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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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第七章總則會計師報告及備考財務資料…帳目調整表…7.20如上市文件內載有會計師報告,則有關該報告的帳目調整表必須遵照《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2.22(3)條、12.26B(2)及28.13(7)條以預期定稿初稿的形式提交本交易所,並遵照《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2.24(6)條及28.14(3)條以經簽署核證的形式提交本交易所。在其他情況下,帳目調整表必須於提交載有會計師報告的通函草稿時,一併提交本交易所。…第十章股本證券上市方式…配售…10.12由新申請人或其代表或由上市發行人或其代表配售某類初次申請上市的證券,必須刊發上市文件,而該上市文件須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所述的有關規定,而該配售須符合以下特別規定:…(6)由(a)牽頭經紀;(b)任何分銷商及(c)《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2.26(6)(a)及12.27(6)(a)條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參與者各自簽署《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五D表格所載的個別銷售聲明,須於證券買賣開始前交回本交易所。…1…第十二章股本證券申請程序及規定…申請…上市發行人的申請手續…12.17上市申請表格必須連同:(1)《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2.226B條(如適用)所規定的文件;…其他適用於新申請人及上市發行人提出申請的規定12.18如已提交的文件在提交後有所修改,則須盡快向上市科提交與先前相同數目印本,並標明所有修改之處的文件以作審閱。,但就新申請人而言,任何文件的定稿或(如適用)經簽署的原稿上市科無論如何須於暫定聆訊日期至少足四個營業日之前,而就上市發行人而言,則須於所擬大量印刷上市文件日期至少足兩個營業日之前收到任何文件的定稿或(如適用)經簽署的原稿送交本交易所。未得本交易所批准前,上市文件之最後定稿不得作出任何重大修改。…提交文件的規定──新上市申請於提交上市申請時12.22下列文件(如適用)必須連同新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的上市申請表格提交本交易所作審閱:…(2)如屬上市發行人,除非已經提供,否則應連同三份新申請人發行人的公司章程細則及大綱或同等文件的經認證副本或同等文件,並於有關部分的頁邊處2加上記號,以顯示該部分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三的規定,以及由新申請人發行人的保薦人或法律顧問就該文件而發出的符合規定函件;…(8)在可行情況下,新申請人發行人股東大會(如有)授權配發正在申請上市的證券的決議案(如有)的經認證副本;(9)除非已經提供,否則應連同新申請人發行人已通過根據《公司條例》須予登記的決議案的副本;…(12)確實所有權證書或其他所有權文件的預期定稿及最後版本三份,除非尋求上市的證券在各方面均與或將與某類已上市證券相同(必須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二B部之規定);(13)如上市文件必須載有董事會就具備足夠流動資金而作出的聲明,一份由保薦人或發行人的財務顧問或核數師發出的函件的預期定稿,以確認彼等其相信上市文件所載有關董事會所發出具備足夠流動資金的聲明,乃經董事會充份及審慎查詢後始作出,而提供資金的人士或機構已以書面聲明確可提供貸款;…12.23除《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2.22條規定的文件外,新申請人必須於提出上市申請時提交以下文件:(1)…(2)…(2a)…如屬上市發行人,倘本交易所特別提出要求,則亦須提交同樣的書面確認書。…(3)新申請人發行人註冊證書及任何易名註冊證書或同等文件的經認證副本;3(4)新申請人發行人開業證明文件(如有)的經認證副本;…(6)倘本交易所作出要求,不論在提呈上市申請時或往後任何時間:(a)…(b)…(c)(倘新申請人有任何公司股東持有5%以上已發行股本)每名,該等公司每位股東的正式獲授權職員須作出聲明,詳列其註冊辦事處、董事、股東及業務。於通知原則上批准後但於上市文件刊發日期前12.24新申請人以下文件必須於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上市科聆訊申請後,但於上市文件刊發日期當日或之前(如屬新申請人),或於上市文件刊發日期當日或之前(如屬上市發行人),盡快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1)如屬新申請人,應提交《創業板上市規則》第6A.13至6A.16條所述按《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七G指定形式填具的經簽署保薦人聲明;如屬擬於《創業板上市規則》第6A.19條所述的最短期間,或《創業板上市規則》第6A.20條所述的任何固定時間內,刊發《創業板上市規則》第6A.36條所述類別的上市文件的上市發行人,應提交《創業板上市規則》第6A.35條所述按《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七J指定形式填具經簽署的聲明;(2)如屬新申請人,上市文件一式四份:(a)其中一份必須註明日期,並由名列於上市文件的每名新申請人發行人董事、或擬擔任董事的人士、或其書面授權的代理人及秘書簽署;或如屬資本化發行,其中一份必須註明日期及由秘書簽署;及……(4)如屬新申請人,正式通告一份(如屬適用);4(5)如屬新申請人,認購或購買尋求上市的證券的任何申請表格(包括任何額外申請表格或優先申請表格)四份;…(8)如屬新類別的上市證券,應提交由結算公司發出,表示該等證券將為合資格證券的書面通知副本;……於上市文件刊發日期後但於買賣開始前12.26無論屬新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下列文件必須於上巿文件刊發後,但於有關證券買賣開始前實際可行的日期盡快送交下列文件予本交易所,作為批准上市的一項條件:…(2)按《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五F表格所述格式填具的完整公司資料報表,並以本交易所不時指定的電子化形式提交,以便刊登在創業板網站業上,並連同經由新申請人發行人各董事或以其代表名義正式簽署的列印文本;…(6)如屬新申請人配售證券,或如屬某類初次申請上市的證券的上市發行人進行配售:(a)…(b)…(7)大致上按《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五E表格所述形式作出,並經新申請人發行人的一名董事及秘書正式簽署的聲明,連同應付但尚未繳付的任何費用(參閱《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九);(8)如屬新申請人,大致上按《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七I表格所述形式作出,並經保薦人正式簽署的聲明;及(9)如屬新申請人,須提交一份按《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六有關表格的形式作出並經每名董事╱監事及擬擔任董事╱監事者正式簽署的聲明、承諾及確認。如屬上市發行人,如果本交易所特別提出要求,則亦須提交同樣的聲明、承諾及確認。5提交文件的規定──上市發行人提出的申請12.26A《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2.26B至12.27條載有上市發行人就其股本證券提出上市申請所須提交文件的規定。須在提出上市申請時提交12.26B以下文件(如適用)必須連同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2.16條提出的上市申請提交予本交易所:(1)按本交易所要求的數量提供上巿文件初稿或草稿,並在有關段落頁邊處加上記號,以表明符合《創業板上巿規則》的相關條文及╱或《公司條例》規定的有關事項;(2)如上巿文件載有會計師報告,則須提交一份有關該會計師報告的任何賬目調整表的初稿;(3)如上市文件載有盈利預測(參閱《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4.28至14.31條),則須提交一份由董事會所編制的盈利預測的備忘錄的初稿;而備忘錄須包括預測所用的主要假設、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及(4)如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必須附有有關司法管轄區的律師的法律意見,確認該認股權證建議符合發行人的組織文件及現有認股權證文件條款的有關規定(參閱《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1.07(7)條)。須在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12.26C如上巿文件載有就營運資金是否足夠而作出的聲明,一份由發行人的財務顧問或核數師發出的函件須於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予本交易所,以確認:(1)有關聲明是董事會經適當與審慎查詢後所作出;及(2)提供融資的人士或機構已書面聲明確有該等融資。須在上市文件刊發日期或之前提交12.26D以下文件須於上市文件刊發日期或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1)在上市文件內提到的,由上市發行人、其股東及╱或其他有關當事人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每一份書面承諾;6(2)如屬新類別證券上市,由結算公司發出的書面通知副本,說明有關證券是「合資格證券」;及(3)如上市發行人擬在《創業板上市規則》第6A.19條所述的最短期間或《創業板上市規則》第6A.20條所指定的任何期間內刊發《創業板上市規則》第6A.36條所述類別的上市文件,則須提交《創業板上市規則》第6A.35條所述以《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七J所載格式作出的已簽署聲明。倘上市文件構成《公司條例》所指的招股章程12.26E倘上市文件構成《公司條例》所指的招股章程,以下文件必須提交予本交易所:(1)在擬與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0個營業日前,就招股章程建議註冊日期發出的通知(參閱《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5.09條);(2)預計批准招股章程註冊當日早上11時前:(a)依據《公司條例》第38D(3)或342C(3)條規定(視屬何情況而定)批准將招股章程註冊的申請書;(b)招股章程的印刷本2份,並須根據《公司條例》第38D(3)或342C(3)條規定(視屬何情況而定)妥為簽署;此外,有關的招股章程還須註明或隨附《公司條例》有關條文所規定的文件;(c)有關翻譯員須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譯本發出證明,證實招股章程英文版本的中文譯本為真實及正確無誤,或就招股章程的英文譯本發出證明,證實招股章程中文版本的英文譯本為真實及正確無誤;而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發行人須證實翻譯員具有足夠資格就招股章程文件的譯本發出有關證明;及(d)有關人士據以簽署招股章程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連同每份授權書或授權文件的經認證副本;及(3)於招股章程註冊後盡快提交由公司註冊處處長確認有關招股章程經已註冊的函件副本(參閱《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6.17(2)(b)條)。7須在證券買賣開始前提交12.27除《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2.26條規定的文件外,上市發行人須於上市以下文件須於證券刊發日期後但於買賣開始前盡快提交予本交易所以下文件:(1)[已於2007年6月25日刪除](2)如發售可換取現金的證券,一項列明發行證券總額的聲明;[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3)如發行的證券是作為按《公司條例》第168條收購某間上市公司股份的代價,根據該條規定發出的通告的經認證副本;及(4)如根據削減股本、協議計劃或類似均須獲法院批准的建議進行上市如上巿文件刊載有關減少資本、債務償還安排或其他形式的重組安排(schemeofarrangement)、或類似建議(均須獲法院批准)的事宜,法院指令及公司註冊處處長發出的任何註冊證書或同等文件的經認證副本;。(5)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關或正式獲其轉授此等權力的任何其他人士(在此等情況下,連同授權書或授予此等權力的決議的經認證副本)獲授權配發該等證券、按《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的形式提出上巿申請,及如屬適用,作出使該等證券獲准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一切所需安排,以及批准及授權刊發上市文件的決議的經認證副本;(6)如屬上市發行人就某類初次申請上巿的證券進行配售:(a)由(i)牽頭經紀商;(ii)任何分銷商;及(iii)《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五D表格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參與者分別簽署的配售函件及按《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五D表格的形式作出的《銷售聲明》;及(b)由每名配售經紀商提供、載有所有獲配售人(如屬個人)的姓名、地址及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及(如屬公司)其名稱、地址及註冊號碼,以及(如獲配售人是代名人公司)實益擁有人的名稱及地址,及每名獲配售人獲取證券數目的名單。為保密起見,該等名單可由每名配售經紀商直接提交本交易所。如屬上市發行人就某類已上市證券進行配售,本交易所可要求發行人提交獲8配售人的資料,以確立其獨立性(另參閱《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30(7)條);(7)如有需要,由負責印製不記名所有權文件的加密印刷商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二B部第24段而作出的聲明;(8)按《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五E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並經發行人的一名董事及公司秘書簽署的聲明,連同應付但尚未繳付的任何費用(參閱《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九);及(9)按《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五F表格所述格式填具的完整公司資料報表,並以本交易所不時指定的電子化形式提交,以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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