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KSP 0001 S-2019 速冻水果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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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KSPQ/AKSP0001S-2019速冻水果制品2019-01-01发布2019-01-01实施江门市艾可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7005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25日Q/AKSP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标准由江门市艾可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江门市艾可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晏锦峰。本标准于2019年01月01日首次发布。Q/AKSP0001S-20191速冻水果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速冻水果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第三章所包含的可即食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317白砂糖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489木菠萝NY/T490椰子果NY/T492芒果NY/T1396山竹子NY/T1437榴莲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产品按原料的不同,分为3.1速冻榴莲制品以新鲜榴莲为原料,添加白砂糖、水,经过清洗、修整、成型、速冻、包装而成的速冻水果制品。3.2速冻芒果制品Q/AKSP0001S-20192以新鲜芒果为原料,添加白砂糖、水,经过清洗、修整、成型、速冻、包装而成的速冻水果制品。3.3速冻椰子制品以新鲜椰子为原料,添加白砂糖、水,经过清洗、修整、成型、速冻、包装而成的速冻水果制品。3.4速冻百香果制品以新鲜百香果为原料,添加白砂糖、水,经过清洗、修整、成型、速冻、包装而成的速冻水果制品。3.5速冻牛油果制品以牛油果为原料,添加白砂糖、水,经过清洗、修整、成型、速冻、包装而成的速冻水果制品。3.6速冻山竹制品以新鲜百山竹为原料,添加白砂糖、水,经过清洗、修整、成型、速冻、包装而成的速冻水果制品。3.7速冻菠萝蜜制品以新鲜菠萝蜜为原料,添加白砂糖、水,经过清洗、修整、成型、速冻、包装而成的速冻水果制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1.2榴莲应符合NY/T1437的要求。4.1.3芒果应符合NY/T492的要求。4.1.4椰子应符合NY/T490的规定。4.1.5白砂糖应符合GB317、GB13104的规定。4.1.6山竹应符合NY/T1396的规定。4.1.7菠萝蜜应符合NY/T489的规定。4.1.8百香果、牛油果及以上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及GB2763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本各类产品相应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性状具有该品种应有的组织形态杂质外表和内部均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50铅(以Pb计)/(mg/kg)≤0.04镉(以Cd计)/(mg/kg)≤0.05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Q/AKSP0001S-20193沙门氏菌500—大肠埃希氏菌O157:H750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样品色泽、形态、杂质,并嗅其气味和品尝滋味。6.2理化指标6.2.1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6.2.2镉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2.3总汞按GB5009.17规定的方法检验。6.2.4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氏菌0157:H7)分别按GB4789.4、GB4789.10第二法、GB4789.36规定的方法检验。6.3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5kg,在每批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1kg样品,检样一式两份,供检样和复检备用。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进行。7.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加工场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3.1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和标签。Q/AKSP0001S-201947.3.2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4型式检验7.4.1正常生产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4.2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及标签。7.4.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标签8.1.1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商、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产地、营养成分表等。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包装产品包装采用塑料包装袋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8.3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装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重压。8.4贮存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贮存于-18℃冷库内。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mm,离墙面≥50mm。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18℃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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