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局ChongqingArchivesAdministration重庆市档案局政策法规处邹鹏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档案工作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理所当然要走法治建设之路。同时,档案工作是管理、控制各项活动的基础和手段,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工具,而档案法制建设是依法治档的前提和保障。•1.原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副书记王亚丽,身份、年龄、履历、档案均涉嫌造假,被称为“骗官书记”,2011年1月,王亚丽被逮捕,同时有11名干部被查处;•2.2011年6月27日,云南省委组织部发布公告,昆明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煦燕拟任中国贸促会云南省分会副会长(副厅级)。随后,网上出现大量反映党煦燕涉嫌履历造假的材料,指其三年提干四级,后云南省委组织部决定暂不任用。•习近平同志指出,要依法管理档案工作。由重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档案工作必须有法律的保护、保障。档案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监督。一、国外档案法制工作•(一)法国•1794年6月25日颁布专门的档案法令,即“穑月七日法令”。•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实行“对外开放原则”。•1979年1月3日,《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一、国外档案法制工作•(二)俄罗斯•1918年,《关于改革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法令》。•1993年7月7日,《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和档案馆法》。•法国、俄罗斯都属于集中式档案事业管理体制。集中式档案管理体制是指地方档案机构接受中央的档案机构的领导或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一个国家档案工作的业务指挥中心,并按法定权力对档案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一、国外档案法制工作•(三)英国•1838年8月14日,《公共档案法》。•1958年,公布新的档案法。•(四)美国•1934年6月19日,《关于建立国家档案馆的法令》。•1966年,颁布《信息自由法》•英国、美国都属于分散式档案事业管理体制,即国家不设立档案事业行政管理机关,对档案和档案工作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权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地方档案机构不接受中央档案机构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中央和地方档案馆各自负责管理本馆职权范围内的档案,彼此无上下级从属关系,也无法定的横向联系。一、国外档案法制工作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一)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涵义•2011年,《国家档案法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起步阶段: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关于集中统一保管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到2000年《立法法》出台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阶段:2000年《立法法》出台后至今。•《立法法》。•1项档案法律、3项档案行政法规、37项国务院部门规章、23项档案地方性法规、70项地方政府档案规章。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二)国家档案法规体系分4个层次1.档案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刑法等基本法律和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岚认为,《档案法》是法治国家一部重要的基因型法律。•中国242部法律中,除《档案法》外,另有51部法律(如会计法、食品安全法)含有档案的要求•约800项行政法规中,除3项专门档案行政法规外,150项行政法规含有档案的要求•约60000项法规性文件中,有349项专门档案法规性文件,有11852项法规性文件含有档案的要求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2.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条例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3.地方性档案法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苏州市档案管理条例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4.档案规章。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33号)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240号)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档案部门和其他机关单独或联合制定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的涉及档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红头文件”。具有量大、内容更具体、操作性更强的特点。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三)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构成的效力等级•档案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档案法规、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档案规章不得与档案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与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档案党内法规和档案军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发挥效力。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一)档案的基本含义•《档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档发[2002]5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二)目的和意义•《档案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制定本法。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三)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1)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档案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2)应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3)应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应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4)奖励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应受奖励的事迹: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2.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二、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四)义务•《档案法》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保护档案的三个国际条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4年在海牙通过《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在巴黎通过《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公约》联合国大会1983年在维也纳通过《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的公约》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五)档案工作基本原则•《档案法》第五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六)档案机构及其职责•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档案法》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4)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2.档案馆职责•《档案法》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3.各单位档案工作的法定职责•《档案法》第七条:单位、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单位、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三、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七)企业档案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档案行政审批•(一)档案行政许可项目•1.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2.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四、档案行政审批•3.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4.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5.延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四、档案行政审批•6.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7.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档案验收(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及政府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