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传达省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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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传达《山东省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精神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学校各级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指学校党委、各分党委(党总支)和学校各学院(系部)、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群团组织(以下统称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行为实施追究的制度。第五条学校党委对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分管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六条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和校属各单位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分党委、党总支和校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抓好本单位和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七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和学院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人才培养和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一同部署落实、一同检查考核,做到权责明确,常抓不懈。第三章责任内容第八条学校党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主动权。第九条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群团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及本单位职责范围、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第十条学校党委和各分党委、党总支,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群团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内容是:一、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二、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的责任。三、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四、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宣传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强化督查机制,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从严管控师生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五、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黏着力。六、加强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管理。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机制,明确学校、教师、学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七、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的责任。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依法依规,综合管控;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校纪校规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于部和师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八、加强各类社团管理的责任。九、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十、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第四章责任落实第十一条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第十二条建立检查考核和情况报告制度。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单位目标管理与干部考核制度。重要领导岗位的选人用人和海外人才的引进要征求意识形态部门的意见建议,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校长、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各单位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三、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责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四、对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六、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八、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九、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第十八条对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进行追究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教育部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九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第二十条二级单位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二十一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人事处或者由负责调查部门(单位)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有关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第二十三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会议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充分认识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制定出台学校具体实施意见、自查自纠办法。适时开展自查工作,自觉查找问题,敢于直面问题,立行立改,力求实效。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要带头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推动分管和联系单位责任压细压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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