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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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工作责任,防范和化解火灾风险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使用。第三条医疗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各级各岗位责任人及职责。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规范标识,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部门,设立消防安全专用资金,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消防应急处突、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奖励等资金保障。1第五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火灾风险自知、消防安全自查、隐患问题自改、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第六条瞒报、漏报。第二章组织制度规范化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根据医疗机构建筑面积、门(急)诊人次数、床位数、科研性质明确设置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数量和消防安保力量规模。各科室结合实际要设立至少1名消防安全员。第八条医疗机构要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专项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隐患治理;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建立消防安全督导检查考核奖惩制度;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第九条医疗机构各科室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医疗机构对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不得迟报、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组织本科室人员积极开展消防“日、周、月”安全巡查检查、宣传教育、培2训演练、隐患整改工作;科室人员要全员积极参与,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研究所、学院、餐饮部等)和内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合同书、责任书中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一)消防安全例会制度(二)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整改制度(三)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四)消防、电气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五)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制度(六)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特殊场所防火管理制度(七)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八)专职、义务、微型消防站制度(九)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制度(十)消防控制室制度(十一)消防安全奖惩制度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每年年初应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主要包括:(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方案(二)年度安全重点部位检查计划3(三)年度安全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四)年度安全类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五)年度消防设备联动测试计划(六)年度安全用电检查计划(七)年度油烟管道清洗计划第三章第十三条火灾风险管控实时化医疗机构应加强用电用火用气管理,加大管控力度,及时掌控并消除火灾风险隐患。第十四条电气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并负责日常管理;(二)电气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敷设在可燃物上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金属槽盒等防火措施;(三)不得擅自乱搭乱接电气线路,严禁使用麻花线、铰接方式连接或将不同型号、规格的电线连接;(四)应及时更换老旧、绝缘层破损的电气线路;(五)电器产品应选用合格产品;(六)医疗用电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避免超期服役;4(七)使用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电取暖器等外表面温度较高的电器产品时,应远离可燃物或采取相应隔离措施,使用时应有必要的监控或保护措施,离开和用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八)严禁在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在建筑内为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充电,严禁从室内拉“飞线”充电;(九)设有UPS电源及蓄电池等备用电源的应定期保养检测,出现故障应及时更换;(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电气安全检测,排查整改电气安全隐患。第十五条安全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室内吸烟,随意丢弃烟头;(二)严禁室内违规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焚香、烧纸、点蚊香驱蚊等;(三)严格切割、焊接、防水施工等明火作业管理,动火部门应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施工;(四)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和范围动用明火,严禁动火施工人员无证操作或违反操作规程;(五)应定期清理厨房油烟道、烤炉以及排风机通风管道内尘垢油污,动火做饭期间人员不得离开;5(六)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第十六条安全用油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更改燃气管道线路;(二)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三)燃气表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四)定期对燃气管线、连接软管、灶具检测维护;(五)严禁在燃气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四章隐患查改常态化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操作规程,并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至少2次消防安全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门(急)诊区、病房楼、各医疗科室(医技、辅助科室)等人员密集区域应每2小时1次巡查,重点时段(重点节假日、重要保卫期间、装修施工期间)每1小时1次巡查,夜间应加强病房楼和急诊区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有无违规用电、用火、用气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三)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被遮挡、覆盖、移位,外观、数量是否缺损;6(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顺序关闭状态;(六)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区域以及配电箱、电表箱周边,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情况;(八)重点岗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每周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消防巡查记录、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是否规范;(二)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三)消防中控室值班及设施运行情况;(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五)消防水源、消防电源情况;(六)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七)对住院患者及家属消防安全提示情况。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至少开展1次联动运行测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手动报警现场确认测试;(二)消防电话通信测试;(三)常闭式防火门功能测试;(四)消防广播测试;7(五)烟感、温感报警信号反馈测试;(六)自动喷淋末端压力放水测试;(七)气体灭火系统报警信号反馈测试;(八)消火栓、水泵结合器系统测试;(九)水泵房远程启动、手动启动测试;(十)防火卷帘远程起降、手动起降测试;(十一)排烟送风远程启动、手动启动测试;(十二)备用电源切换测试;(十三)消防电梯运行测试;(十四)消防中控设备信号反馈及联动操作等测试项目。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季度对消防设施、器材至少进行1次维护保养,每年进行至少1次全面的系统测试,并留存检测报告。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实施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应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在门(急)诊、病房、重症监护室等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按照行业标准在重点要害部位设置危险警示标识。8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科室安全员、消防安全专职管理干部应及时向本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按管理权限及时确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负责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或停业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第五章第二十四条重点部位管理精细化医疗机构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应至少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药品库房、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厨房等;(二)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住院部、门(急)诊部、手术部、贵重设备室、档案资料室等;(三)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等。9第二十五条除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以及宿舍、值班室等具有居住性质的场所不应采用彩钢板作为建筑围护构件。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值守:(一)门(急)诊应合理布置导诊、挂号、收费、取药等功能区域,便于人员疏散,疏散通道的净宽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全出口附近不得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物品,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二)手术室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仪器设备放置、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定期维护保养。麻醉间要保持良好通风。(三)病房、重症监护室应保持通道畅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医疗仪器设备,保管酒精等易燃危险品,窗口、阳台、逃生门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病房楼宜根据病人年龄和护理等级布置科室所在楼层,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四)药库(房)应与其他场所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药库(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药库(房)内应设置禁火、禁烟标识,药库(房)内药品应分类存放,采用堆垛方式存放中草10药时,应采取防止自燃的措施。制剂室内的制剂电器应由专人负责在固定地点使用,工作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五)实验室和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电气线路,加强试剂、标本等安全使用管理,易燃易爆品禁止放置于暖气、阳光直射的窗台等地点。(六)供氧站和用氧部位应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氧气管道严禁与导电线路、电缆共架敷设或交叉接触,禁止氧气管道与供电线路敷设在同一管井内。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不得在供氧站内灌装氧气袋。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保持供氧设备正常使用。治疗带由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保养。(七)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单位消防系统及联动设备工作原理,熟悉火灾报警程序及事故处理程序,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八)厨房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厨房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定期对油烟道进行清洗。11(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规范用火用电管理,确保安装电气设备、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由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标准规范操作,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并及时对可燃物进行清理。第六章宣传培训演练体系化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护人员、职工、住院患者及家属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采取电子屏幕、宣传海报、宣传卡片等多种形式进行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提示。住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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