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纪委加强同级监督特别是“一把手”“关键少数”监督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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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纪委加强同级监督特别是“一把手”“关键少数”监督的难点及对策建议摘要:同级监督是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发展的重要抓手,应针对“一把手”和“关键少数”进行持续监督。本文首先分析了同级监督的重要性和目前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同级监督提出了合理的对策建议,希望为国有企业同级监督的有效开展提供参考。关键词:同级监督;国有企业;对策建议党的十九大以来,各国资国企纪委始终坚持治党全面、治党从严,积极谋划探索同级监督特别是“一把手”和“关键少数”监督工作,努力补齐短板和不足。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受主客观因素制约,同级监督工作特别是“一把手”和“关键少数”监督还有待破题、持续改进。一、同级监督特别是“一把手”“关键少数”监督的意义(一)同级监督及对“一把手”“关键少数”监督是党章党规赋予的职责使命。同级监督属于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是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二)同级监督及对“一把手”“关键少数”监督是巩固党执政重要经济基础的重要保证。企业的经济属性赋予了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场经济规律也决定了企业自身的高度自主性。而国有企业的“一把手”以及班子成员等“关键少数”位居企业的权力顶端,掌握着企业改革发展的核心权力。脱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腐败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然危害国有资产安全,进而侵蚀党长期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三)“一把手”“关键少数”违纪违法问题频发迫切需要加强监督力度。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反腐力度空前,大量国有企业高管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从查处的案例来看,国有企业“一把手”、班子成员等“关键少数”腐败问题高发多发,不仅影响恶劣,也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同时,暴露了国有企业内部权力制约机制仍不完善,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的“老大难”问题在国有企业同样存在,迫切需要补足补强。二、存在的困难及原因分析(一)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一是在体制层面上,在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未完全实施派驻的情况下,企业纪委同级监督实质上仍然是“内部人”监督,在纪委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体制下,对同级班子“一把手”的监督一定程度上是下级监督上级,对班子成员“关键少数”的监督是平级之间的监督。监督权既不来自监督对象的任免机关,也不直接来自上级纪委,这是同级监督难的根源。二是在机制层面上,同级监督虽然在党章等党内法规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但在实践中,却始终处在探索层面,配套制度不完善、未细化,从中央到地方,暂未制定出台统一的具备操作性强同级监督法规,对同级监督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对监督者和监督对象双方约束性不强。三是在机构层面上,区直企业二、三级企业受规模、党组织设置等限制,部分企业未设立纪委,只配置了专职的纪检监察人员,虽然企业明确了纪检监察专员列席所在企业支委会、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等职责权限,但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固有的监督力度薄弱没有实质上改变,导致同级监督难以开展。(二)主动监督与被监督的意识不强。从实践来看,开展同级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和“关键少数”的监督,不管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大家对同级监督的主动意识还是不够强的,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愿被监督甚至不接受监督现象。一方面,权力永远有“越界扩张”的冲动,掌握权力的“一把手”“关键少数”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对待监督特别是来自于平行权力的同级监督,监督对象口头上接受,思想和行为上不可避免存在抵触或规避问题,主动配合监督力度还不够;个别领导人员作风强势,不乐意接受监督,把组织监督当作是他人对自己的不信任,反感监督,不习惯被监督。另一方面,纪检监察干部在现有体制机制下,不可避免思想顾虑重,存在“不想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现象,担心监督对象产生抵触心理,进而对个人利益带来不利影响,认为大家同吃“一锅饭”,同喝“一井水”,不愿也不敢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使同级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三)监督的能力不足。一是伴随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业务种类不断增加、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化日益提升,纪检监察干部难以做到面面俱到,不可避免出现一定程度“外行监督内行”“监督程序重于监督实体”等的情况,发现问题能力不足,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管控不够,监督效力低下,效果不够理想。二是除工作时间外,企业纪委对领导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仍处在摸索阶段,对领导人员“朋友圈”“交际圈”“家庭圈”等情况难以全面掌握。三是对下属企业“一把手”、下属企业班子成员“关键少数”,仍存在上级监督太远、监督难以实时,监督手段有限、以事后监督为主等的问题,特别是参股企业、省外企业等派出领导人员的监督,存在更大短板和盲区。三、对策和建议(一)加强教育引导,强化同级监督意识。要争取理解和支持,纪委作为同级的监督者和被领导者,要定期向党委汇报监督情况,加强沟通,达成共识,着重获得党委“一把手”的支持和理解。要教育引导,积极通过党章党规党纪等教育学习,引导领导人员正确认识同级监督,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接受监督成为一种常态和习惯,主动带头接受同级监督。企业纪委要注意监督的方式方式,讲究监督的艺术,以真心换真情,营造“纪委也是干部之家”的氛围,做到早提醒、早预防、早制止,抓小抓早。(二)优化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建设。一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结合“两为主一报告”,定期报告工作情况,纪委书记述责述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插手干预企业选人用人、生产经营管理等重要事项记录报告,企业领导人员“画像”评价及企业政治生态报告等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增强企业纪委同级监督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完善同级监督的操作办法,制定出台统一的纪委加强同级监督的指导意见或实施办法,明确权力来源、监督范围、问题报告、监督对象责任义务等内容,让制度为同级监督特别是“一把手”“关键少数”监督“撑腰”。三是探索推进派驻制度,对下二、三级企业,可探索实施派驻机制,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利益上尽可能脱钩,为监督者松绑、排除顾虑。(三)增强监督能力,聚集监督合力。要把对党忠诚、政治素质过硬、纪律作风较强、有担当有作为的同志选拔到纪委的领导岗位上来,配置到纪检干部队伍中去。上级党委和纪委要为敢于监督的同志撑腰,形成与荣誊、晋升、物质相挂钩的利益驱动机制。要加大纪委推动同级监督的政治责任,对因同级监督不力而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严格责任追究,增强同级监督的约束力。纪检监察干部要努力增强政治素养,不断增强责任意识、监督意识、较真意识、碰硬意识、奉献意识,特别要强化监督是第一职责的意识,发现问题是本职,不善于发现问题是不称职,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主动抓好同级监督工作。下级企业纪委要提升监督的工作技巧,在关键事项、关键时刻上巧妙引入上级纪委的力量,坚持业务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借用上级纪委的业务流程、制度规定、名义要求,增强同级监督的底气、硬气,用体制和制度减缓同级监督所带来的各种压力和矛盾。(四)把握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力度。善于盯重点,围绕权力运行,明确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和“关键少数”的监督重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选人用人情况、分管业务领域及部门工作情况以及重大项目、重要投资、资金安排使用等关键环节的参与情况。通过参加或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接受信访举报、内部巡察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同级监督不仅讲策略,也讲气势,还要敢于点关键。企业纪委要增强执纪审查的能力,坚持有为才有位的观念,严惩违纪违法问题,为同级监督树起权威、营造氛围;要善于通过惩治管理权限范围内同级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点关键岗位员工的违纪违法问题,斩断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联通的利益权力链条,做到“抓了前三排、震慑主席台”,对同级监督对象形成强有力的警示和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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