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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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1、索证索票制度2、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3、台账管理制度4、卫生管理制度5、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7、化妆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一、索证索票制度为了确保化妆品使用行为的合法性,把好化妆品购进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1、严格执行化妆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者化妆品经销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化妆品。2、负责企业和该批次化妆品的资料索取工作,建立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该批次化妆品初审工作;并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8、化妆品使用单位必备索要的材料:3.1、(1)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2)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流通许可证以及其他资质证明;(3)化妆品批准证书和产品质量标准;(4)与经营的化妆品批次相对应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3.2、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核查。如检索不到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4、化妆品使用单位负责对填报的表格及资料进行审核并负有责任。3.3、化妆品使用单位负责将所使用的化妆品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检验报告等文件保存至文件夹。6、购进化妆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将进货票据及时黏贴到索证索票记录本上,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二、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为保证使用的化妆品的质量,把好验收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1、化妆品使用单位负责入库化妆品的验收及验收记录的整理归档工作。2、化妆品使用单位必须熟悉化妆品知识和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能正确处理验收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坚持原则。3、化妆品使用单位应对到货化妆品进行逐批验收,验收到化妆品最小包装。4、验收时应按对化妆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4.1、验收化妆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有化妆品的专用标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化妆品的成份、保健功能、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4.2、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4.3、验收进口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应凭《进口化妆品批准证书》复印件验收。4.4、验收进货品种,应有到货化妆品同批号的化妆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1、5、对销后退回、配送后退回的化妆品,化妆品经营者应按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拒收入库或抽样送检。5、近效期化妆品验收时实行控制性管理,对化妆品有效期在1年内,购进时已超出生产日期6个月的化妆品,除业务急需外,化妆品使用单位在入库验收时应拒收。7、对验收中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标识模糊或有其它问题的品种应拒收,必要时按退货等处理。三、台账管理制度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1、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2、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3、使用台账应记录化妆品的产品使用流向。4、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涉及退货、销毁的化妆品或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采取措施,并记录处理情况。四、卫生管理制度(一)营业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使用单位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2、使用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3、使用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经营无关的物品。6、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7、灭蚊蝇灯、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处理。(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1、化妆品应专区存放,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间。2、调控好化妆品专区的温湿度,保证化妆品的质量。3、合理使用化妆品专区,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库存化妆品先进先出,不同批号化妆品不得混放。4、化妆品专区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置齐全有效。5、化妆品专区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虫等检查和打扫卫生。6、仓库内不得吸烟、进食,化妆品专区不得存放与化妆品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五、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为有效控制不合格化妆品的管理,保证所经营化妆品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1、化妆品使用单位是负责对不合格化妆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责任人。2、质量不合格的化妆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3、不合格化妆品须存放在不合格品区,挂有红牌标志,不合格品库设专人、专帐管理。4、化妆品使用单位检查化妆品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化妆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放在指定区域并及时退货。5、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化妆品时,或上级主管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追回售出的不合格化妆品,将不合格化妆品移入不合品区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6、不合格化妆品的报损和销毁应有记录,保存二年。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为保证化妆品质量,保证化妆品经营者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及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1、凡直接接触化妆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岗位工作。2、新工上岗、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投入工作。3、健康体检应在具备体检资格的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找人替检行为。4、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注意个人卫生。七、化妆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为提高化妆品使用单位的化妆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1、化妆品使用单位每年需定期参加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2、化妆品使用单位有义务参加化妆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应随时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3、每年的培训按规定不少于40学时。4、化妆品安全培训应尽可能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借助监管部门发放学习材料自学、向其他经营者学习、接受监管部门的培训等;任何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监管部门的培训。5、对因工作需要新聘用的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及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及制度执行程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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