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20B05苏州市农业地方标准DB3205/T248-2016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工作规范2016-12-31发布2017-01-01实施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05DB3205/T248-2016I前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监管部门、社会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数据规则,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苏州市农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张家港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数字城市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泰克软件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超、张芬、皋超、张翔、何丹、席利锋、李超、秦伟、许岳峰。DB3205/T248-20161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工作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工作规范的命名、对接数据内容、追溯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苏州市政府监管部门、社会组织、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经营者之间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基本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NY/T1430-2007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NY/T1761-2009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通则DB32/T2368-2013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基本要求DB32/T2369-2013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种植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农产品编码标识农产品身份的唯一代码,由农产品产地代码和产品信息码组成,29位数字。农产品产地代码(20位)产品信息码(9位)□□□□□□□□□□□□□□□□□□□□□□□□□□□□□行政区划码产地分类代码流水码生产批次号包装批次号(12位)(5位)(3位)(6位)(3位)其中:农产品产地代码符合NY/T1430-2007的规定。采用的产地编码格式,共20位数字,包括:行政区划码12位,其中县(市)行政区划6位、乡镇(街道)3位、村(社区)3位,产地分类代码5位以及流水号3位。用于不同企业或环节之间的外部追溯。产品信息代码由生产批次号和包装批次号组成,是标识农产品的唯一代码,用于内部追溯。可根据DB3205/T248-20162DB32/T2369-2013制定,也可以自定义,9位数字。生产批次号用于对企业不同品种、不同时期生产的农产品的唯一标识,企业自定义,6位数字。包装批次号某一生产批次的农产品在包装或标识时的批次流水号,具有唯一性,由3位数字组成。可以按一个订单任务确定一个包装(标识)批次号,也可以将同批包装的产品视为一个批次号。一个包装批次内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收获日期的产品。3.2农产品所属大类农产品根据按生产属性分为种植产品、畜产品及水产品。3.3生产主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3.4生产地址某一包装批次号的农产品种养殖所在的行政区域地址,从省到村组。3.5生产位置某一包装批次号的农产品种养殖内部所在的位置,可以为地块、棚舍、圈舍的号段,也可以为经纬度。3.6生产规模某一包装批次号的农产品同一生产批次的种养殖规模,种植产品和水产品一般用占地面积表示,畜禽产品一般用养殖量表示。3.7追溯记录生成时间某一包装批次号的农产品符合本标准所要求的追溯对接项目数据最后生成的时间。3.8生产作业表农事作业记录,包含作业日期、作业名称、投入品名称和采收日期。3.9收获日期单批次农产品的收获日期,收获包括采收、出栏、捕捞等。3.10产地准出检验表产地准出检验记录,包含检验日期、检验项目、检验结论和检验单位。DB3205/T248-201633.11追溯信息系统政府、社会组织或农产品生产企业用于记录农产品生产数据的软件系统。4对接数据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对接数据内容见表1。表1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对接数据内容表序号项目数据类型备注1农产品名称文本型2农产品所属大类文本型种植产品、畜产品、水产品3农产品编码数值型依据DB32/T2369,由农产品产地代码、产品信息码组成,共29位数字4生产主体文本型企业、合作社或者家庭农场5联系电话数值型6生产地址文本型╳╳省╳╳县╳╳镇╳╳村╳╳组7生产位置文本型地块、大棚、圈舍号段或者经纬度8生产负责人文本型9生产规模文本型面积或者数量,包含单位名称10追溯记录生成时间日期时间型11《生产作业表》11-1作业日期日期时间型11-2作业名称文本型用药、施肥、饲料、添加剂或者其他农事名称11-3投入品名称文本型11-4收获日期日期时间型本生产批次的收获日期,收获包括采收、出栏、捕捞等12《产地准出检验表》12-1检验日期日期时间型12-2检验项目文本型12-3检验结论文本型合格、不合格12-4检验单位文本型5追溯管理5.1生产主体追溯管理生产主体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保证及时有效采集生产信息,所使用的追溯信息系统至少应包含本标准要求的数据项目和数据类型,如有项目缺失或数据类型与本标准不符的,应该修改完善,相关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5.2追溯信息平台DB3205/T248-20164为使农产品生产者、社会组织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追溯信息系统能够交互对接,应建立追溯信息平台,各企业或单位按本标准要求向追溯信息平台提交数据项目和数据类型。追溯信息平台可以由政府监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建设。5.3追溯数据的使用管理追溯信息平台应建立追溯数据使用管理制度,防止追溯数据的泄露。除产品查询需要以外,不对外公布追溯数据。监管部门可以查询所在辖区内的追溯数据,企业追溯数据自行决定是否公开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