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6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进一步实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规则,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x市实际,制定《x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三条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城乡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2第五条零售点设置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市辖城区及县城区域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30米;(二)除第(一)项区域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域内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50米;(三)除第(一)项、第(二)项区域外的行政村按照登记住户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下的村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户增设1个零售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上限设置零售点:(一)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大型商业综合体、物流园区内设置零售点的,100个摊位(商铺、门店)以下的,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每增加50个摊位(商铺、门店)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10个;(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内设置零售点,200户(套)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余数100户以上不足200户的按200户计算);经营场所临街的,按本规定第五条间距要求设置零售点;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三)汽车站、火车站(含高铁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已设置零售点超过上限的,不再增设新的零售点。3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智力残疾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且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八)经营场所明显不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条件的;(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零售点:4(一)无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车、棚)、临时建筑、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违章建筑、地下车库(位)、占用消防通道等场所;(二)经营场所不与居住场所相独立,或者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无法明确划分。如经营场所为居住场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如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油漆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气)站便利店除外;(四)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者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医疗机构、运动场馆、青少年宫、高等学校等内部;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观光游览区内部;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内部;(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六)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者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七)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八)对未成年人购买卷烟无有效限制措施的无人超市(商店);5(九)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得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特别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第五条的限制,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酒店、宾馆、饭店;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商场、超市。营业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建筑物使用面积;(二)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如持证人位于x市所辖桥东区、桥西区、x区、x区且原发证机关为x市烟草专卖局的,经营地址变更范围应在原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域范围内,并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相关业务;x区持证零售户可以到x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三)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四)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置的零售点,本规定实施后,持证人申请歇业的,其他申请人可在原店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歇业完毕后申请新办。6第十条中、小学校内及其周围200米距离范围以内,幼儿园内及其周围50米距离范围以内,不得设置零售点;已设置零售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在幼儿园周围50米外至200米以内距离范围的,不得再增设新的零售点。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本条第一款所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的,持证户主动迁址经营的,适用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如主营母婴用品、药妆医械、五金交电、彩票销售、美容美发、中介劳务、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按摩推拿、化妆洗涤、五金建材、装饰装修、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修理修配、寄递配送、寄卖典当、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贸、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蛋糕店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本辖区零售点总量的2%。以上业态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占比的,不再向该类业态零售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业态认定标准参照《烟草零售业态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规定。第十二条残疾人、复转军人、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间距按所在地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但不7得违反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条的规定。上述申请人必须独立经营,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身份证明,对申请人优惠政策仅限于本人一次。上述申请人享受优惠政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不再适用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三条因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人员相对集中等特殊情形,为满足特定人群卷烟购买需求,位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之外区域的偏远地区,可设置临时性零售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在有效期内,特殊情形消失后,持证人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位置固定可用于经营的临时建筑等可视为固定经营场所。第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时不受本规定影响,但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本规定实施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已受理,尚未准予许可的,适用本规定。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拟设置零售点的店门中心位置与已设置最近零售点店门中心位置之间的可通行距离;本规定第十条中所指的距离是指拟设置零售点8店门中心位置与学校所有可出入门的中心位置之间的可通行距离。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应按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测量,目视直线距离不作为测量依据。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对三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的范围以当地教育部门审核批准的名单为准。第十七条本规定中的“以内”、“以上”、“以下”、“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不足”、“超过”均不包含本数。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第十九条本规定由x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