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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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犌犅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20161019发布2017041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书书书犌犅4806.5—2016Ⅰ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19778—2005《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中盛装食品用玻璃制品部分。本标准与GB19778—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修改了范围;———修改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原料要求;———增加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增加了烹饪器皿和口缘要求;———增加了迁移试验要求;———增加了玻璃制品标识要求。犌犅4806.5—201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2 术语和定义2.1 扁平制品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小于或等于25mm的制品。2.2 贮存罐容积大于或等于3L的空心制品。2.3 空心制品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大于25mm的制品。2.4 大空心制品容积大于或等于1.1L且小于3L的空心制品。2.5 小空心制品容积小于1.1L的空心制品。2.6 烹饪器皿用于加热制备食品的制品。2.7 口缘直接与口唇接触的有外部彩饰的玻璃制品,自制品口部计起20mm的边缘区域。2.8 飞边机制或人工成型产品因口模、雏形模及成型模之间配合不当而造成的边角余料。3 基本要求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犌犅4806.5—20162    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玻璃制品用原料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4.2 感官要求玻璃制品应无飞边、裂纹及崩损缺口。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扁平制品/(mg/dm2)贮存罐/(mg/L)大空心制品/(mg/L)小空心制品/(mg/L)烹饪器皿/(mg/L)口缘要求/(mg/L)检验方法铅(Pb)≤0.80.50.751.50.54.0GB31604.34镉(Cd)≤0.070.250.250.50.050.4GB31604.245 其他5.1 迁移试验5.1.1 基本要求迁移试验应按GB31604.1和GB5009.156规定执行,本标准中5.1.2、5.1.3有明确规定的除外。5.1.2 食品模拟物食品模拟物应仅选择4%乙酸溶液(体积分数)。5.1.3 迁移试验条件(时间和温度)迁移试验温度和时间应仅选择表2列出的条件。犌犅4806.5—20163    表2 特定迁移试验条件(时间和温度)器皿分类迁移试验时间和温度条件烹饪器皿120min、98℃可微波炉使用制品15min、100℃其他常温条件使用制品24h、22℃5.2 标签标识5.2.1 标签标识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5.2.2 产品声称可用于烹饪、可微波炉使用的性能时,应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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