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889-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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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60.30Z77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889—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ofwaterpollutantsfor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2019-07-09发布2019-07-10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DB12/889—2019I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农村水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加强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环保产业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小文、孙猛、魏代艳、赵吉睿、刘佳泓、张骥、刘京伟、曹殿显、陈小明、魏恩棋、陈魁、王浩、崔家旭、荚秀艳。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8日批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12/889—2019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农村生活污水ruralsewage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DB12/889—201923.3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existing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3.4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new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4技术要求4.1标准分级4.1.1出水直接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Ⅳ类、Ⅴ类功能水体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相应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出水直接排入GB3097海水二类、三类、四类功能海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GB3838地表水Ⅴ类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4.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GB5084规定;回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GB11607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GB/T18921规定;回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天津市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4.1.3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执行GB/T31962。4.1.4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执行表1的规定。其中,规模500m3/d(不含)-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小于5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4.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4.2.2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且按照出水水质满足GB18918-2002一级A排放限值建设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表1的规定。4.2.3其他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表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序号控制项目名称一级标准二级标准1pH值(无量纲)6-96-92悬浮物(SS)20203化学需氧量(CODCr)50604氨氮(以N计)①5(8)8(15)5总氮(以N计)20-DB12/889—20193表1(续)序号控制项目名称一级标准二级标准6总磷(以P计)127动植物油类②35注:①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②仅针对含农家乐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4.3其他规定农家乐餐饮污水应做预处理,达到GB/T31962的纳管规定和要求并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5.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含生态氧化塘),且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可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作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进行考核。5.3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5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表2水质监测分析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分析方法方法来源1pH值(无量纲)玻璃电极法GB/T69202悬浮物(SS)重量法GB/T119013化学需氧量(CODCr)重铬酸盐法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828HJ/T3994氨氮(以N计)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55总氮(以N计)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6366总磷(以P计)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37动植物油类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6实施与监督DB12/889—201946.1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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