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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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浙江省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将消防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卫生健康系统总体工作计划,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二)逐级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定期组织考核考评;(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各级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四)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本部门及属地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属地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五)制定本系统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各级消防部门做好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做好火灾调查处理。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分析研判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建立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消防部门函告的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后,应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改正。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属地消防部门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名单后,应及时将该单位基本情况报告消防部门,并督促其向消防部门登记备案。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并统筹安排,明确培训学时和培训内容;指导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督促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信用记录,作为项目核准、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内容。第十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年度考评等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08-2009)《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政府、社会组织、个人举办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第三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对管理运行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设立消防专项资金,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第四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应与相关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内部实行委托管理(经营)的,合同书、责任书中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规划建设应坚持适度超前原则,鼓励改革创新,加大智能手段应用。应建立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存量资金优先保障,增量资金加大支持力度。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办法,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教学培训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三)安排年度消防安全专项经费,保障本单位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四)按规定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和灭火药剂;(五)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六)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部署消防安全工作;(七)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八)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九)发生火灾时,在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前,组织力量开展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指挥工作;(十)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第七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分管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上级及单位内部有关消防的法规、规章、办法,保障本单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二)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研究隐患整改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定期分析研判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九)组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八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起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实施防火检查,并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和应急工作;(三)起草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开展维护保养,定期组织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在位和完好情况,及时提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维修、更新意见;(五)负责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训练工作;(六)拟定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及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七)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增设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审批、监督动火部门或人员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动火管理制度;(八)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九)负责消防安全会议文件的起草、会议记录及对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十)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备、管理工作;(十一)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第九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各部门、科室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部门日常业务管理中,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加强部门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本部门各项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及时解决工作中安全问题;(二)组织实施本部门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三)组织实施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巡查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四)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编制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五)组织本部门员工对患者、家属和外来人员等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和禁烟安全教育。第十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根据单位规模、业务布局、楼层分布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确定队员,合理选择站房位置,按照标准及单位实际配备灭火、通讯器材及车辆装备;(二)制定值班备勤、器材维护、防火巡查、教育培训、训练演练等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三)加强队员的业务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队员常态化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四)安排队员分班次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五)利用广播、视频、橱窗、黑板报、内部刊物、微信、钉钉、班组会议等,向员工宣传普及消防常识,提示岗位火灾危险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六)发生火灾时,组织疏散人员并参与处置初起火灾。第十一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员(需具备国家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二)对火警信号立即确认,确认真实火灾后立即拨打119并按下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传输设备)手动报警按钮报火警,启动消防设施,同时按要求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火情;(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四)24小时不间断值守岗位,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的查岗等指令及时应答,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记录。第十二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二)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所有阀门处于正确位置;(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四)督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履行维保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内容。第十三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保安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二)发现火灾及时通知周边人员,拨打119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参与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四)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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