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1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炼乳NationalfoodsafetystandardEvaporatedmilk,sweetenedcondensedmilkandformulatedcondensedmilk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0-03-26发布2010-12-01实施GB13102—2010I前言本标准对应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CodexStan281-1971(Revision1999)CodexStandardforEvaporatedMilks和CodexStan282-1971(Revision1999)CodexStandardforSweetenedCondensedMilks,本标准与CodexStan281-1971(Revision1999)和CodexStan282-1971(Revision1999)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代替GB13102-2005《炼乳卫生标准》以及GB/T5417-2008《炼乳》中的部分指标,GB/T5417-2008《炼乳》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与GB13102-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炼乳》;——修改了“范围”的描述;——明确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感官要求”;——删除了杂质度指标;——增加了水分指标;——“污染物限量”直接引用GB2762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直接引用GB2761的规定;——修改了“微生物指标”的表示方法;——删除了志贺氏菌指标;——增加了对营养强化剂的要求。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3102-1991、GB13102-2005。GB13102—20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炼乳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淡炼乳、加糖炼乳和调制炼乳。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3.1淡炼乳evaporatedmilk以生乳和(或)乳制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粘稠状产品。3.2加糖炼乳sweetenedcondensedmilk以生乳和(或)乳制品、食糖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粘稠状产品。3.3调制炼乳formulatedcondensedmilk以生乳和(或)乳制品为主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糖、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添加辅料,经加工制成的粘稠状产品。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生乳:应符合GB19301的要求。4.1.2其它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要求检验方法项目淡炼乳加糖炼乳调制炼乳色泽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乳黄色,有光泽。具有辅料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乳的滋味和气味。具有乳的香味,甜味纯正。具有乳和辅料应有的滋味和气味。组织状态组织细腻,质地均匀,粘度适中。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GB13102—20102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指标调制炼乳项目淡炼乳加糖炼乳调制淡炼乳调制加糖炼乳检验方法蛋白质/(g/100g)≥非脂乳固体a的34%4.14.6GB5009.5脂肪(X)/(g/100g)7.5≤X<15.0X≥7.5X≥8.0GB5413.3乳固体b/(g/100g)≥25.028.0———蔗糖/(g/100g)≤—45.0—48.0GB5413.5水分/(%)≤—27.0—28.0GB5009.3酸度/(oT)≤48.0GB5413.34a非脂乳固体(%)=100%-脂肪(%)-水分(%)-蔗糖(%)。b乳固体(%)=100%-水分(%)-蔗糖(%)。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4.5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4.6微生物要求4.6.1淡炼乳、调制淡炼乳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T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4.6.2加糖炼乳、调制加糖炼乳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限量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或CFU/mL表示)项目ncmM检验方法菌落总数5230000100000GB4789.2大肠菌群5110100GB4789.3平板计数法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g(mL)—GB4789.10定性检验沙门氏菌500/25g(mL)—GB4789.4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和GB4789.18执行。4.7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4.7.1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7.2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5其他GB13102—201035.1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