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民主、村干部角色及其行为模式孙秀林摘要:对于中国乡村精英角色及其行为模式的讨论,一直是社会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尤其是在民主制度引入农村地区后,村干部的角色定位是否有所变化?在日常的治理过程中,其行为模式与角色定位是如何实现的?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需要以深入的个案调查为基础,而且也离不开严谨的实证分析。本文试图以6省的数据,来定量化地考察村庄民主对于村干部行为模式与角色定位的影响。实证模型结果显示,村庄民主的实行,可以促使村干部在日常治理过程中减少对于国家任务的关注,而增加对于社区事务的关注,从而使其角色定位更倾向于社区利益代言人。关键词:村庄治理村庄民主村干部双重角色引言对于中国乡村精英角色的讨论,是社会学许久以来的一个议题。对于这一阶层在权力运作过程中的角色,到底是国家利益的代理人还是社区利益的保护者,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论(黄宗智,1986;Duara,1988)。这种对于中国乡村社会精英角色的争论,一直延续到了当代中国学者对于乡村社会的研究中。中国学者对于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思路,多从乡村精英(包括村级政府、村干部等)的角色定位入手,其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定位基层政府/干部的角色以及如何理解其行为模式等。在日常的治理过程中,村干部是侧重于贯彻国家意志的实现,充当“代理人”角色,还是花费更多的时间从事社区服务,充当社区利益的代表人?尤其是在村庄民主制度导入农村之后,村干部的行为模式与角色定位是否有所变化?在村庄民主的制度下,村干部的角色定位是否会倾向于社区利益代表人?虽然,至今已有一些学者从不同侧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但是,遗憾的是,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与讨论,多数是基于个案观察或者政策文本分析,系统化的定量研究非常稀少。本文试图以6个省95个村庄的样本,来定量化地考察村庄民主对于村干部行为模式与角色定位的影响。一、士绅社会范式下的乡村精英角色中国乡村精英角色问题的缘起,最早见于M.韦伯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讨论。在《儒教与道教》一书中,M.韦伯前瞻性地指出了中国乡村地区所具有的自治性质以及在乡村地区实际治理过程中“地方人士”的作用。村落,在M.韦伯(1989:113-156)那里,意味着“无官员的自治地区”。他认为,中国的中央正式行政权十分有限,官僚体制无法穿透地方,特别是乡村地区。在中国乡村,村民们以村落的方式聚居在一起,通过自身的组织来运转。在中国,粗放的帝国行政(每个行政单位仅有少数现职的官吏)无法覆盖基层社会,“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官吏,对于地方事务消息都不够灵通,因此无法一贯且合理地介入”。在农村地区,真正发挥权力的是那些非正式官僚的“地方人”。在20世纪初,面临现代化西方国家的经济、军事和文化的入侵,中国的知识分子纷纷探求救国救民之路。在这个过程中,一个首要的问题就是要认清当时中国社会的结构问题。为此,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和吴晗共同组织一个研讨班,合作讨论中国的“社会结构”,讨论的成果结集为《皇权与绅权》(1948),并由此发生了费孝通与吴晗两人在衡定士绅身份与功能等问题的争论,从而也使得这个问题进入中国学者的研究领域。费孝通的基本观点是“双轨政治”,他认为传统中国社会分成上下两个不同的层次:处于上层的皇权与处于下层的社会自治。从一个长时期来看,上层政治结构的皇权,并不经常性地过多干涉下层的乡土社会,而多是采用一种“无为政治”的方式。在乡土社会,有一套自治规则,平时依靠教化性的“长老统治”来维持其运作,并追求一种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具有强烈“礼治”色彩的“无讼”境界。在这个过程中,费孝通特别指出,由于中央派遣的正式官员最低只到县一级,为了达到“上通下达”,在正式的“县衙门”与广大的“民间”之间,就需要一群自治团体领袖来作为缓冲,他们不属于正式行政机构,但“有社会地位,可以出入衙门,直接和有权修改命令的官员协商”,这些人就被称为“中国社会中的绅士”。费孝通对这个群体的作用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当“衙门”所下达的命令并不是人民乐于接受的时候,这些地方领袖就会利用他们非正式的关系与正式的行政机构协商,并期望最后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除了应付衙门以外,他们还负责社区公共事务如水利、自卫、调解、互助、娱乐、宗教等。(注1)费孝通对这个中间层的作用非常重视,他认为,任何“一个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往自由的双轨形式”。“如果这双轨中有一道堵塞了,就会发生桀纣之类的暴君”(费孝通,1948a:42-64;1948b:45-75)。费孝通的研究思想,即认为中国社会是一种“双轨政治”的社会结构,并将士绅定义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缓冲层,后来被美国的中国学研究所继承,如萧公权、张仲礼、瞿同祖等人的研究(杨念群,2001)。萧公权运用国家、士绅的二元分析模式,研究了清帝国后期基层社会政治控制的实际状况。他把社会上所有领导分子等同于士绅,并认为,这些士绅不仅经常在社区公共项目建设,如灌溉工程、防洪工程、修路建桥、安置地方灾民,以及组织地方自卫团体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些活动增进了地方的福利;而且,他们也在某种程度上阻止了地方政权和衙门对于地方利益的掠夺与贪污行为(Hsiao,1967:317)。张仲礼(1955:48-68)也强调了士绅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在政府官员面前,他们代表了本地利益,他们承担了诸如公益活动、排解纠纷、兴修公共工程,有时还有组织团练和征税等许多事务,他们在文化上的领袖作用包括弘扬儒学社会所有的价值观念以及这些观念的物质表现,诸如维护寺院、学校和贡院等”。通过各种地方方志搜集了5473个士绅的案例之后,张仲礼详细考察了不同朝代、不同地区、不同种类的士绅对各项社会活动的参与情况。总的来说,士绅只有极少部分为政府效力,如“为政府筹款(捐输、报效)(3%)”和“充当官府与民众的中介(4%)”,而绝大多数的士绅(86%)则将精力放在地方公益事业上(同上:215-223)。瞿同祖从研究县政府出发,探讨了士绅集团对地方政治的参与和影响。士绅可在地方官与百姓之间充当斡旋者,向地方官员提供咨询,受官员个人委托主持慈善机构和事业等。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充当了百姓的代表,尽管其角色完全是非正式的、私人性的,但凭借其个人所具有的影响力,比如说个人社会地位的高低及与官员的私人交谊深浅,士绅实际上可以常常干预政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质疑或否决官员所作出的决定,而这种干预是他们参与政府事务和代表地方社群说话的权利或义务(Ch’ü,1962:168-192)。另外,由于20世纪上半叶的特殊情况,日本学者对于中国的基层社会结构非常感兴趣,并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查,也取得了不可忽视的成果,其研究范式也都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研究中国绅士的社会性格(郝秉键,2004)。上述取“士绅社会”研究范式的学者认为,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拥有一个在文化上同质的精英群体,即所谓士绅阶层。他们是乡村社会中的精英阶层,作为国家与社会的一个中间缓冲阶层,平衡着国家与社会的利益,维持着国家与社会的协调。对于这一点,学者们并无太大异议,但是学者们对于晚清以来乡村基层精英所扮演的实际角色,并不十分一致,总的来说,有三种看法,即乡村社区利益的“保护人”、国家利益的“代理人”,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双重”身份。早期的汉学学者如萧公权、张仲礼、瞿同祖等大多持地方士绅在国家与乡村社区之间充当地方利益“保护人”角色的看法。这一派学者认为,地方士绅主要是对社区内的地方民众负责,而非对县衙门负责。因此,地方士绅在当地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其说是政府的代理人,不如说是地方民众利益的代表者。黄宗智(1986)的研究结果与此类似,他在研究19世纪冀东宝坻县衙门档案的基础上发现,当地最基层的半官方行政人员,是叫做“乡保”的人物,乡保实际上成了官府与地方精英间的缓冲。王福明(1995)同样利用宝坻档案,对乡保的选任情况作了更为深入、系统的考察,他的结论基本印证了黄宗智先前的发现。相反地,也有学者不同意此说,而认为士绅的角色更多的是国家利益的“代理人”。如J.瓦特(Watt,1972)认为,“地方”只不过是由县衙门任命并直接对其负责的乡间代理人,他们并不代表乡村社会,也不是乡村利益的保护者。胡庆钧(1948)对于中国地方“保长”的分析也指出,随着国家对于乡土社会的渗入,作为中间人物的“保长”越来越成为国家利益的代理人。在基层行政机构里的保长,事实上是政府力量在基层的一个工具,它的主要权力来源是依附于政府权力的。而且,20世纪初期的地方绅权,已不再是传统的长老权力,而是成为统治者的帮凶,成为政府权力的向下延伸。建国以后,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国内的研究将清末民初的基层组织笼统地定义为封建王朝对人民群众的控制机构,认为地方上的里正、保正等人员,都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戴逸,1980:279-280)。与上述两种两端化的看法有所区别,更多的学者倾向于采取一种弹性的中间态度,认为士绅的角色更复杂,并不是单一的“保护人”或者“代理人”,而是具有“双重”特点。如佐伯富(1964)认为,“地方”(人物)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乡村社会的代表,又是政府的下层吏役,在考察其性质的时候,不应该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杜赞奇(1994)的“国家经纪”模式,虽然研究角度有所不同,但他对于地方士绅作用的认识,也可以划归于这一流派。作为中间性的“地方”(人物),伴随着国家力量与地方自治两者之间力量的此消彼长,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国家不特意渗入地方的情况下,乡土社会享有比较高的自治,这时候的“地方”(人物)多由乡土社会中那些德高望重的士绅担当,其角色也更倾向于地方利益的代言人,即“庇护型的国家经纪人”;但是随着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为了汲取财源,国家不断加强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在这种形势下,劣绅取代了士绅,其角色更多地呈现出国家利益代理人的色彩,即“掠夺型的国家经纪人”(Duara,1988)。与杜赞奇类似,李怀印(Li,2005)也倾向于在一个历史变迁的过程中来理解地方士绅的角色,且其基本结论也与杜赞奇相同。20世纪80年代起,上述“国家/士绅”的分析模式,(注2)通过美国的中国学研究文献的中译又绕回中国。1980年代以后,中国学者对于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思路,基本上仍然遵循这一范式,多从乡村精英(包括村级政府、村干部等)的角色定位入手。(注3)如宿胜军(2002)将土改前、集体化时期和当代的改革期这三个不同时期的社区精英的角色行为分别模式化为村庄的“保护人”、国家政权的“代理人”及追求独立利益的“承包人”。周飞舟(2002)在探究改革前后村干部的角色转变与他们维护对地方社会支配地位的策略时,采用的理论框架也是“国家-村干部-农民”。二、村庄民主对村干部角色定位与行为策略的影响在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上级政府对于基层干部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干部岗位责任制”或“政治契约制”来进行的。早在1980年代,为了激励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地方工业,中央政府实行了以“财政分权”为标志的财政体制改革。通过上下级政府之间签订财政任务合同书,来保证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责任与分成比例(Oi,1999)。这种任务合同书,可以视为政府内部“政治契约制”的开端。这种体制在1990年代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细化。类似的政治合同书不再局限于财政方面,而是扩展到政府行为的各个方面,其精确性与复杂性也与日俱增。它明确规定了地方官员所需要履行的一系列复杂任务,包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完成税收、上缴税赋、控制计划生育、保持社会秩序和提高当地社会福利等。这些“政治合同书”或者“岗位责任书”虽然在不同地区、不同阶段有所不同,但一般都明确列出了预期目标,并成为对下级官员进行评价的基础。在这种“干部岗位责任制”下,上下级官员之间签订责任状,通过对于责任状上各项指标的完成程度,上级官员对下级从属进行奖励与惩罚,从而使上级的意志得以实现(O’Brien&Li,1999)。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政治契约制”带给基层干部的,就不仅仅是纯粹的经济利益回报,而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利益的回报,如地方工业的发展,往往会与地方领导人的个人政治提升联系在一起。李宏彬等人的经济学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