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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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第一条总则1、为保证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和落实,确保安全方案、措施落实到位,起到为设备与作业人员提供良好、安全且符合国家规程规范要求的作业环境,特制定本验收制度;2、施工现场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新搭设的脚手架、模板、临时用电、起重机械和机具、施工电梯、附墙式龙门架、施工机具与设备以及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石开挖、拆除与爆破工程、高处作业与“四口”、“五临边”防护、新技术、新工艺等,工程实施前必须经过安全、设备部门验收,验收合格手续办理完毕方可使用。第二条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的验收1、一般性专项施工方案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验收;2、建设部规定须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公司总工办,由总工办(或有关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项目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参加论证会;3、工程所涉及到5米以上深基坑支护、地下暗坑工程、隧道工程施工、6m以上的边坡施工或者高度虽不足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大边坡、高大模板工程、24米以上钢管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作业、人货电梯、拆除与爆破工程、30米以上高空作业、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以及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新技术、新工艺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和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在项目部自验基础上报股份公司对口安全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第三条安全设施与设备验收1、项目部一般防护设施、中小型施工机械机具、设备,由项目部总工(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及施工班组(队)长进行验收;2、整体防护设施、重点防护设施以及临时用电工程、24米以下脚手架搭设、基坑开挖、高处作业与“四口”、“五临边”防护、物料提升机、龙门架等由项目部总工(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和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进行自验合格后,报分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条附则1、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要参与以上验收活动并提出具体意见,对需重新组织验收的项目要督促有关人员尽快整改。2、安全验收必须严格遵照标准、规定,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要求,严格把关,并办理书面签字手续,验收人员对方案、设备、设施的安全保证性能负责。3、因设计方案变更,重新安装或架设的高大、重要的防护设施及大型设备须重新进行验收;停止使用一个月以上、六级以上大风及大雨雪后的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必须重新检查验收。4、凡一次验收严重不合格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应重新组织验收(按上述第三、四条执行);5、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设施设备验收按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执行。6、特种设备、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和设备检查验收相关细则由股份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制定。7、原公司《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验收、使用管理制度》从文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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