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1.220B41备案号:42514-2014DB63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1286—2014羊衣原体病防治技术规范2014-06-09发布2014-07-01实施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63/T1286—2014I前言本规范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本规范由青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本规范起草人:胡广卫、马睿麟、蔡金山、沈艳丽、王晓润、马占全、晁宜林、扎西才旦、宋永鸿、李梅霞。DB63/T1286—20141羊衣原体病防治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羊衣原体病的疫情报告、疫情处置、免疫、治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综合防治等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羊衣原体病防治。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T18635动物防疫基本术语NY/T562动物衣原体病诊断技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3定义和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羊衣原体病是由鹦鹉热衣原体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特征是流产、脑炎、肠炎、结膜炎、多发性关节炎等,绵羊主要表现为流产和肺炎,山羊表现为肺炎及多发性关节炎。4诊断按NY/T562的规定进行。5疫情报告5.1发现疑似病例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逐级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告。5.2报告者在报告动物疫病的同时,还要采取将染疫、疑似染疫动物与其他动物隔离、对有关场所和用具消毒、不得出售、转移该场所动物、不得抛弃死亡动物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5.3报告疫情的同时,保存好病死羊,以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采样并检测诊断。DB63/T1286—201426疫情处置6.1经实验室确诊为本病后,立刻隔离感染羊和易感羊,禁止健康羊在污染的草场上放牧。6.2对发病的羊群进行药物治疗,并加强饲养管理;对易感羊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6.3对可能被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厩舍彻底消毒。6.4对所有病死羊、流产胎儿、排泄物、被污染的垫料和饲草料等物品均需按照GB16548的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6.5进行疫源分析和流行病学调查。7防治措施7.1预防7.1.1免疫接种使用羊流产衣原体油佐剂卵黄囊灭活疫苗。种公畜和母畜在配种前免疫,皮下注射,3毫升/只,每年一次。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内假定健康羊群进行紧急接种。7.1.2消毒消毒药物:如2%的氢氧化钠、2%~5%的来苏儿液。消毒区域:病羊污染过的产房、用具和圈舍等。消毒次数:产前产后各进行一次消毒。7.1.3预防措施7.1.3.1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饲养管理。7.1.3.2各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检疫制度,避免购入未检疫羊,并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7.1.3.3加强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确诊感染了衣原体的种羊和母羊予以淘汰,其所产仔畜不能作为种畜。7.1.3.4在常发地区进行疫情监测,掌握流行态势,分类指导,提高防治效果。7.2检疫按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检疫。7.3治疗7.3.1对怀孕母畜在产前2周~3周,注射土霉素或氯霉素,预防新生仔畜感染本病。7.3.2对出现临床症状的新生仔畜,可肌肉注射1%土霉素,1毫升/公斤,连续5天~7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