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计算及分类规则》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24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的管理工作,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要求,制定《上海市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计算及分类规则》,并经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1月9日上海市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计算及分类规则1.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地下建设用地管理,规范规土管理中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沪府办〔2013〕84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2.定义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是指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记载或者实际使用的,用途为商业、办公、停车库、工业、仓储等地下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3.适用范围本市国有地下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土地出让合同监管、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等管理中涉及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的,应执行本规则。4.基本原则4.1.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所列举的用途及性质类型,不得随意增添用途及性质类型。4.2.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应区分各类经营性用途,分类列表计算并图示标注,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应当保持一致。5.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的计算5.1.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应按经营性用途地下建设工程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如地下建筑各层外墙上口外边线不一致的,则按各层外墙上口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分层计算。5.2.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总面积为其地下各层计入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之和。5.3.经营性用途地下建设工程中除用于以下功能及另有规定的以外,全部建筑面积均应计入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1)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实施的地下公共通道;(2)按规划要求设置的地区服务性的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前款规定的部位应单独配图并标明面积、标注范围。5.4.住宅小区内商业会所、配套商业等地下用房应根据其使用性质,计入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5.5.建设项目地下配套设备用房,应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性质,计入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建设项目具有多种使用性质的,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的不同比例,分别计入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5.6.平战结合的地下室按照其规划批准的非战时使用功能计算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具体人防面积及范围以人防部门出具的相应书面材料为准。6.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的分类6.1.分类类别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按商业、办公、停车库、工业、仓储进行分类。停车库分为单建停车库、住宅配套停车库和非住宅配套停车库。6.2.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6.2.1.单建停车库建筑面积单建停车库建筑面积是指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库的建筑面积。6.2.2.配套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1)配套地下停车库指按商业、办公、住宅、工业、仓储的配建标准建造的配套地下停车区域;(2)整层为配套的地下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其整层建筑面积计为配套停车库面积;(3)同一楼层中配套停车库与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混合使用的地下空间,其配套的地下停车库区域建筑面积计为配套停车库面积;(4)住宅和非住宅配套停车库混合的项目,以配套停车库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不同性质的车位数比例,分别折算住宅和非住宅配套类停车库面积。6.3.住宅套内地下部分建筑面积住宅套内地下部分应按仓储用途计入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7.土地价款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的土地价款收取按照《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沪府办〔2013〕84号)执行。8.附则本规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附件:地下建筑面积分类表附件地下建筑面积分类表项目名称地下层数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实施的地下公共通道按规划要求设置的地区服务性的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小计商业面积(平方米)面积(平方米)面积(平方米)面积(平方米)不计入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办公计入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面积(平方米)总计单建停车库面积(平方米)停车库住宅配套停车库面积(平方米)非住宅配套停车库面积(平方米)工业面积(平方米)仓储(含住宅套内地下部分)面积(平方米)小计面积(平方米)面积(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