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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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10]215号───────────────────────────────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质量,我部住址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同事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言本规定由《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修订而成。本次修订增加了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内容,并更名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本规定的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提供了依据。本规定所要求的编制深度,是详细勘察阶段勘察文件编制的一个基本要求,勘察单位可以根据各地条件和任务需要,适当增加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确保勘察质量。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本规定主编单位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勘察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勘察研究院、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寨设计研究院、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武汉精诚土木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本规定起草人:主编:郭明田编委:(按姓氏笔画排列)王殿斌化建新冯世清乔社华遵盂全科政刘小敏刘文连刘红卫许丽萍苏强李耀刚杨俊峰吴永红吴炳涛吴铭炳何平何仕英宋榜慈张建青张荣成武威郑建国顾宝和徐张建高文新郭书泰曾昭建温靖谢明目次1总则„„„„„„„„„„„„„„„„„„„„„„„12基本规定„„„„„„„„„„„„„„„„„„„„„23勘察纲要„„„„„„„„„„„„„„„„„„„„„44房屋建筑工程„„„„„„„„„„„„„„„„„„„64.1-般规定„„„„„„„„„„„„„„„„„„„„64.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64.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74.4岩土参数统计„„„„„„„„„„„„„„„„„„84.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94.6结论与建议„„„„„„„„„„„„„„„„„„„115市政工程„„„„„„„„„„„„„„„„„„„„„135.1一般规定„„„„„„„„„„„„„„„„„„„„135.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135.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145.4岩土参数统计„„„„„„„„„„„„„„„„„„145.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145.6结论与建议„„„„„„„„„„„„„„„„„„„18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196.1-般规定„„„„„„„„„„„„„„„„„„„196.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1„„„„„„„„„„„„„„196.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206.4岩土参数统计„„„„„„„„„„„„„„„„„„206.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216.6结论与建议„„„„„„„„„„„„„„„„„„„237特殊场地„„„„„„„„„„„„„„„„„„„„„257.1-般规定„„„„„„„„„„„„„„„„„„„„„257.2特殊性岩土„„„„„„„„„„„„„„„„„„„257.3边坡工程„„„„„„„„„„„„„„„„„„„„307.4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318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369图表„„„„„„„„„„„„„„„„„„„„„„„389.1-般规定„„„„„„„„„„„„„„„„„„„„389.2平面图、剖面图和柱状图„„„„„„„„„„„„„399.3原位测试图表„„„„„„„„„„„„„„„„„„419.4室内试验图表„„„„„„„„„„„„„„„„„„449.5统计表„„„„„„„„„„„„„„„„„„„„„46条文说明„„„„„„„„„„„„„„„„„„„„„„481总则1.0.1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编制本规定。1.0.2本规定所指勘察文件,主要指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勘察报告及相关的寺题报告。1.0.3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文件编制。1.0.4勘察文件编制应根据不同勘察阶段要求进行。本规定主要对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做出规定,其他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可参照执行。1.0.5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满足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基本规定2.0.1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确定执行的现行技术标准编制。同一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部分进一步明确依据的技术标准。2.0.2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应编制勘察纲要。2.0.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做到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2.0.4勘察报告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写,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细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2.0.5勘察报告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1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等相关责任人姓名(打印)及签章,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章;2图表应有完成人、焦查厶或审核人签字;3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4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印章及责任人签章;5其他签章管理要求。2.0.6勘察文件的文字、标点、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2.0.7勘察报告主要由文字部分与图表组成,必要时可增如附件。2.0.8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2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3岩土参数统计;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5结论与建议。2.0.9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幅面宜采用A3或A4,篇幅较大时可分册装订。装订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封面及扉页:标明勘察报告名称、勘察阶段、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相关责任人签章、编写单位、提交日期等;2目次;3文字部分;4图表;5附件(必要时)。3勘察纲要3.0.1勘察纲要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依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拟建工程的特点编写。3.0.2勘察纲要应合理确定执行的技术标准,当合同、协议、招标文件有要求时,应满足约定的技术标准。3.0.3勘察纲要由文字部分与图表构成。3.0.4勘察纲要的文字部分宜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2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3勘察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4执行的技术标准;5选用的勘探方法;6勘探工作量布置;7勘探孔(槽、井、洞)回填;8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9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3.0.5拟定的勘察工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钻探(井探、槽探等)间距、深度、数量;2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的种类、方法、深度或间距、数量;3取样器、取样方法选择,取岩、土样间距和水试样数量及贮存、运输要求54室内岩、土(水)试验内容、方法、数量;5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时,应明确测绘范围、比例尺、测绘方法。3.0.6勘察纲要应附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需要时,可附勘探及原位测试、室内岩土、水试验计划表等。3.0.7沓场地情况变化大或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拟定勘察工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q3.0.8勘察纲要及其变更应按质量管理程序审批,由相关责任人签署。4房屋建筑工程4.1一般规定4.1.1房屋建筑工程一般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构筑物。4.1·2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应充分体现工程特点,内容应符合本章要求。4.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4.2.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工程概况;2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3岩土工程勘察等级;4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5其他必要的说明。4.2.2拟建工程概况应叙述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勘察阶段、工程位置、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埋置深度。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叙述设计室内外地面标高、荷载条件、拟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大面积地面荷载、沉降及差异沉降的限制、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4.2.3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以现行技术标足勘察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的要求。4.2.4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的范围、面积、比例尺以及测绘、调查的方法;2勘探点的布置、勘探设备和方法及完成工作量;3原位测试的种类、数量、方法;4采用的取样器和取样方法,取样(土样、岩样和水样)数量;5岩土室内试验和永(土)腐蚀性分析的完成情况;6勘探孔(井、槽等)回填情况;7引用已有资料情况;8勘探点测放依据;9协作、分包单位的说明;10其他问题说明4.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4.3.1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工程需要叙述气象和水文情况;2根据工程需要叙述区域地质构造情况;3场地地形、地貌;4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程度;5场地各层岩土的年代、类型、成因、分布、工程特性’岩层的产状、岩体结构和风化情况;6埋藏的河道、浜沟、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7地下水和地表水。4.3.2土的分类与描述应在现场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岩土描述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3.3场地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描述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的类型及其动态变化幅度;2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丰}排关系,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是否污染及污染程度等;3必要的水文地质实验成果和水文地质参数;4对多层地下水应分层描述,并描述含水层之间是否存在水力联系等;5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情况;6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调查成果。4.4岩土参数统计4.4.1岩土参数统计应根据钻孔(探井)记录、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资料、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对不同工程地质单元、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及岩土分层。当分层统计指标变异系数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调整工程地质单元、岩土层划分、统计指标样本数量并重新统计。4.4.2统计参数应根据岩土工程评价需要选取,宜包括下列内容:1岩土的天然密度、天然含水量;2粉土、黏性土的孔隙比;3黏性土的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和塑性指数;4土的压缩性、抗剪强度等力学特征指标;5岩石的密度、软化系数、吸水率、单轴抗压强度;6特殊性岩土的特征指标;7静力触探的比贯入阻力或锥尖阻力、侧壁摩阻力,标准贯A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击数及其他原位测试指标;8其他必要的岩土指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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