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纳入市直机关工委日常管理的各部门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机关党支部(以下简称部门机关党组织)及其所辖各级党组织。 第三条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的新建、改建、撤销或合并,各部门机关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及其书记、副书记、委员任免,报市直机关工委批准;各部门机关党组织所辖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及其书记、副书记、委员任免,报部门机关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和产生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要本着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党组织发挥作用、完成各项任务,以科室为基础,结合行政隶属关系确定,确保有党员的地方都有党组织来教育管理,有党的工作的地方都有党组织来做党的工作。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直属单位较多的,设立党的直属机关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 第六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成立党的支部,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其代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市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机关党组织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单位(含市直二级单位),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总支部和支部委员会应设立纪检委员。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方式、任期与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相同。 第三章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配备 第十一条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提高能力素质为重点,建设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机关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工作年限一般能任满一届的正式党员。 第十三条部门机关党组织书记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担任。市直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应由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或专任,机关内设机构中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由党员中层干部担任。 第十四条机关党组织副书记和委员的配备,应充分考虑工作需要。机关党建工作职责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担任机关党组织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一般应由部门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或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副书记应由部门党员中层正职干部担任,拟提拔担任专职副书记的,应按照提拔中层干部程序完成考察后,报市直机关工委研究任命。 第四章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 第十五条部门机关党组织在任期届满前1至2个月,应向市直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汇报请示有关换届选举工作事宜,初步确定换届选举时间、候选人产生办法等。 第十六条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换届选举大会)的有关事项,确定召开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提名和产生办法。 第十七条做好换届选举各项筹备工作。主要包括:下发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通知,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换届选举有关准备和教育工作;起草工作报告,总结回顾上届工作,提出下步工作目标和建议;草拟选举办法,规范选举工作方法步骤;酝酿推选候选人,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党的委员会和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包括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照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第十九条向市直机关工委或部门机关党组织书面呈报换届选举请示,市直机关工委或部门机关党组织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批复。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介绍筹备情况,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主席团及秘书长名单、大会议程等。 第五章换届选举大会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由上届委员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由上届支部书记或党支部推举的党员负责人主持会议。主要议程为: (一)清点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方可开会。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3、工作调动、下派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离退休后随子女在外地居住等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走的。 (二)宣布大会开始,奏(唱)《国歌》。 (三)宣读上级党组织同意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批复。 (四)上届机关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报告)。 (五)分组讨论报告、选举办法,酝酿候选人(筹备阶段讨论酝酿充分的可简化)。 (六)进行正式选举。 1、确认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宣布并通过选举办法、监票人和记票人名单。 3、宣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 4、投票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5、计票。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不予统计。 6、公布得票情况。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七)宣布选举结果,通过党的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八)有关领导讲话。 (九)大会闭幕,奏(唱)《国际歌》。 第六章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任免 第二十二条召开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分别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明确委员分工。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结束后,新一届委员会应及时将选举结果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报告主要内容有: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时间;到会人数;当选人员名单和得票数以及委员分工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机关工委或部门机关党组织在收到下级党组织的选举结果报告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新一届机关党的委员会应做好新老交接工作,并向全体党员通报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 第二十五条党的委员会委员因职务变动,不宜担任委员时,应及时调整补充。委员的调整,由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报上级党组织任免。委员调整人数较多的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党的委员会书记、专职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在动议前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待原则同意后再上报研究任免。书记、专职副书记职务空缺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书记空缺期间应明确牵头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直机关工委和市直各部门机关党组织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本作品由无名收集整理,精心排版。可以直接套用或引用、打印。如果喜欢请分享给您的好友,同时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本作品由无名收集整理,精心排版。可以直接套用或引用。如果喜欢请分享给您的好友,同时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本作品由无名收集整理,精心排版。可以直接套用或引用。如果喜欢请分享给您的好友,同时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本作品由无名收集整理,精心排版。可以直接套用或引用。如果喜欢请分享给您的好友,同时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