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解析1、基本规定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抢修人员应24h值班(3)设置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2、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过程中,应设置安全标志。3、城镇燃气供应单位(1)制定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送有关政府部门备案(2)编制现场处置方案(3)组织实施演习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应对预案及演习结果进行评定(演练方案—演练过程—演练总结—演练评估)4、人员进入燃气场所(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先检查所进场所是否有燃气泄漏人员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1)检查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2)专人监护(3)轮换操作5、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穿戴防护用具,进入地下场所作业应系好安全带;2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3带气检修维护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防爆和防中毒措施,不得产生火花;4应连续监测可燃气体、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6、进入场站生产区机动车辆(1)在排气管出口加装消火装置(2)限速行驶。7、设置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等工作,(1)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补充,(2)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3)消防通道的地面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应保持畅通无阻。8、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检测时间:宜在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9、压力容器、安全装置及仪器仪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储罐检验三年一次,安全阀一年一次压力表半年一次10、燃气供应单位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价运行与维护4.1一般规定4.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统计分析制度;2隐患排查和分级治理整改制度;3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厂站内工艺管道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4供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5用户燃气设施的报修制度及检查、维护的操作规程;6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及事故处理的报告程序。4.1.2进入厂站内生产区,不得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操作。4.1.3站内装卸软管及防拉断阀应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和维护保养,软管有老化或损伤时应及时更换。4.1.4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4.1.5装卸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运输车按要求停车入位,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连接软管前,运输车应处于制动状态。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采取设置防移动块等措施防止运输车移动。装卸完成后,应关闭阀门,在卸除连接软管后,运输车方可启动。4.1.6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进行维护时,应有人监护。4.1.7施工完毕未投入运行的燃气管道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采用惰性气体或空气保压,压力不宜超过运行压力,并应按本规程第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2未投入运行的管道与运行管道应采取有效隔断,不得单独使用阀门做隔断;3未进行保压的管道,通气前重新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合格可通气运行。4.1.10用户室内外公用阀门应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4.2管道及管道附件4.2.1同一管网中输送不同种类、不同压力燃气的相连管段之间应进行有效隔断。4.2.2运行、维护制度应明确燃气管道运行、维护的周期,并应做好相关记录。运行、维护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4.2.3燃气管道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1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体塌陷、滑坡、下沉等现象,管道不应裸露;2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爆破和取土等作业;3管道上方不应堆积、焚烧垃圾或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4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革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5穿跨越管道、斜坡及其他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检;6架空管道及附件防腐涂层应完好,支架固定应牢靠;7燃气管道附件及标志不得丢失或损坏。4.2.4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申请现场安全监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1加强燃气管道的巡查与现场监护.2设立临时警示标志;2施工过程中如有可能造成燃气管道的损坏或使管道悬空等,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3临时暴露的聚乙烯管道,3.1防阳光直晒3.2防外界高温3.3防火4.2.5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4.2.6地下燃气管道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泄漏检查;泄漏检查应采用仪器检测,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检查周期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215的有关规定。2对燃气管道的阴极保护系统和在役管道的防腐层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周期和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的有关规定;在土体情况复杂、杂散电流强、腐蚀严重或人工检查困难的地方,对阴极保护系统的检测可采用自动远传检测的方式。3运行中的钢质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查明腐蚀原因并对该管道的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进行选点检查,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4当钢质管道服役年限达到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对其进行专项安全评价。5应对聚乙烯燃气管道的示踪装置进行检查。4.2.7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设置安全标志,在可能被车辆碰撞的位置,应设置防碰撞保护设施,并应定期对管道的外防腐层进行检查和维护。4.2.9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定期检查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2阀门井内不得积水、塌陷,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3应根据管网运行情况对阀门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4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5带电动、气动、电液联动、气液联动执行机构的阀门,应定期检查执行机构的运行状态。4.3设备4.3.1调压装置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换热器等设备及工艺管路的运行工况及运行参数,不得有泄漏等异常情况。2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在采暖期前检查调压室的采暖状况或调压器的保温情况。3过滤器前后压差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应及时排污和清洗。4应定期对切断阀、安全放散阀、水封等安全装置进行可靠性检查。4.3.2调压装置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发现调压器及各连接点有燃气泄漏、调压器有异常喘振或压力异常波动等现象时,应及时处理;2应及时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不得有腐蚀和损伤;3新投入使用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应在经过调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4停气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4.4压缩天然气设施4.4.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进站气源组分应定期进行抽查复验。4.4.2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阀门不得锈蚀;2站内管道不应泄漏;3阀门和接头不得有泄漏、损坏现象;4阀门应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启闭不灵活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4.4.3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过滤器进出口压差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应对过滤器进行清洗。4.4.8压缩天然气加气、卸气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气、卸气前应检查连接部位,密封应良好,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接地应良好。2在接好软管准备打开瓶组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阀门;加气时不得正对加气枪口;与作业无关人员不得在附近停留。3充装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加气、卸气作业:1)雷电天气;2)附近发生火灾;3)检查出有燃气泄漏;4)压力异常;5)其他不安全因素。4.4.9压缩天然气汽车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运输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2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搭乘无关人员;3应按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行车,途中不得随意停车;4运输途中因故障临时停车时,应避开其他危险品、火源和热源,宜停靠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并应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5运输车辆加气、卸气或回厂后应在指定地点停放;6气瓶组满载时不得长时间停放在露天暴晒,当可能出现高温情况时,应进行泄压或降温处理;7运输车辆7.1配置有效的通信工具和安装静电接地带7.2随车应携带排气管阻火器和配备干粉灭火器。4.6监控及数据采集4.6.1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设备外观应保持完好。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仪器仪表应有良好的防爆性能,不得有漏电、漏气和堵塞状况。机箱、机柜和仪器仪表应有良好的接地。4.6.2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的各类设备应运行正常;2操作键接触应良好,显示屏幕显示应清晰、亮度适中,系统状态指示灯指示应正常,状态画面显示系统应运行正常;3记录曲线应清晰、无断线,打印机打字应清楚、字符完整;4机房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4.6.3采集点和传输系统的仪器仪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4.6.4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安全防爆知识,且应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4.6.5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系统及设备进行巡检,并应对现场仪表与远传仪表的显示值、同管段上下游仪表的显示值以及远传仪表和监控中心的数据进行对比检查。4.6.6对无人值守站,应定期到现场对仪器、仪表及设备进行检查。4.6.7仪表维修人员拆装带压管线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仪器仪表设备时,应在取得管理部门同意和现场配合后方可进行。4.7用户燃气设施4.7.1用户燃气设施应定期进行入户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及制冷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2居民用户每两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4.7.2发电厂、供热厂等大型用户可结合用户用气特点定期进行检查。4.7.3定期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做好检查记录:1确认用户燃气设施完好,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2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3不得有燃气泄漏;4用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前燃气压力应正常。4.7.4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有燃气泄漏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室内燃气浓度。当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4.7.5用户燃气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时,可采用检查液检漏或仪器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维护和检修应在确认无燃气泄漏并正常点燃灶具后,方可结束作业。4.7.6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备燃气维检修专业技能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4.7.7发电厂、供热厂等大型用户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用和备用燃气设备应定期进行轮换使用,过滤器应及时进行清理及排污;2燃气设施出现损坏或漏气等异常情况需要停气时,燃气用户应及时与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沟通协调,共同配合进行维护和检修工作;3对于供热厂等周期性用气的用户,停止用气时,宜对停气的用户设施进行保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燃气保压时,应定期监测压力,不得有燃气泄漏;2)采用空气或惰性气体保压及不采用保压方式时,应将停气用户的燃气设施与供气管道进行有效隔断。恢复供气前应对用户设施进行置换,置换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6.2节的有关规定。4.7.8燃气用户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判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2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3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和堆放杂物;4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5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