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658-2006 饮用天然矿泉水良好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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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60.20X5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658-2006饮用天然矿泉水良好生产规范Goodmanufacturepracticefordrinkingnaturalmineralwater2006-12-26发布2007-02-01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7/T658—2006I前言本标准由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起草;由济南普利思矿泉水有限公司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浩、董淑琴、曲立美、马呈珠、刘兵、王晓虹、孙效晖、沙丽、周树茂、傅晓鹏。本标准由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DB37/T658—2006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企业的水源及卫生防护、建筑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或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6330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5007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ISO/wd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从业人员从事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经营,接触饮用天然矿泉水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人员。包括有关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3.2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int)。3.3CIP与生产设备和管道相连接,并能自动对生产设备和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的装置(cleaninginplace)。4人员4.1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卫生法规教育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企业负责人及生产、品质管理部门负责人还应接受市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有关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4.2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以后每年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4.3从业人员必须按GB14881的要求做好个人卫生。4.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专饮用天然矿泉水良好生产规范DB37/T658—20062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4.5主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的经验。4.6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是专职人员,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或进行品质管理,有能力对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作出判断和处理。4.7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必须有专职的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采购人员应掌握鉴别原料质量、卫生要求等相关知识和技能。5水源与卫生防护5.1用于加工的水源水必须是经国家及授权委托的省级以上的审批机构根据GB8537批准的饮用天然矿泉水。5.2卫生防护区5.2.1第一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15m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该范围内应由厚度为20cm以上的水泥封面,并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封闭式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该范围内严禁无关的工作人员居住或逗留;不得放置与取水无关的设备或物品,禁止建造与矿泉水无关的建筑物;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5.2.2第二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设置可导致矿泉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严禁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经济工程活动。5.2.3第三卫生防护区其防护半径应大于100m,在该范围内,禁止排放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5.2.4上述各级卫生防护区界必须设置固定标志,其范围可根据水源地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卫生状况适当扩大。6矿泉水采集的卫生要求6.1对于人工揭露型管井或天然出露型泉均应按允许的开采量开采;对于天然出露型矿泉水应当在清除泉口周围风化残积层和污物基础上建立密闭的自流式建筑物以防止天然因素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6.2采水设备的设计采水能力应当与允许的开采量相匹配。6.3如设有贮水设备,应根据每日灌装量合理设计,以尽量缩短贮水时间;要密闭并且易于放水和清洗,避免形成死水层。6.4采水设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清洗,消毒。7设计与设施7.1设计7.1.1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中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7.1.2矿泉水厂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水源水、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备查。7.2选址7.2.1厂址应选在矿泉水水源附近且地势干燥,交通方便,不会受洪水侵害的地区。7.2.2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烟雾、灰沙、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7.2.3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有15~20m的防护地带。DB37/T658—200637.3布局7.3.1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7.3.2建筑物、设备的布局与工艺流程要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7.3.3生产区域布局要顺应工艺流程,减少迂回和往返,避免人流物流混杂交叉。7.4道路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清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路面平坦,不积水。7.5绿化厂房之间,厂房与道路之间应设绿化带。厂区内的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7.6厂房与设施7.6.1生产加工和贮存场所的配备和使用面积应当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7.6.2生产车间内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0m2(不包括设备占地面积)。7.6.3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地面应无缝隙,易于清洗和消毒。地面应有适当坡度(以1.0~1.5%为宜),并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7.6.4墙壁应选用浅色、防霉、防渗透、无毒的材料铺砌或覆涂,表面应平整光滑、便于冲洗消毒。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防止污垢积存并便于清洗。7.6.5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防霉、防渗漏的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能起到减少凝结水滴落的效果。7.6.6门窗应严密,采用不变形、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如果有内窗台应下斜45度。门窗必须设有效的防蚊、蝇、虫设施。门应能自动关闭且闭合严实。7.6.7通风设备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其气流流向应避免从非清洁区域流向清洁区域。通风口必须安装易于清洗、更换的耐腐蚀防护罩,进气口必须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7.6.8采光、照明车间或工作面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加工场所工作面的照度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10LX。车间内安装在生产线上方的灯具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以防灯具破碎而造成污染或人员损伤。7.6.9车间内的架空构件和滑槽等必须便于清洁,能防止积尘、凝水和生霉。7.6.10清洗(瓶、盖)车间和灌装车间7.6.10.1清洗及灌装车间应密闭并设空气净化装置、空气温度调节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7.6.10.2应采用合理的机械通风设施,确保气流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7.6.10.3清洗车间应为10万级洁净厂房,灌装车间应为1000级洁净厂房,或全室10000级,生产线局部100级。7.6.10.4洁净厂房的设计与建造应符合GB50073-2001洁净厂房设计范围的要求。7.6.10.5清洗及灌装车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5~27℃之间,湿度以控制在50%以下为宜。7.6.10.6灌装车间的建筑结构及内部设施应能防潮、防尘、便于清洗消毒。7.6.10.7洁净车间入口处应分别设有人员和物料的净化设施。7.6.10.8洁净厂房的空气净化设施、设备应定期检修,检修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不得对矿泉水的生产造成污染。7.7废水、废物排放系统7.7.1必须设有废水、废物排放系统。7.7.2所有废水排放管道(包括下水道)必须能适应废物排放高峰的要求,且建造方式应避免对矿泉水的污染。7.7.3将废物从厂区内清除之前,应设有密闭式废物贮存设施,其设计应能防止有害动物、昆虫的侵入,并且避免对天然矿泉水和厂区环境的污染。7.8设备、工器具和管道7.8.1凡接触灌装用矿泉水的设备、工器具和管道,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和不至于改变原天然矿泉水水质的材料制作(宜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型号在304#以上),表面应光滑、无吸附性、无凹坑、无剥脱、无缝隙。DB37/T658—200647.8.2与灌装用矿泉水接触的设备、管道应边角圆滑,无死角,无盲端,不易积垢,不渗漏,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7.8.3灌装用矿泉水输送管道应设排污阀或排污口,便于清洗排污和消毒。7.8.4灌装用矿泉水与其他生产用水的输送管道和设备应彼此间完全分开,无交叉接触。不同用途的供水管道应涂以不同的颜色,以示区别。7.9卫生设施7.9.1洗手消毒设施7.9.1.1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地点,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按每10人一个设置,并不得少于2个。7.9.1.2洗手设施还应设有免关式洗涤剂和消毒液的分配器和干手装置(热风、消毒纸巾等)。7.9.1.3生产车间进口处必须有与通道等宽,长1.5m以上的鞋靴消毒设施。7.9.2设备和工器具消毒设施生产车间内应配置设备和工器具的消毒设施。设备和管道的清洗消毒建议使用CIP洗消系统或蒸汽消毒)。7.9.3更衣室必须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储衣柜、鞋架。更衣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7.9.4沐浴室7.9.4.1必须设有与职工人数相匹配的淋浴室,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每20人设置1个,并不得少于2个。7.9.4.2淋浴室应设置通风排气设施以保持相对负压,必要时设置采暖设备。7.9.5厕所7.9.5.1厕所设置应有利于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7.9.5.2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干手装置,其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8生产过程8.1水源水的卫生8.1.1水源水质应符合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的各项指标的要求。8.1.2为了保证饮用天然矿泉水良好和稳定的质量,在生产期间应对水源水质定期监测界限指标和如下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感官要求,亚硝酸盐,耗氧量,微生物各项指标。8.1.3监测时间界限指标:每四个月监测一次。亚硝酸盐、耗氧量:每半个月或一个月监测一次,丰水期加测一次。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标:丰水期每日监测一次,平水期和枯水期每月检测一次。必须有一个水文年以上的水温、水量、水位(压力)的动态监测资料。水温小于25℃的水源,每半年观测一次;水温等于或大于25℃的水源,每月观测一次。8.1.4一旦监测结果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求,必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8.2水处理工艺卫生在保证矿泉水的微生物指标符合标准和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特性与主要成份的条件下,允许采取暴气、倾析、过滤和除去(或加入)二氧化碳等生产工艺。矿泉水生产的具体工艺流程要根据该水源水的化学类型、水质特性合理地确定,以免成品发生微生物污染和严重影响感官的矿物质沉淀。8.2.1暴气如采用除铁、锰暴气工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对矿泉水的污染。8.2.2过滤8.2.2.1凡采用多道过滤装置的,应逐级滤除水中的杂质和微生物,避免过滤过程对矿泉水造成二次污染。臭氧氧化塔工序后的滤器必须由耐臭氧材料构成。8.2.2.2过滤装置所使用的活性炭滤器、砂芯滤器,中空纤维滤器或膜过滤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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