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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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各位领导:《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卫生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于2019年12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我打算先介绍下本法立法背景、法律地位等概况、然后按章节内容解读下这部法律。一、概述1.立法背景经过多年医改探索与实践,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初步建立,医共体改革、家庭医生签约等医改实践中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需要制定一部基础性的法律,总结相关经验。同时对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中许多根本性、原则性的问题需要予以规范。通过立法明晰卫生领域的几个重点问题,如科学界定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的投入、保障等责任,明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明确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涵盖的主要内容。2.法律地位:卫生基本法目前我国涉及医疗的法律有13部、法规41部、部门规章92件,现有的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出台为所有这些分散的法律提供一个统一的基础,使它们整合成一个整体的体系。二、主要内容介绍本法共十章110条。接下来我按法律章节内容进行简单解读。第一章总则(14条)本章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卫生法律原则等内容,我归纳下主要有4大卫生法律原则。1.公益性原则第三条规定了“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这表明我国医改经过了多年的实践,政府最终坚持了一个方向,就是不把医疗当作一个挣钱的市场。为此第十一条同时规定了国家加大对医疗的财政投入。2.健康权保护原则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总则里有3条从政府职责、公民权利、政策制定三方面对健康权保护进行了原则规定。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通过健康中国战略,从健康生活、健康服务、健康保障、健康环境、健康产业5个方面着手,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于各项政策,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3.强基层原则第十条:以基层为重点,优先发展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是新医改的基本要求,“以基层为重点”更是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总方针的基本内容之一。该法将该方针上升为法律,并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着力点,力求多角度全力推进“强基层”。4.中西医并重原则第九条: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5.职能分工:第七条对政府职能分工进行规定。政府:领导责任卫健:统筹协调,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第二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19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分为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家卫健委确定,省政府补充。当前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共有健康教育、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健康素养促进等14项。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19到28条从10个不同领域的公共卫生服务方面对国家责任和制度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规定。2.基本医疗服务(1)提供者: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举办的和社会举办的2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政府举办的是主体。(2)基本制度:分级诊疗机制,引导非急诊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医疗服务合作机制,政府根据本地需求,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家庭医生签约服务。(3)公民权利保障:第32条对知情同意权进行了规定、第33条患者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保护进行了规定。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1.分类:按功能分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三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合作。按是否盈利分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2.政府职能(1)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城市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2)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建立协作机制,为老年人、孤残儿童提供安全、便捷的医疗和健康服务。(3)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为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保障。(4)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改进技术、设备与服务。(5)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发展医疗卫生服务新模式、新业态。(6)对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或者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3.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了医疗机构加强质量管理、临床医疗技术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保护医疗卫生机构秩序,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和患者参加医疗保险。第四章医疗卫生人员本章主要规定了医疗卫生人员的权力、义务、管理制度等内容,本次主要解读下医疗卫生人员管理中政府职责。1.人才培养: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的医疗卫生队伍。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2.人事薪酬: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对从事传染病防治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卫生人员,给予适当的津贴。3.基层建设:对在基层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第五章药品供应保障本章主要包括药品供应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规定了药品价格监测体系药品供求监测体系。本章相关职能主要由市管局承担,由于时间有限不具体展开。第六章健康促进本章规定了政府、公民和相关组织在健康促进中的不同职责义务。1.公民: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健康管理。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提高学生主动防病的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减少、改善学生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体能锻炼等活动。按照规定配备校医,建立和完善卫生室、保健室等。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其经营活动持续符合国家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控制吸烟。4.用人单位:为职工创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和条件,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保护职工健康。开展职工健康指导、健康检查。5.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公益宣传。6.政府职责:(1)应当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及其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2)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3)开展居民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开展体质监测,对健康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完善与健康相关政策和规划。(4)针对影响健康的主要问题,组织开展健康危险因素研究,制定综合防治措施。(5)开展爱国卫生运动。(6)建立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水平。(7)建立营养状况监测制度,实施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人群营养干预计划,开展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营养改善行动,倡导健康饮食习惯,减少不健康饮食引起的疾病风险。(8)发展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9)制定并实施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健康工作计划,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推动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10)控制吸烟。第七章资金保障1.预算和用途:建立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投入机制,将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按照规定主要用于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运行发展。2.资金监管:通过预算、审计、监督执法、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城乡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家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省人民政府可以补充确定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4.医疗保障体系: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第八章监督管理1.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卫健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2.政府职责:组织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依法接受监督。3.医保局职责: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4.卫健局职责: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技术、药品和医用设备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支持其参与医疗卫生评价、评估、评审等工作。保护个人健康信息开展卫生健康执法5.约谈机制: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关职责的,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相关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第九章法律责任1.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如:对无证行医的原医师法处罚额度是1-10万元,现调整为最低5-20万,不设上限(违法所得的5-20倍)2.规定了违法投标的处罚:第103条规定违法投标的处罚由医保局实施。3.规定了违法治安的处罚:第105条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章附则本章对一些名词进行了定义,不做解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解读结束,请批评指正,谢谢。淳安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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