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244-2013 无公害牦牛生产基地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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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99B40备案号:38673-2013DB63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1244—2013无公害牦牛生产基地建设规范2013-09-29发布2013-10-20实施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63/T1244—2013I前言本标准的编制符合GB/T1.1-2009的要求。本标准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畜牧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涛、艾德强、韩学平、张晋青、付弘赟、王得元、胡宁红、仁欠端智。DB63/T1244—20131无公害牦牛生产基地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牦牛生产基地建设的环境要求、基地建设、投入品管理、防疫与消毒、认定与认证、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牧区无公害牦牛生产基地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T18407.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30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2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5126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名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名录》《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产品认证程序》3术语和定义3.1无公害农产品DB63/T1244—20132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4环境要求4.1空气基地空气环境中的有害气体含量符合GB/T18407.3的要求。4.2水质生产基地应具有清洁、无污染的水源;饮用水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均应符合NY5027规定要求。4.3土壤生产基地土壤的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安全食品的生产条件;重金属和农药等有害物质及病原体不得超标,不属于地方病高发区。5基地建设5.1选址与设施5.1.1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内建设生产基地。5.1.2基地区域范围明确,分放牧区和补饲及育肥区。放牧区为天然草场,应用围栏分隔。补饲及育肥区相对集中,选址宜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通风、隔离条件好的区域。5.1.3基地补饲及育肥区周围3km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厂,距离其他畜牧场应至少1km以上。距离交通主干道、城市、村镇、居民点至少1km以上。总体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相对分开。5.1.4基地补饲及育肥区应设有相应的消毒设施、兽医室、饲料储藏、饲料加工等配套设施,并配备所需的仪器设备。设粪污处理、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粪便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的规定,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16548的有关规定。5.2生产技术5.2.1饲养管理制定适合本区域环境的饲养管理技术规程,并严格按技术规程执行。5.2.2引种5.2.2.1引种应从达到无公害标准的地区引进,办理种畜检疫手续,并严格检疫,取得检疫证明。5.2.2.2引进后应在隔离场(区)饲养观察30天以上,确认为健康者方可转入生产群。5.2.2.3引种时必须按照GB16567的规定执行。5.3管理与人员5.3.1生产经营以专业合作社为依托,统一品种、统一饲料、统一用药、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销售。DB63/T1244—201335.3.2生产基地要有专人负责,具有一定的生产和管理经验,并接受认证机构等单位组织的培训,持证上岗。5.3.3生产基地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应技术职称和职业技能资格。饲养人员必须经无公害生产技术培训,持证上岗。5.3.4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并认真执行。6投入品管理6.1饲料及饲料添加剂6.1.1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NY5032的规定,栽培饲料作物的农药使用应按GB4285规定执行。6.1.2使用的饲料原料应无发霉、变质、结块、异味。饲料卫生标准应符合GB13078的要求。6.1.3饲料中禁止添加和使用动物源性饲料。6.1.4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并按规定执行休药期。6.1.5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所列药物。6.2兽药6.2.1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兽药的使用应符合NY5030的规定。6.2.2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所列的禁用药物,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物。6.2.3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凭临床兽医处方用药,并按规定严格执行休药期。7防疫与消毒7.1防疫要求7.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制定疫病监控方案和免疫程序,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进行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预防,使用的疫苗和免疫方法要适宜。7.1.2要结合当地疫病发生、流行的实际情况,重点防范对当地危害较大的疫病,并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按照NY5126的要求执行。7.2消毒要求7.2.1建立消毒制度,定期开展内外环境消毒、牲畜体表消毒、饮用水消毒等。7.2.2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规定。7.2.3进出车辆和人员应严格消毒。8认定与认证8.1按《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需对生产基地进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8.2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程序按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产品认证程序》的规定执行。9档案管理DB63/T1244—201349.1生产基地应建立一系列相关记录档案,包括引进记录、饲料购入及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兽药使用记录、疫病防治记录、病死畜的尸体处理记录等。9.2所有记录应保存5年以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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