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编 号:AP-165-CA-2019-05下发日期:2019年12月19日民航专业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民航专业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民航专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工程。民航专业工程中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一、附件二。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范围民航专业工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1—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安全监督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危大工程清单。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辨识、危险因素评估等。(五)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七)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八)安全验算书及相关图纸。(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三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第四章 专家论证第十四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单位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经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3—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会应当由下列人员参加:(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丰富的设计、施工或管理经验。危大工程所属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会的程序:(一)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内容;(二)成立专家组,推选专家组组长,并由组长主持论证会;(三)施工单位汇报专项方案;(四)与会人员查阅资料,必要时查勘现场;(五)与会专家发表意见,专家组讨论,签署论证意见。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会的主要审核内容:(一)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完整和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4—第十九条 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并签署专家组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意见。意见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自行修改完善,履行后续报批手续方可实施;意见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情况应当及时与专家沟通,并重新履行有关审查、审核和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意见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5—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当天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岗履职,并指定专人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旁站。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第二十六条 对于按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6—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七条 危大工程应当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测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危大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第二十八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处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二十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审核、专家论证、审批、交底、现场检查、整改及验收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专项巡视检查、整改及验收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7—附件1民航专业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土石方工程(一)山区或丘陵地区机场最大填方高度或填方边坡高度(坡顶和坡脚高差)大于等于50m的工程。(二)总高度大于等于20m的支挡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飞机荷载桥梁、飞行区—8—下穿通道等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六)异型脚手架工程。六、不停航施工工程七、其它(一)顶升施工。(二)人工挖孔桩工程。(三)板厚大于1.5m(含1.5m)或梁高大于2m(含2m)的钢筋支撑工程。(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工程。—9—附件2民航专业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土石方工程(一)山区或丘陵地区机场最大填方高度或填方边坡高度(坡顶和坡脚高差)大于等于80m的工程。(二)总高度大于等于40m的支挡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二)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飞机荷载桥梁、飞行区下穿通道等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四、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10—(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石方爆破工程。六、不停航施工工程七、其它(一)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工程。—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