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问题--叶进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工时编制的,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时间,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也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时,应按照项目建设的特有规律,就此探讨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时的问题:从基本建设的特有经济规律来观察,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也存在普遍规律:成立组织机构→编制前的准备工作→相关指标及实物的清查、核对→相关程序及政策等问题的落实、处理→财务账务处理→待摊投资的分摊→编制、录入工作底稿→编制正式的报表→编写说明→对外报出。一、精心准备,组织落实,人员精干,是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提㈠.编制工作前的财务清理工作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所以我们必须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内容包括:库存资产、货币资金、债权债务、各项基建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等;㈡.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机构现在普遍存在一个认识上误区,以为财务决算就是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的工作,其他部门可以不用再参与了;因此,财政部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由此可见,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质量的好与差,同编制的组织机构有直接的关系;其次是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最后是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㈢.各项财务审批事项均应在决算编制前落实在基本建设过程中,会存在某些需要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以列账的经济业务,例如坏账损失等经济业务。因此在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之前,必须将应该报财政部门审批的所有事项进行审批,根据审批意见进行账务处理。所以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处理。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是指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报废,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计入待摊投资。二、根据建设项目的规律,在编制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核对、审查程序㈠.概算项目完成情况核对设计概算是编制和确定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文件。从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时,必须把握好概算项目完成情况的核对,主要内容表现为:1、将账面发生的支出金额同概算内容逐项进行对照比较,计算出金额的差异;2、将账面发生的数量指标同概算项目进行核对,计算出数量的差异;3、检查是否存在着概算项目未完成,如存在应在编制的底稿中作详细记录;4、检查账面发生数中是否存在概算外的建设项目;5、核对比较项目支出数同概算数的差异,分析其原因。经过概算项目完成情况的核对工作,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人员己经初步了解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㈡.建设项目的现场核对在编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应该进行现场核查程序。一般情况下,应核对以下主要内容:1、将主要的建筑物、设备的数量进行测量和盘点并同账面进行核对,予以检查账面数是否正确;2、检查机器设备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3、检查机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也就是说,其设备是生产的厂家出厂的,还是从其他使用单位转让而来的;4、将有关概算、施工图所规定的内容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检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提高标准的情况。核对完成后,应将所完成的工作过程、工作内容、工作结果记录在编制底稿中,如存在问题,必须详细记录;㈢.建设资金来源与计划的核对在核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时:首先,应了解研究建设项目的资金计划和资金来源的构成,包括各年度的资金计划;其次是将账务上的各项基建项目拨款、借款,按拨款的年度、拨入单位、借款的种类进行列表反映,最后将建设项目的拨款、借款同各年度的投资计划进行核对、分析。在核对分析时应注意:第一,应在当年到位的资金是否及时到位;第二,各种到位的资金是否合理;第三,建设项目完工时,尚有多少资金尚未到位,其原因应查明。㈣.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审查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①.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②.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③.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制度、办法;④.其他有关资料。该部分资料是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所必备的,充分利用有关资料,不仅对编制、执行有很大的帮助,并且为有效提高效率奠定了可靠的基础。编制人员认为有必要的,还应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供资料;以及建设单位各种验收资料及会议纪要,工程质量评定,以及建设项目的竣工图纸等资料。㈤.项目建设程序合法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必须核对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设备是否需要招投标,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程序等,如违反招投标法规定事项存在,做详细记录,并在决算报告中作详细的披露。应设置项目建设程序核对表,该表的主要要素包括:批准文号、许可证、招投标方式、结算审查单位、验收记录、规模及标准、有关部门的签证、审批及复核等内容。㈥.建设规模、标准的审查在实施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首先要检查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的投资调剂,如果存在应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向原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其次,要检查是否存在批准设计以外的工程项目,如建议报建设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如果原项目建设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项目,不能列入基本建设投资成本,可以由建设单位筹集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由此产生的罚款等支出,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最后,是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其处理程序和结果与上述相同。三、依据基本建设的有关制度、规定,在编审时应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及调整㈠.应核销项目的列示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某些项目在完工时存在着无所有权或无交付使用的载体。在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作为核销来处理的,在实务操作是:第一,检查项目实施中是否存在项目的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并且没有使用权的;第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江河清淤等项目是否存在,有否单独列示;第三,检查、核对建设项目支出数中有否存在应核销的项目或内容,并且注意其列示是否恰当;第四,其核销的内容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㈡.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规费的处理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土地征用、房屋建设等,必须缴纳政府的规费。但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地政府在招商引资或鼓励某些项目的顺利上马,对某些规费项目给予优惠政策,减免或者缓交某些规费。针对规费缴纳中的不同情况,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其一,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给予减免的,其减免部分的金额不予列示或反映,但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其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缓交规费的,处理方法有二种:一是按照规定的金额予以预提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并且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揭示;二是某些规费的缓交,其实质是以后不须再上缴,针对此类内容的规费不予预提,也不作账务处理,但在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分析时披露规费尚有多少金额属缓交,并注明什么时间上交;在决算报告中列示缓交的内容、时间、金额,并说明以后补交时应调整相应的交付使用资产的价值。㈢.基建投资借款利息的处理在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对于利息问题应充分关注:第一:是利息产生的期限问题。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建设期内的借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可以计入借款利息项目,投产后的利息支出不应列入基本建设投资;第二:是利息费用的范围问题。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未按借款用途规定使用借款资金或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和未按合同规定还款而支付的加付利息,不应计入基建投资总额;第三:是财政贴息的处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对于经营性项目和部分非经营性项目,财政部门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安排财政贴息资金,在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①.首先要考虑是否存在财政贴息资金;②.其次要检查财政贴息资金是否已全部到位;③.最后要审查其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第四:是利息费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供应充足,出于其他目的,采用职工集资方式(无计划)支付超出银行利率的利息应予以关注,并在决算报告中予以揭示;再者是应由项目投资方承担的项目资金本未及时到位而向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不应列入基建项目投资成本,应向项目投资者收回。笫五:是存款利息冲减基建成本;《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第九条规定: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如何处理。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比照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即冲减工程成本。存款利息范围包括财建[2003]724号第八条的规定: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㈣.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招待费超支的处理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在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其一是建设单位管理费归集的时间规定是否符合规定。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是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的管理费性质的开支,但从时间上看存在问题,例如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验收时必须有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料,那么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费用如何计算、列支,其本身的费用按规定归属于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范畴,所以在编制时按照规定予以预提,并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揭示;其二,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际列支的费用总额有否超出规定的情况。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其控制数,控制数与实际数相比较分析,超支还是节约,结果应分别处理:如果是超支,应询问、了解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有事前报同级部门审核批准,有批准的,应调整控制数,再进行比较,继续超支的,其超支数应调整至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列支;如无事前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超支金额调整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