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40.10B92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354—2017替代DB12/T354-2007种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建设与管理规范Constrctionandmanagementcriterionforbreedinglivestockandpoultryintensivefarms2017-12-05发布2018-01-05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DB12/T354—2017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替代DB12/T354-2007《天津市种猪场建设标准》,与DB12/T354-2007相比修改如下:——规范的对象由单一种猪场扩展到种禽、种羊、种牛四类种畜禽场;——增加了“经营范围”、“品种规模”、“生产管理”三部分内容;——针对选址、规划、布局、建筑、设施设备等方面内容根据新的国家法规和行业发展水平进行重新设定,并对有关描述予以简化;——丰富了卫生防疫方面的内容,除延续原标准对防疫设施进行规范外,增加了疫病净化、疫苗免疫等管理方面的内容。本标准由天津市畜牧兽医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畜牧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付永利、于海霞、张立新、唐佩娟、张丹、刘伟、杨平、葛慎锋、戈成、韩克元、张颖。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2/T354-2007。DB12/T354—20171种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建设与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种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的经营范围、选址布局、设施设备、品种规模、生产管理、卫生防疫、生态环境等。本标准适用于种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建设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NY/T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682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1167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8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9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1569畜禽养殖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则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业部办公厅2017年7月3日(农医发【2017】25号)3经营范围3.1根据天津市种畜禽生产状况,种畜禽养殖场划分为四个类别:原种场(配套系曾祖代场)、一级扩繁场(配套系祖代场)、二级扩繁场(配套系父母代场)和种公畜站。3.2不同类别种畜禽养殖场遵循如下生产经营范围:原种场生产纯种及配套系祖代种畜禽;一级扩繁场生产纯种及配套系父母代种畜禽;二级扩繁场生产二元杂交母猪及商品仔畜(雏禽);种公猪站生产供应冷冻和液态精液;种公牛站生产供应冷冻精液。高世代种畜禽场可兼低世代种畜禽场的功能。4选址与布局4.1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DB12/T354—201724.2场区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500m,距离居民区、公共场所、畜禽养殖场等场所不少于1000m,距离畜禽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大型化工厂等污染源3000m以上。4.3场区地势高燥,背风向阳,通风良好,排水畅通,远离噪音。4.4场区有充足水源,取水便利,水质符合NY5027的规定。4.5场区供电稳定,配备双电源。4.6场区建筑平面布局应符合NY/T682的规定,按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隔离区四个功能分区布置,各个功能区之间界限分明,设置隔离带和消毒设施,管理区、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按场区主风向和地势排列,隔离区位于最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4.7场区交通便利,有专用道路与外界连通。生产区不设直通场外道路,管理区、隔离区、无害化处理区应分别设置通向场外道路。4.8场区内主要路面应硬化,净道、污道严格分开,不得交叉。5设施设备5.1场区入口、功能区入口和圈舍入口应设立消毒池、消毒通道,配备消毒设备,生产区入口同时设置人员沐浴、更衣、消毒室。5.2圈舍建筑结构包括开放式、半开放式或封闭式,建筑结构和建筑规格应符合所饲养种畜禽品种和现代饲养工艺要求。5.3圈舍建筑保温隔热性能、防火等级、耐腐蚀程度、地面载荷、地面标高应符合NY/T682的规定,并配备防鼠、防鸟等生物防护设施。5.4通风、光照、供暖、降温、供水、上料、选育、清粪、消毒等饲养设备应满足不同种畜禽品种、不同饲养工艺及不同圈舍结构的要求,配套齐全,性能先进,自动化程度高。5.5管理区配套办公室、资料档案室、饲料贮藏室、药品储备室、兽医室、水电供应设施等。5.6生活区具备工作人员宿舍、食堂等设施。5.7隔离区配套建设隔离舍、解剖室、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等。6品种规模6.1畜禽品种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或审定的品种、配套系,或是经国家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6.2种畜禽来源应符合下列规定:6.2.1原种(配套系曾祖代场)的种畜禽来源、外来品种及配套系必须从国内外相同等级的种畜禽场引进;地方畜禽品种必须来自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或从原产地选择符合本品种特征的优秀个体;通过原种场申报的经国家认定的新培育品种。6.2.2一级扩繁场的种畜禽须来自原种场,配套系祖代场的种畜禽必须来自曾祖代场。6.2.3二级扩繁场的种畜禽须来自原种场、一级扩繁场或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配套系父母代的种畜禽必须来自祖代场。6.2.4种公猪站的种公猪须来自原种猪场;种公牛站的种公牛须来自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牛场。6.3从国内引进的种畜禽应附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三代以上系谱、遗传评估成绩和主要畜禽疫病监测报告,无国家规定的一、二类传染病。从国外引进的种畜禽必须出示农业部进口批件及相应的技术档案。DB12/T354—201736.4种畜禽规模应符合《天津市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6.4.1种猪场:原种场、一级扩繁场单品种纯种基础母猪不少于400头;二级扩繁场基础母猪不少于600头;种公猪站采精公猪不少于50头。6.4.2种禽场:祖代种禽场常年饲养量不少于5000套;父母代种禽场常年饲养量不少于10000套。6.4.3种羊场:原种场单品种纯种基础母羊不少于400只;扩繁场一级基础母羊不少于500只。6.4.4种牛场:种肉牛(兼用牛)场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种奶牛场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500头。种公牛站采精公牛不少于30头。6.4.5原种场种公畜要求三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的近交系数量不少于6个,且系谱清楚。其它种畜禽场可参照相关畜种执行。7生产管理7.1饲养管理工艺应符合种畜禽品种对饲养管理与选育技术的要求,制定规范的饲养管理操作技术规程。7.2按照NY/T1569的规定制定育种、生产管理、卫生防疫、设备维护、人员管理等各项制度并公示。7.3制定规范的育种计划和种畜禽选育技术操作规程。原种场(配套系曾祖代场)、一级扩繁场(配套系祖代场)还需制定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方案,每年编制年度生产性能测定报告和选育总结。7.4育种核心群数量和种畜禽更新率符合种畜禽品种要求。7.5具有区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各项生产记录和养殖档案应永久保存。7.6制定符合种畜禽品种性能特征的种畜禽产品企业标准并报市畜牧主管部门备案,建立辐射生产过程的种畜禽质量监控方案,健全规范的种畜禽产品质量保障体系。7.7出售种畜禽产品必须出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供《种畜禽合格证》和所需的遗传评估成绩、完整系谱档案、疫病监测报告及防疫程序等相关的技术资料、服务跟踪卡。7.8种畜禽场应具备相应数量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8卫生防疫8.1配套建设严密的三级卫生防疫消毒设施,制定完善的卫生防疫消毒管理制度和卫生防疫消毒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疫病防控生物安全体系,取得区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8.2制定完善的疫病监测流程和疫病净化规划,并按流程和规划正常开展疫病监测和净化工作,每半年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由具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疫病监测报告,并达到国家、天津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的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标准。8.3制定科学的疫苗免疫程序和疫病防控程序,建立完善的疫苗免疫和疫病防控档案。8.4病死畜禽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8.5场区环境整洁卫生,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理。9生态环境9.1种畜禽场场区和圈舍空气质量和环境质量应符合NY/T388和NY/T1167的规定。9.2定期按照NY/T388的规定,对场区内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环境质量,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DB12/T354—201749.3种畜禽场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处理应符合NY/T1168、NY/T1169的规定,处理结果应达到GB18596的要求。9.4场区绿化覆盖率和标准应符合NY/T682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