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322-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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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00.50A01备案号: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1322—201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运行规范Specificationforestablishementandoperationofinvestigationandgovernancesystemformanufacturingsafetyhazards(报批稿)2017-11-29发布2018-03-30实施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2/T1322—2017I目次前言...............................................................................III引言................................................................................Ⅴ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与定义........................................................................1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基本要求..........................................25体系组成和运行要求................................................................26职责..............................................................................37生产经营单位的运行要求............................................................48绩效评估与监督检查................................................................59信息化管理........................................................................6参考文献.............................................................................7DB42/T1322—2017IIDB42/T1322—2017I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昝军、饶道才、欧阳文善、刘毅、骆效兵、张进晨、严敏、程镇、赵云胜、张昊、雷刚、薛盼为、龚爱蓉、杨楠、杨淞月、汪赤兵、徐术坤、陈磊、华振楠、张怡。DB42/T1322—2017IVDB42/T1322—2017V引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事故预防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新要求,是从根本上有效防范事故的重要途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以生产经营单位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自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监督的方式,明确主体责任、监管职责,以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为依据,以信息化平台为载体,构建自我完善、不断提高、闭环管理的工作体系。全面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的创新和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为主的行政执法排查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为主的日常管理排查隐患转变,由治标的“一事、一时、一查”向治本的“全面、全员、全过程”隐患排查的转变,实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DB42/T1322—2017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运行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组成和运行要求、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运行要求、绩效评估与监督检查及信息化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运行规范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hazardsinmanufacturingsafety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简称“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3.2隐患排查screeningforhazards生产经营单位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隐患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隐患,按照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的全过程。3.3隐患治理eliminationofhazards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排查出的隐患,应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登记、报告,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3.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体系hazardsmanagementstandardizeddigitalsystem以生产经营单位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为依据,以网络信息系统为平台,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自报、部门实时监控为核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DB42/T1322—20172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建立,加以实施,并持续评审与改进其有效性。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a)体系内标准、清单、检查表、卡片等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协调一致;b)体系形成文件应能满足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需要;c)体系结构应符合湖北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充分考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形态;d)体系内的文件之间应相互协调;e)体系应与其他管理体系相协调并提供支持;f)体系应能满足信息化工作部署,便于整合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建共享;g)体系应能满足政企互动,有利于政府监管,企业自查自改自报。5体系组成和运行要求5.1体系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确定组织构架,以组织构架为主线明确监管职责、责任主体,将绩效评估与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贯穿整个体系,促进体系建设运行有效推进及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成形式见图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隐患排查治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组织领导部署动员督导检查评估考核部署动员督促检查组织实施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修改排查标准编制、发布排查清单绩效评估与监督检查体系建设运行信息化管理图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成DB42/T1322—201735.2体系运行要求体系运行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上下级层次相互联通的工作机制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各自在体系运行中的职责,设置相关工作部门及人员,并合理分工,生产经营单位在体系运行中应按照本标准第7章要求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运行过程中应将绩效评估与监督检查贯穿其中,作为体系运行结果评价及变更的量尺。体系中各级组织机构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6职责6.1政府职责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运行中,政府职责包括:a)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b)应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c)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6.2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运行中,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包括:a)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并运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b)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自报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及绩效考核、激励约束等相关制度,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c)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d)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推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6.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职责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运行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职责包括:a)组织、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定期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的进度和质量;b)及时跟踪、督促、处理属地管理部门移送的事故隐患;c)建立交流工作机制;d)按分级管理原则,抓好由本行业部门负责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体系推进工作;e)负责本行业建立隐患统计汇总分析制度;f)按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差异化监督检查;g)对行业内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绩效考评、实施奖惩。6.4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中作为组织实施者,其职责主要包括:DB42/T1322—20174a)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b)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并制定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加以组织实施及持续改进;c)应认真贯彻落实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清单;d)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e)应组织员工参加隐患识别、隐患消除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f)应积极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7生产经营单位运行的要求7.1工作程序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指导下,正确选取所属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依照组织结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工作程序应参照图2。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岗位编制、发布排查清单分解制定检查表排查卡片统计汇总周查周报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培训图2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7.2标准分解依据GB/T4754中行业分类的原则及编码方法,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选取的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编制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车间(分厂、区队等)依照组织结构分解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表,岗位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卡片,并发放到所有工作岗位。7.3照单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指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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