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电站生产准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8.13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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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电站生产准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8月/新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能源电站生产准备管理,保障其基建与生产运行安全有序衔接,实现发电设备投产后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按照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的地面集中光伏电站、风电场等新能源项目的生产准备工作,分布式光伏电站可参照执行。第三条生产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生产准备机构设置、大纲编制、人员培训、生产制度建设、生产物资准备、运营准备、验收和交接等方面的内容。第四条生产准备期是指从新能源电站具备开工条件并组建生产准备机构起,到项目移交生产为止。第五条生产准备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从事生产准备工作的人员。生产准备机构成立时,应配备专职生产准备人员,进入设备安装阶段之前,生产准备人员应逐步到位。第六条生产准备所需费用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应按1照定额足额计列、提取,合理使用。第二章生产准备工作相关职责第七条公司生产管理与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生产安环部)是生产准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各项目公司新能源电站的生产准备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协助督促项目公司在基建过程中落实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第八条项目公司是生产准备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生产准备的各项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建立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编制大纲及具体实施等。第九条生产准备人员应参与主要设备选型、技术谈判、招评标、设计联络、图纸会审、设备启动试运等工作,了解设备安装进度和质量,熟悉设备原理和结构,跟踪设备缺陷的消除处理情况,掌握设备各项技术特性参数,做到“建管结合,无缝交接”。第三章生产准备机构的设立第十条生产准备工作组是项目公司组织开展生产准备工作的机构,负责生产准备期间各项管理职责和任务。第十一条生产准备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新能源项目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总经理担任。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生产准备的各项具体工作。第十二条生产准备工作组应在项目开工时成立,最晚应在升压站设备安装前3个月成立。项目通过基建移交生产2验收后,生产准备工作组应撤销,其职能由相应的生产管理部门及新能源电站承担。第四章生产准备大纲编制第十三条生产准备工作首先应组织编制生产准备大纲。生产准备大纲由生产准备工作组编制,须在其成立后20天内报公司审批。第十四条生产准备大纲应包括工程概述、生产准备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人员培训、生产准备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规程、制度、图册、预案、生产记录表格及报表准备等)、生产物资准备、安全管理、各类标识、技术监督、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转运营前准备、启动试运生产准备、移交生产验收和交接等方面的内容。依据工程工期要求,明确生产准备各项内容的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以及转入生产后的运行、检修模式、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保证项目生产准备工作的充分性和工程按期投产发电的要求。第十五条生产准备工作组应按照生产准备大纲组织开展生产准备的各项工作,确保基建和生产的无缝衔接。第十六条生产准备工作实施中,遇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调整生产准备大纲,并重新上报公司审批后,按照新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第五章生产准备人员培训第十七条生产准备人员包括生产管理人员、运行人员、检修维护人员。3第十八条生产准备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十九条培训要求(一)生产准备工作组负责制定岗位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方法和目标,有针对性的选择教材或自主编制教材。(二)生产准备人员的培训应根据基建计划进度分阶段、按计划实施。(三)生产准备人员通过培训应熟悉和掌握设备系统的结构、特性以及运行、检修技术要求,熟悉国家有关光伏、风电行业标准和规程的有关规定,达到本岗位上岗要求。第二十条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教育、光伏或风力发电专业基础知识、升压站运行及维护、各类规章制度、同类风(光伏)电场实习、设备厂家培训、现场培训等。第六章生产制度建设第二十一条安全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公司颁发的有关制度编制,但应根据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细化。第二十二条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和公司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制度编制,同时需充分考虑本站设备、控制、保护系统的结构、原理、安装调试及维护检修的特点。4第二十三条生产准备人员负责新能源电站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典型操作票的编写以及系统图册的绘制工作。制定电站重大安全事件、防汛、火灾等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第二十四条在机组试运前,应完成机组运行记录、报表、技术台账、系统和设备的标准操作票、班组台账、设备检修台账的建立。第二十五条各类规章制度、系统图册必须经生产准备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发布后方可正式施行。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各项规程制度、图册及生产记录表格最晚应在机组投产前1个月印发。第七章生产物资的准备第二十七条生产物资主要包括安全工器具、检修工具、仪器仪表、备品备件、生产车辆等,配置应满足现场安全生产的需要。第二十八条安全工器具及防护用品应满足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第二十九条检修工具和仪器仪表的配置应满足设备运行和检修维护工作的正常需要,并结合区域规划、现有配置合理安排。第三十条备品备件。应制定备品备件储备定额计划,储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包括光伏组件(风机)事故备品、电5气设备事故备品、一般备品备件和消耗性材料等,以维持正常的生产及消缺、事故抢修的需要。要做好备品备件的检验、入库管理工作,建立备品备件管理台账。第三十一条备品备件储备所需的费用应纳入设计概算,其种类、型号、数量应在设备合同中明确。第三十二条消防设备设施的配置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生产准备人员应参与复核消防设备设施的有效性,并参与消防验收工作。第三十三条生产车辆的配置以满足现场生产需要为基本要求,车辆采购程序应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生活设施、办公家具按照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选用和配置,并应满足长期工作、生活的需要。第八章生产运营的准备第三十五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生产准备期间的生产和交通安全,制定初期发电运行区域与施工区域隔离方案,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第三十六条完善生产现场各类标识。安全类标识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设备设施类标识按照电力行业标准以及调度部门下发的命名编号进行配置,企业形象类参照公司相关规定配置。各类标识的样式、规格、数量应明确。工程6期间应完成的标识须与主体工程一并完成。第三十七条在机组单台(首批光伏阵列)调试试运前,制定技术监督管理办法,建立技术监督网络,汇总分析施工现场的技术数据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设计、安装调试单位。生产准备人员可参加调整试运质量验收及结果评定,并对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第三十八条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运行管理以及生产调度等信息系统,做好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整套试运前,生产准备人员须明确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要求,熟悉填报系统,进行试用或模拟填报。第三十九条电站运营准备(一)生产准备人员应参与新能源电站的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工作。在机组整套试运前,参与的生产人员需通过启动方案培训,值长(班长)应完成调度部门组织的培训工作,并取得调度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二)按照电网公司的有关要求,向电网公司调度管理机构办理新设备投运、新机组并网、各项电气试验申请等有关审批手续。(三)完成并网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取得质监站签发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四)在机组投运前完成《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签订工作,明确设备命名编号、调度关系、管理范围等内容。7第四十条机组(组件)启动试运前准备(一)项目公司应成立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审议、决策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的各项工作。(二)启动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内设机构应上报公司批准。(三)启动验收委员会必须在启动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完移交生产交接签字手续为止。第九章验收和交接第四十一条工程完工移交生产验收工作应依据合同和国家、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第四十二条在移交生产验收工作中,生产准备工作组应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参加,按设备类型、系统结构状况,逐项进行对口验收交接。第四十三条设备交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交接准备。依据设计文件、设备合同按系统或专业编制设备清册,内容包括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投运日期等。(二)现场交接。按设备清册与有关单位在现场进行设备(含随机备品、随机工器具、随机资料)交接,签字确认。如有缺少、损坏或存在缺陷,应明确处理意见。第四十四条技术档案交接。生产准备人员应在项目转生产时,配合工程部门完成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调试等单位移交的技术资料,办理交接手续。8第四十五条总结报告。移交生产后,生产准备工作组对前期生产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公司生产安环部。第四十六条已经投运的新能源并购项目,应提前编制项目接管方案,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完成生产人员、生产物资、设备及技术档案接管工作,实现电站生产的平稳过渡。第十章生产准备工作的检查第四十七条在生产准备大纲审批后1个月内,由生产安环部组织进行首次工作检查。第四十八条倒送电前1周,由生产安环部组织检查生产准备人员工作分工和培训、技术资料、规程制度等重要技术文件编制情况。第四十九条机组240小时整套启动试运前一周,生产安环部组织检查整套启动调试措施及各项主要生产技术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生产安环部负责解释、修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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