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合同编号: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合作合同书项目名称2/5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合作合同书本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合作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7年5月24日签署:甲方:乙方:鉴于:1.甲方有意为(大厦/小区),引入为电动汽车的相关充电服务;2.乙方拥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相关技术、设备和人员,并愿意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充电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发展“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相关合作事由,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作内容1.1甲方允许乙方在项目:项目地址:内安置“充电队长电动汽车充电系统”(以下简称:“该系统”)。1.2“该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及情况:数量:6台安装位置:产品型号:BP-C5配电房编号:预留电量:50kw。1.3乙方可通过该系统在甲方管理范围内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2.1本充电服务合同合作期限:年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其中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计天为不计费安装准备期。2.1.1本合作期限一经开始,除非双方一致认可不得终止、中断。2.1.2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均享有优先续约权。2.2若超过设备安装调试期仍未安装该系统相应设备的,且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计费期自安装调试期结束后第二日起开始计算;若超过试行期仍未安装该系统相应设备的,且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则由甲方向乙方明确承诺可安装的期限,设备安装期、计费期及合同履行期限从实际安装日开始按本合同第一条相关约定依次往后顺延,双方以补充协议约定体现具体的日期。第三条费用结算:3.1甲方为实施该项目需进行额外的人力、物力投入,而增加的物业管理成本,为不增加业主及物业负担,3/5(大写:壹仟捌佰元整).管理费按年结算,详细付费期间为:第一次:2017年20月年日至20月日至年20月日.第二次: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第三次:年月日.3.1.2电費:基础电费1.5元/度(千瓦时)予以结算,基础电费以实际发生数字每季度结算,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付清上季度所有费用。基础电费以国家电网每月账单为准,并提供复印件给到乙方。3.1.3本条约定的费用,包含了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3.2付款时,甲方应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给乙方。如乙方未按时收到相应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或收到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乙方的要求,乙方有权不支付相应的费用。3.3收款方信息: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账号:开户银行:财务联系人:财务联系电话:。。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实际投入量给予相应的管理费。3.1.1管理费:安装公共充电器6台;每台管理费元/年;总计乙方应支付甲方RMB元/年3.4如遇甲方装修等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将设备拆除或转移,待甲方恢复正常营业后书面通知乙方安装复位,此期间涉及的相关费用停止计费和支付,同时合同期限将顺延。如上述情况发生,设备将暂由乙方拆卸保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4.1甲方有权对可能影响物业设施安全的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约定的费用。4.2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安装前的协调、准备工作,确保安装的顺利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临时供通电源供安装工程使用或日后运作电源,并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不会间断电源供应,以保证该系统得以正常提供充电服务。对于因电力部门临时停电、电力检修或其他非甲方过错导致的电源供应中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3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届满之前,除设备自身损坏,甲方确保不得对该系统的设施擅自进行移动、拆除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变动,并有责任保证对乙方设置在本签约项目内该系统的设施尽到妥善保管,防止出现人为的丢失或损坏;如设备在有效期内丢失或损坏,甲方自身原因的造成(包括其员工的疏忽、放任或故意行为),则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因其他第三方原因的,则甲方协助乙方要求第三方承担责任;同时甲方对此应给予及时通知,由乙方迅速维修,更换或重新安装;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或公安机关进行调查。4.4甲方确认上述该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也没有违反甲方所签署的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其他合同、协议及可适用法律文件的规定或与甲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约定产生其他冲突。4.5甲方须保证具有合作项目中涉及到的物业公共区域的管理权及收益权,并负责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为加强用户体验及市场竞争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可对安装的设备更新(软件或硬件),在本合同到期时享有优先续约权。4/55.2在本合同有效期,该系统将放置于本合同所约定的位置,但其所有权(包括系统下的所有知识产权)属于乙方。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收回所有该系统设备。5.3乙方负责在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状况下安装该系统设备,以及对该系统作定期检查。5.4该系统的维护保养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5.5乙方提供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给甲方及甲方客户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承担所有责任,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或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费用乙方应当负责赔偿或支付给甲方。5.6对于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擅自拆除、移动、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变动该系统的,从而导致的任何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但因乙方未尽到定期检查义务导致的损害除外),如果对乙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则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7在乙方合理通知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在其认为需要时,将其在本合同中之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乙方应当保证该第三方拥有履行本合同的经营资格,且甲方在本合同书中的权利不受任何影响。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中止与解除:6.1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阐明理由,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变更、解除。6.2合同履行期限内,如上述项目的物业管理方发生变更,则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与业主方(或业主大会)、新物业管理方就合同后续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如乙方届时已支付的相关费用超过甲应收的金额(甲方应收取的金额按月计算),则甲方应在物业管理方更换之后(且该新的物业管理方明确表示接受本协议或与乙方另行签署相关书面协议),并收到乙方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将相关费用支付给下一物业管理单位或者退还给乙方。6.3若遇法定不可抗力之情形,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任一方可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情形证明文件,本合同即中止。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本合同自动恢复履行。6.4若受国家政策影响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7.1本合同一经双方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自觉适当履行合同,若合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根据相应的损失向对方支付赔偿金。7.2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独家合作义务以及通知协调义务,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且由上述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如有)则全归守约方所有,违约方无任何异议。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据其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处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九条其他:5/59.1本合同期限届满时,若甲方对于合作所涉的项目仍具有相应的管理权及其他权利,即甲方仍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质和权利,则双方同意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9.2甲乙双方对于因履行本合同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该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9.3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生效后,如对于本合同条款作出修订,该新条款有优先于原条款的效力。9.4本合同一式肆份,中文打印,涂改无效,在双方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文到此结束)乙方法定/授权代表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