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促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推进和规范我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工程总承包定义)本工作指引所称工程总承包(俗称EPC),是指从事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2-第三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定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工作指引称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也可以将工程的全部设计或者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承揽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并将其资质承揽范围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设计企业。上述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可以不再通过招标方式,但应当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经建设单位同意。通过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形式承接业务的企业称为分包企业。第四条(专业分包定义)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但可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上述的分包行为本工作指引称为专业分包。通过上述专业分包形式承接业务的企业称为专业分包企业。第五条(本指引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工作指引。国家、省、市行业主管-3-部门对于专项工程(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范围的房建市政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可参照执行。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招标人负责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工程总承包适用范围)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自行考虑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一般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一)列入市属重大工程的项目;(二)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房屋建筑项目;(三)技术、质量要求较高的大型项目;(四)国有企业投资的大型项目;(五)经市政府有关文件确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方式的其他项目。第八条(招标条件)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合理性及估算或概算的准确性进行论证,在可行性研究(估算)、方案设计(估算)-4-或者初步设计(概算)获得批准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第九条(投标人的资格)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第十条(联合体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按本指引第三条要求中标后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也可以联合拟分包的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和施工总承包资质,并明确牵头单位为工程总承包企业,非牵头单位为分包企业。以联合体方式中标的,牵头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再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本工作指引对于分包企业的规定适用于联合体投标时的非牵头单位。-5-第十一条(投标人限制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参与同一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招标人可不接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等前期咨询单位以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或者总体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参与投标;招标人允许上述机构或单位参与投标的,图纸及技术资料等前期咨询成果材料必须在招标时公布,供所有潜在投标人参考。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相应工程业绩,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十三条(人员配备要求)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联合体投标时,项目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应当就职于牵头单位(工程总承包-6-企业),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可按企业资质就职于牵头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或非牵头单位(分包企业)。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一)招标文件中应当提供招标基础资料,如:勘察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书)、方案设计(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及其相关批复材料等,以保证投标方案的深度、准确度、针对性以及对工程风险的合理评估;(二)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的内容及范围、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及缺陷责任期等量化指标;(三)招标文件中应当尽可能细化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户型及户数、开间大小与比例、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等;市政道路工程包括道路等级、路宽等。建设规模描述应至少能指导确认投标人资格等级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的指标。(四)招标文件中应当尽可能细化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天、地、墙各种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家具配置数量和标准,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等。-7-(五)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六)可载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合理设定如BIM技术、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加分因素;(七)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内容;(八)招标人应当严格把关,合理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并报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查,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最高投标限价及限额设计要求;(九)其他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的内容。第十五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相关业绩及信用等。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分标准及分值权重,其中价格分权重一般不低于总权重的50%。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要求)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原则上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8-中,设计类专家不少于2人,施工类专家不少于2人。第十七条(投标文件编制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30日。第十八条(资格预审)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第十九条(暂估价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标应当由工程总承包企业(需经建设单位同意),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作为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和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第三章合同和结算第二十条(合同形式)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可参照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或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所附合同条款及格式制订。建议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限额设计、优先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也可采用固定下浮率合同)。合同价-9-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投标时由投标人直接填报投标总价,中标单位的中标价即为该总承包合同的固定总价。(二)采用固定下浮率合同的,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总承包合同金额的计算原则、审核及确定程序,投标时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下浮率,根据总承包合同金额的计算原则及中标人的中标下浮率确定的合同金额即为总承包合同的固定总价。第二十一条(风险分担机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条款,考虑的风险包括:(一)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二)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投标当月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三)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变化;(四)因总承包单位施工图设计考虑不周及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所造成的费用增加由中标人承担;-10-(五)其他需约定的总承包风险分担内容。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主要工艺、材料设备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发生的费用应按实调整;其他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分阶段审查)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得“边设计边施工”,必须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再施工。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施工图分阶段报审图机构审查,并由审图机构报市住建局备案。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还应当对施工图与方案或初步设计的内容、建设标准、设备材料选型是否一致等问题进行核对。第二十五条(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国家和-11-本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以根据施工图审查进度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六条(过程资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性文件、报验表格等资料应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不限于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等栏目。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