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取费文件汇编项目工程建设取费文件一览表2010/7/15序号项目名称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1定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3--勘察费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4--工程设计费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5定的通知》-可研报告编制费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6收费标准-环境评价报告编制费7交评报告编制费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北京市8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9-竣工图编制费10招标代理服务费(计价格)[2002]10号计价格[2002]1980号建设部京发改(2007)759号计规发[2001]1001号计价格{2002]125号按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0号(计价格)[2002]10号建设部京财经二[2003]305号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建设部费率计算依据北京市费用合计111213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施工图审查费施工人员意外险费用京价(收)字[2003]196号设计费的8%建标[2003]206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七、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初步确认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是否正确,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因子、评价方法和预测模式选用是否准确,敏感目标、监测布点、监测时间和频率选择是否合理,评价内容是否全面和评价重点是否突出等基本内容。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源强和物料平衡是否准,工艺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环境影响预测参数选择是否合理和预测结果是否正确,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可行,经济指标是否适当,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是否明确,评价结论是否可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规范等。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的定的,应当负责完善,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应将部分或全部服务费退还委托方。九、委托方应遵守本通知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十、委托方和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附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调整系数三、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OO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单位:万元咨询服务项目估算投资额(亿元)0.3以下0.3-22-1010-5050-100100以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5-66-1515-3535-7575-110110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1-22-44-77以上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0.8-1.51.5-33-77-99-1313以上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0.5-0.80.8-1.51.5-22以上注: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2、估算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3、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4、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按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调整系数见附件2之表1和表;5、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的费用不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技术评估费用占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的40%;6、本表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的基准价,每增加一个专题加收50%;7、本表中费用不包括遥感、遥测、风洞实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实验、地探、物探、卫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飞机等的特殊监测等费用。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附件二:行业调整系数化工、冶金、有色、黄金、煤炭、矿产、纺织、化纤、轻工、医药、区域1.2石化、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旅游1.1林业、畜牧、渔业、农业、交通、铁道、民航、管线运输、建材、市政、烟草、兵器1.0邮电、广播电视、航空、机械、船舶、航天、电子、勘探、社会服务、火电0.8粮食、建筑、信息产业、仓储0.6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敏感1.2一般0.8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咨询人员职级人工日收费标准高级咨询专家1000-1200高级专业技术人员800-1000一般专业技术人员600-800__我们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出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的,500万以下的基价是16.5万元,所以就是16.5/500*161=5.31万元,再乘以不同的专业调整系数,这个文里都有,然后在20%上下内浮动就可以了。[1992]479号文已经废止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7〕75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北京市物价局、原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京价[收]字[1996]第0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二○○七年三月三十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第三条发包人和建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其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总则1.0.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