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图(参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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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图(参考流程)一、出生登记(一)办理流程。一、出生婴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户籍民警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完成受理材料审核工作。三、材料完整符合办理条件的,应按程序当场办结。四、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书面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二)材料清单。1.出生登记户口。(1)申请人书面申请;(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登记新生儿户口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为准。对申请人提出以申请内容进行登记的,申请人需先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变更、更正换发新证后,办理出生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申领-1-《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落户。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监护人或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婴儿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父母双方均无抚养和监护能力或父母双方均下落不明经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随其办理户口登记,同时提供申请人系婴儿监护人的法律文书。2.收养弃婴登记户口。(1)收养人书面申请;(2)弃婴《收养登记证》;(3)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收养人可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2-3.特殊情形。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确实无法核实或核实后认为事实不清的,公安派出所建立《疑难户口登记簿》,社区民警如实填写核实情况,公安机关对其血样提取网上比对,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二、死亡(失踪)注销(一)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户籍民警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完成受理材料审核工作。三、材料完整符合办理条件的,应按程序当场办结。四、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书面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二)材料清单。1.申请人申请及《居民身份证》;2.注销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注销人《火化证》(未纳入火化区范围内人员正常死亡的由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或《死亡医学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生效判决书。三、迁出(入伍、出国境)注销(一)办理流程。-3-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户籍民警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完成受理材料审核工作。三、材料完整符合办理条件的,应按程序当场办结。四、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书面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二)材料清单。1.申请人书面申请;2.迁出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准予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报到证》或就业协议;入伍注销户口凭《居民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军官证》或《士官证》或《士兵证》或部队军人身份信息核查登记表;出国(境)的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等)。参军、现役军人未申请注销户口的,派出所根据武装部参军人员名单,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直接予以注销户口,不出具《户口迁移证》;出国(境)注销户口出具注销户口及收缴居民身份证的证明,其他迁出注销的出具《户口迁移证》。四、户口迁入(一)办理流程。1.省内迁入-4-一、申请人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户籍民警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完成受理材料审核工作。三、材料完整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按程序办理户口登记。四、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书面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2.省外迁入一、申请人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户籍民警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完成受理材料审核工作,所领导签署意见。三、派出所同意后,申请人携带所有材料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四、申请人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明。五、申请人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六、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书面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二)材料清单。1.夫妻投靠。(1)申请人书面申请;(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未单独立户子女投靠父母。-5-(1)申请人书面申请;(2)父母和子女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关系证明材料。3.父母投靠子女。(1)申请人书面申请;(2)父母和子女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关系证明材料。被投靠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应为户主。4.购买商品房。(1)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房产证明。户主应由房屋产权人或其配偶担任,产权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随迁。购买二手房的,原住户应当将户口迁出。原住户拒不迁出而房屋产权所有人要求将户口迁入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可持《房屋产权证》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移户口,经公安机关调解原住户仍不愿迁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凭调查材料,将原住户整户迁至派出所集体户口,并通知原住户限期办理相关手续。5.工作调动。(1)申请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文件(调令);(3)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证明。申请人居住在自购商品房的,按购买商品房申请迁移户口程序办理;居住在单位提供的集体住房的,落在单位的集体户;居-6-住在租赁房屋内的,按租赁房屋程序办理。6.务工、经商。(1)申请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用工单位或申请人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3)申请人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申请人居住在自购商品房的,按购买商品房申请迁移户口程序办理;居住在单位提供的集体住房的,落在单位的集体户;居住在租赁房屋内的,按租赁房屋程序办理。7.学生毕业或退学回原籍。(1)申请人书面申请;(2)入户人《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3)入户人《毕业证》或退学证明。8.学生毕业就业。(1)申请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3)申请人与就业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或招聘文件,且合同或协议期限在一年以上;(4)就业单位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单位证明)。9.军人退伍回原籍。(1)申请人书面申请;(2)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3)军人居民身份证编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7-10.军人转业安置。(1)申请人书面申请;(2)安置办、军转办的入户《介绍信》或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招聘文件;(3)军人居民身份证编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11.回国定居(含港澳台回大陆)。(1)申请人书面申请;(2)《华侨回国定居证》或《加入(恢复)中国国籍通知书》或《来大陆定居证》或《来内地定居证》。以上迁入业务,有随迁人员的同时提供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五、主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变更更正(一)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户籍民警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完成受理材料审核工作,所领导签署意见。三、所领导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扫描上传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四、户籍派出所根据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情况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五、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书面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二)材料清单。1.姓名变更、更正。(1)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8-变更、更正人在10-18周岁之间的,申请需由申请人和变更、更正人共同签名,年满18周岁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2)申请人和变更、更正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变更、更正人在18周岁以下的,需由其父母共同申请,同时提供其父母的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4)变更、更正申请事由相关证明材料。2.性别变更。(1)申请人书面申请;(2)变更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我国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医学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3.性别更正。(1)申请人书面申请;(2)更正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性别出错的相关证明材料。4.出生日期更正。(1)申请人书面申请;(2)更正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出生日期出错的产生原因相关证明材料;(4)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以下材料之一:1原始的出生登记材料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院的病历档案;2公安机关签发的原始《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9-3建立在登记户口之前的单位原始档案材料;4无法查找证明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由社区民警询问两名及以上其他旁证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盖派出所公章;5既无证明材料社区民警又无法调查核实的,由我国三级以上医院出具骨龄医学鉴定证明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或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证明。干部出生日期的变更,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要求办理。5.民族变更。(1)申请人书面申请;(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变更人《贵州省民族成分变更审批表》或《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证明书》。(六)民族更正。(1)申请人书面申请;(2)更正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公安机关在登记户籍时存在过错或过失造成公民民族成分登记错误的情况说明;(4)更正人民族成分的以下材料之一:1原始的出生登记材料和父母的民族成分证明材料;2原始的迁出或迁入材料和父母的民族成分证明材料。公民的民族与其父或母一致,提出申请的按民族变更程序办-10-理。六、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以外项目变更更正(一)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户籍民警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完成受理材料审核工作。三、材料完整符合办理条件的,应按程序当场办结。四、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书面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二)材料清单。(1)申请人书面申请;(2)变更、更正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申请变更更正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七、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办理(一)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户籍民警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完成受理材料审核工作。三、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四、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书面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二)材料清单。(1)申请人《户口簿》;(2)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现场采集指纹、免费采集人像信息(可自行提供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标准数码相片),-11-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公民急需用证的,可同时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派出所民警受理后打印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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