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分析随着我国矿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业权市场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矿产勘查工作已经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单一投资的格局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投资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国家投资主要用于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而大量的地质勘查工作则转变为商业性地质勘查。虽然通过近年来商业性地质勘查的实践,使得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逐步走向成熟,但也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甚至严重影响了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现就目前我省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分析。一、矿业权意识薄弱商业性地质勘查的最终目的是为矿产开发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因此,投资人是否在取得合法探矿业权或采矿业权的基础上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果不拥有合法的矿业权,就会造成投资损失,也是违规勘查。矿业权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两个方面。造成无证勘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矿业权过期、失效,很多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领取的探矿业权期限较短,开始作地质勘查时,往往拥有探矿业权,但勘查工作结束后,提交勘查报告时,其探矿业权已经过期失效;二是利用他人的探矿业权进行地质勘查,在取得勘查成果后,常常会造成矿业权纠纷;三是地方保护主义,长官意识,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或局部利益,采用行政手段,对勘查投资人进行许诺,结果造成勘查投资人无证勘查,违规勘查,给勘查投资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四是有些勘查投资人法律意识淡薄,明知在自己的勘查区内已经设置了矿业权,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强行进行地质勘查,其结果只能是徒劳无益。越界勘查是目前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很多投资者往往在自己拥有的矿业权范围之外进行地质勘查,势必造成投资浪费和经济损失。要切实解决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矿业权意识薄弱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矿产资源法的宣传力度,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矿业权管理和监督,适时发布本地区的矿业权信息,使投资人能够及时地掌握矿业权信息。其次是,作为承担商业性地质勘查的单位应当为勘查投资人做好服务,使得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能够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二、勘查的目的与任务不明确目前在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地质勘查的目的与任务不明确,绝大多数勘查投资人对地质勘查的目的与任务没有具体的要求,他们只是一味地要求以能够办理采矿许可证为唯一目的。众所周知,地质勘查的最终目的是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等必需的地质资料,以减少开发风险和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绝大多数勘查投资人由于对地质勘查工作的性质和目的不清楚,不能对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而地质勘查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也没有向投资人说明地质勘查的目的与任务,致使较多的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不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也给勘查投资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商业性地质勘查是勘查投资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手段和目的之一,但是否能够进行矿产开发则要根据地质勘查的成果来确定。许多勘查投资人不考虑地质勘查工作的程度和勘查成果,盲目办理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开发,往往造成更大的投资损失和浪费。造成商业性地质勘查目的和任务不明确的主要原因是勘查投资人不熟悉地质勘查工作,不知道矿产分布的客观性,不了解矿业开发的投资风险,这就需要承担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必须向勘查投资人说明地质勘查的目的和任务,为勘查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应该帮助勘查投资人分析和研究勘查投资的风险,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三、勘查资金投入不足、周期短商业性地质勘查是一种市场行为,一个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往往有多家地勘单位参与投标和竞争。一方面地勘单位为了中标竞相压价,另一方面勘查投资人在确定勘查单位时只考虑价格因素,忽视设计方案、技术力量和人才优势,由此造成商业性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勘查投资人以最小的投入来完成地质勘查任务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但以勘查价格作为唯一的因素则是不可取的。地质勘查工作有其特殊性,必要的勘查投入是必须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勘查投入不足,地勘单位也只能是偷工减料,减少工作量,这就势必会影响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程度、质量和成果,其结果也只能是增大矿产开发的投资风险。为了确保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成果,勘查投资人应该从多方面因素考虑,以确定勘查单位。地勘单位也应该从客观地质条件出发,确定最佳勘查设计方案和合理的勘查费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得到健康的发展。勘查投资人为了加快矿业开发的速度,不按照地质勘查的客观规律办事,过分要求地勘单位缩短勘查周期,而一些地勘单位为了取得商业性地质勘查的工作费用,也违背勘查工作的基本规律,盲目勘查。地质勘查工作是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过程,违反这一基本准则,一方面会造成勘查程度偏低,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勘查工作部署的不合理和工作量的浪费,使得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得不到预期的成果和目的。要切实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勘查投资人和地勘单位的共同协商和努力,并以地质勘查的客观规律为准则,合理确定地质勘查工作的周期。四、勘查阶段确定不合理一些勘查投资人为了减少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费用,不考虑矿床的实际情况和矿山建设设计的需要,盲目确定勘查阶段。一方面是勘查程度偏低,不能满足矿山建设设计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勘查程度偏高,造成资金浪费。另一部分勘查投资人受短期经济利益的驱动,以采代探,贻害无穷。由于新的地质勘查规范取消了对地质控制程度较高的资源/储量的具体要求,使得一部分勘查投资人为了减少勘查投入,不管矿床规模和矿山开采规模,任意降低地质控制程度较高的资源/储量比例要求,致使地质勘查成果不能满足矿山设计的要求。商业性地质勘查阶段的确定主要是要考虑到矿床规模,矿山生产规模,矿体赋存的地质条件,矿体的复杂程度,勘查投资人的具体要求等综合因素。五、水、工、环工作程度普遍偏低商业性地质勘查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资源/储量方面的资料,二是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资料。目前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普遍存在只重视矿石质和量方面的工作,而忽视矿床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工作。在矿产勘查工作中,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工作同等重要,缺一不可。目前水、工、环工作程度普遍偏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普查成果直接用于矿山开发的几乎都没有开展水、工、环方面的工作;二是在详查、勘探阶段水、工、环方面的工作远远没有达到规范和矿山设计的要求。忽视矿床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工作,其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一方面其勘查成果难以满足矿山设计的要求,另一方面会造成勘查投资人决策的失误,更重要的是给矿山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因此,在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必须加强矿床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工作。六、勘查工作质量下降由于商业性地质勘查的投入不足和勘查周期过短等原因,造成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明显下降,严重影响了地质勘查工作的成果质量和资源/储量的可信度,并给矿山开采带来巨大的隐患,也增加了勘查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勘查工作质量下降主要表现为不按勘查规范的要求进行工作,地质综合研究程度明显偏低。甚至是虚报勘查工作量,伪造地质勘查资料,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这样做的结果势必会造成勘查投资人的投资失误,同时也使地勘单位失去商业信誉,并还要为此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解决勘查工作质量下降的问题已经成为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的当务之急,这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勘查投资人、地勘单位的共同努力,坚决杜绝商业性地质勘查中出现的质量下降和质量问题。地勘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勘查工作质量是地质勘查工作的生命线,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对勘查工作中已经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客观、真实、实事求是的评价,决不能隐瞒勘查工作中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勘查投资人也应该对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勘查工作的质量。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下降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不进行矿床的综合评价,对矿石的工业利用性能只作粗略的研究和评价。众所周知,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我国是一个资源贫乏的人口大国,矿产资源危机日渐突出。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而一部分勘查投资人仅从企业本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在进行商业性地质勘查中只要求对主矿种进行勘查,而对与主矿体共生或伴生的,可以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资源不进行勘查工作,不进行综合评价和利用,导致现有的、有限的矿产资源严重浪费。而对一些非金属矿产而言,多数勘查投资人往往只考虑本企业现有产品的要求,不进行工业利用性能的深入研究,致使部分非金属矿不能得到高效利用,仍然停留在粗加工、低档次产品上,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资源浪费。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勘查投资人要树立资源忧患意识外,更重要的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严格的资源综合评价法规或管理制度,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的勘查投资人和开发投资人要严惩不贷。七、资源/储量类别的认识模糊由于我国传统的储量分类原则是,不考虑可行性研究程度和矿床开发经济意义如何,一味地强调地质可靠程度;并且不论地质可靠程度如何,一概统称为储量;再加上多数勘查投资人不了解储量的真正含义,误认为只要是储量就能开采,只要市场需要就能取得经济效益。新的资源/储量分类虽然综合考虑了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研究程度、矿床开发的经济意义,但是由于受到过去储量分类的影响,再加上多数勘查投资人对不同类别资源/储量的含义认识模糊,仍然将不同类别资源/储量等同看待,往往会造成投资损失。正确认识和理解不同类别资源/储量的含义对于勘查投资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影响到投资决策的成败。目前,有些勘查投资人甚至将勘查程度很低,所获得的预测的或推断的资源量作为矿山设计和矿产开发的依据,一旦资源/储量等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投资损失时,又把全部责任推卸给地勘单位,这样的官司和法律纠纷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勘查投资人对不同类别资源/储量认识上的模糊,对不同类别资源/储量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不理解。而多数地勘单位则恰恰没有向勘查投资人说明不同类别资源/储量的真正含义和用途,这也是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法律纠纷不断的真正原因。要避免此类法律纠纷的发生,勘查投资人应该正确认识不同类别资源/储量的含义和用途;地勘单位在承担商业性地质勘查时,也有义务、有必要向勘查投资人说明不同类别资源/储量的含义和用途,为勘查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技术服务。八、可行性研究与勘查工作脱节投资人进行商业性地质勘查的最终目的是进行矿山设计和矿产开发,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怎样才能减少投资风险,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是每个勘查投资人的共同心愿。这就需要在进行地质勘查的同时,开展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而目前在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普遍存在地质勘查与可行性研究相互脱节的问题。矿床开发是否能够获得经济效益,不仅仅与矿床本身的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密切相关,还要涉及到国家的法律、宏观经济政策、矿山建设的内外部条件、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和价格、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诸多因素。只有通过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才能真正减少投资风险,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建议勘查投资人要充分认识到进行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的可行性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作为地质勘查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和关注,要使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必须切实解决和处理好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