自由化2减少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的表现形式①配额:是一种对进口货物数量限制性管理措施。例如,我国对小麦、大米、玉米等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其关税率较低,如关税配额管理的粮食和棉花关税率为1%;配额以外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产品的关税率为25%一65%。②进口许可:通过对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已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③自动出口限制:出口国在进口国的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些商品对该国出口数量或金额的限制,超过限制额即禁止出口。④禁止出口:货物贸易自由化2减少非关税壁垒减少非关税壁垒的协议①《农产品协议》要求各成员方将现有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关税化并逐步降低关税水平,并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措施。②《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各成员方自1995年1月1日起,用10年时间分阶段取消对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配额限制。③此外,在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非关税措施协议和贸易救济措施协议,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反倾销协议》等对各种非关税措施和贸易救济措施所实施的条件、标准和程序都做了规定,避免滥用这些措施而形成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中,市场准入原则对于成员方不是一般性的义务,而是具体承诺义务。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议后才对各成员形成义务,并且只适用于协议中所承诺开放的部门或分部门。《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通过谈判,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其承诺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信、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业。并禁止了6方面的限制措施:服务提供商数量;服务交易金额;服务产出数量;雇佣员工数量;供应商借以提供服务的法律实体类型;外商资本的参与(外商持股比例或投资总额上线)第二节WT0的基本原则3贸易可预见性原则:(1)关税约束(2)透明度原则要求WTO多边贸易体制要使外国公司、投资商和政府相信在WTO中,各种贸易壁垒(关税、非关税壁垒和其他措施)不会任意提高,越来越多的降低关税税率和开放市场的承诺将得到遵守。关税约束WTO贸易领域的约束性关税制度意味着特定产品的关税水平构成世贸组织成员的一项承诺,并且未经与其主要贸易伙伴的补偿谈判不得提高。乌拉圭回合提高了约束性关税产品种类的百分比:工业品方面:约束关税税目的百分比,发达成员从78%增至99%,发展中成员从21%增至73%,经济转型成员从73%增至98%;农产品方面:约束关税税目的百分比,发展中成员从17%提高到100%,发达成员和经济转型成员从不足60%提高到100%。100%的农产品关税税目得到约束。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方有义务公布其所制定和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变化情况,否则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及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该原则以改善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的透明度,提高贸易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该原则主要涉及贸易政策的公布、通知、评审和例外四个方面。透明度原则1贸易政策的公布货物贸易领域货物贸易领域透明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规及条例,以及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成员方政府及贸易商熟悉。①直接关于货物贸易的政策规定;②对进出口产品所设立的禁止或限制措施;③范围广泛的所有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运输、加工等等的法令、条例,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④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透明度原则1贸易政策的公布货物贸易领域《货物贸易多边协议》规定,成员方采取的提高进口关税或其他税费的税率、或者对进口货物及其他支付转账实施新的或更严的规定、限制或禁止的普遍适用的措施,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WTO要求各成员方把国际贸易、补贴与反补贴、许可证、保障措施等活动向世贸组织有关机构提供专门报告,本国的有关法律、规章和决定的副本也要提交到世贸组织秘书处。透明度原则1贸易政策的公布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每一成员方必须将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措施在它们

1 / 4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