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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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2016-12-23发布2017-06-2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2707—2016Ⅰ前言本标准代替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和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中的部分指标,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与GB2707—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原料要求;———修改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GB2707—201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即食生肉制品。2术语和定义2.1鲜畜、禽肉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不经过冷冻处理的肉。2.2冻畜、禽肉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在≤-18℃冷冻处理的肉。2.3畜、禽副产品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所得畜禽内脏、头、颈、尾、翅、脚(爪)等可食用的产品。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屠宰前的活畜、禽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GB2707—20162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挥发性盐基氮/(mg/100g)≤15GB5009.2283.4污染物限量畜禽内脏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中畜禽内脏的规定,除畜禽内脏以外的产品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中畜禽肉的规定。3.5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3.5.1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3.5.2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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