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23章简答题答案及部分案例分析题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至第二十三章简答题答案,附部分案例分析题答案第二章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有哪些?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第三章行政权力的特征:1.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职权的特征: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第四章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第六章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法也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性质不同;产生的依据不同;行为的后果不同。第七章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是什么提出申请的权利;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听证的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第八章行政法监督是由哪几个部分组成的?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第九章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第十章确立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1.起草;2.征求意见;3.审查;4.通过;5.签署;6.发布与备案。第十一章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作用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行政许可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第十二章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不同?1.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措施主体的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主体;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不以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为必要前提;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3.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预防、控制或者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为危险状态,或者为保全证据,保证行政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行政强制执行以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为目的。4.依据不同。行政强制措施依据的是单行法律的规定;而行政强制执行依据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决定。5.阶段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执法调查阶段对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采取的临时性限制;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执法保障执行阶段。6.措施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隔离、盘问等;而行政强制执行时间接强制执行:代执行、执行罚或者直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外部程序有哪些?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du;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zhi,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3.经催告仍不履行的;4.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印章,并注明日期。行政机关如何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进行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强制立法的必要性。1.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2.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三章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实际履行原则;自己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会怎样?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行政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原因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应对相对方进行补偿。第十四章行政指导的特征是什么是非权利行政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适用法律优先原则;是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指导与行政领导的区别是什么?(1)主体不同。行政领导的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级领导者,而行政指导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客体不同。行政领导是一种行政组织内部的活动,它作用的对象是行政组织中的被领导者。而行政指导则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政活动,它作用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3)内容不同。行政领导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级领导活动的总和。而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所在管辖的事务范围内,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或政策,用非强制性的手段取得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而实施的管理行为。(4)效力不同。行政领导是行政组织内部的领导活动,它有严格的组织和纪律的要求,对行政领导必须严格服从。而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的指导活动,不具有强制力,相对方可以服从,也可以不服从。第十五章罚款与罚金的区别1.性质不同;2.处罚依据不同;3.适用主体不同;4.适用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有哪些内容?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第十六章1.监督对象相同;2.监督的内容相同;3.监督目的相同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1.报告工作;2.执法监督检查;3.审查批准;4.备案;5.行政复议;6.惩戒。第十七章行政违法有什么特征?答:(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2)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中对其行使职权所要求的程序性与实体性义务的约束。(3)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行政违法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统一的过程。即在客观上有违反行为法律规范的事实,在主观上有过错。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行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①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这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②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③主观过错的要件性问题。行政领域的违法行为,只要认定下来,就不再过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即可视为主观有过错,这是行政法的一个特点。(2)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②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③只有发生在行政公务行为中的行为才能引起行政责任。④行政责任的追究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⑤行政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为普遍要件。(3)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相对人,只要不依法行使权利或者不依法履行义务,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即构成行政违法。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哪些?(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zhi为;(7)继续履行职责;(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9)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等。第十八章行政救济的特征是什么?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什么是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九章简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种类。(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2)共同被申请人。若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而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简述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在哪些情况可以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简述在哪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

1 / 2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